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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抗震救災專項資金全程跟蹤審計 禁截留挪用

鉅亨網新聞中心

《青海省玉樹抗震救災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出臺,對抗震救災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及效果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監督,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

青海省政府網站4月29日消息,《青海省玉樹抗震救災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日前出臺。該辦法明確規定,對抗震救災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及效果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監督,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

《辦法》明確規定,抗震救災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先由需求部門提出需求,經財政部門依據抗震救災資金管理原則和開支標準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青海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審批后安排撥付。救災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對于救災物資的使用管理,《辦法》要求救災物資管理部門要加強救災物資的發放、登記、回收等管理工作。對物資發放的范圍、配備標準、登記造冊、可重復利用物資的回收等提出明確的要求,落實責任、強化管理。


《辦法》要求,各級監察、審計、財政、民政等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監督檢查的責任,提前介入,對抗震救災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及效果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監督,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并及時將救災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結余情況及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

《辦法》規定,對中央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撥款,各級社會捐贈資金以及上述資金的利息收入,應主要用于以下開支:水、電、路、橋、人蓄飲水供應點搶修及相關救援設備、必要的汽柴油、急救藥品和急救醫療專用設備的租賃、采購;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及災民生活困難救助;搶險救援期間的搶險救援人員及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災民臨時安置期間的衣、食、住、取暖、炊具、燃料等基本生活用具;災民的醫療費用,如地震災害造成的受傷人員的救治費用、重傷人員的陪護費用、其他災民的門診等費用;用于學校復課,提供基本復課設施條件;其他用于抗震救災的費用,如災區的垃圾處理、衛生防疫等費用。

(程笛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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