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本公司請求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返還溢收管理費乙案,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本公司全部勝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2-24 18:45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本公司、被上訴人: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二)
字第34號判決
2.事實發生日:101/02/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本公司對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下稱基港局)所公告於
88年1月1日民營化後,在碼頭作業之裝卸業者均應取得裝卸承攬業執照並支付
28.26元/噸之裝卸管理費等乙節,認為非當初承租基隆港西31、32號碼頭及岸
肩設備等租賃契約之約定範圍內,而有雙重收費之嫌,雙方業經仲裁及訴訟後,
原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基港局應給付新台幣123,515,149元
及其法定利息予本公司,基港局業已依確定判決於98年10月14日將上開金額加計利
息及訴訟費用,共計約新台幣170,587,346元給付予本公司,惟其另向最高法院提起
再審,最高法院於99年2月間廢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及台灣高等法院96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209號之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現經台灣高等法院重
新審理後,仍認定本公司之請求有理由,故將不利於本公司之判決全部廢棄,基港局仍應
給付上開金額及利息等予本公司。
4.處理過程:本件尚未收到判決,且基港局仍可上訴三審,故本公司仍將持續處理後續事宜,
以維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基港局之前已給付全部款項,
本公司債權均已確保。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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