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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1/26
2.減資基準日:98/12/25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普通股股票,計103,023,500股(包含
私募普通股90,500,000股),每股新臺幣10元,計新臺幣1,030,235,000元整,本
次減少資本新台幣791,220,480元,銷除已發行普通股股份79,122,048股,用於
彌補虧損。減資後實收普通股資本額為新臺幣239,014,520元,每股面額為新臺
幣10元,換發新股票23,901,452股(包含私募普通股20,996,000股)。
(二)換發比例:依換發新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普通股股數,每
1,000股換股票232股,減資後不滿1股之畸零股數以現金退還,其股份由本公司
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三)最後過戶日期: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
(四)停止買賣期間:原股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至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停止
在櫃買中心買賣。
(五)停止過戶期間:原股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至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停止
辦理過戶。
(六)新股票上櫃及開始換發日期: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開始全面換發股票,
新股票並同日上櫃買賣。另自新股票上櫃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
之標的。
(七)本次換發之新股票,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第162條之2規定採無實體
發行,將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之相關事宜,惟私
募股票採印製股票實體發行。
(八)送存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舊股票由本公司統一辦理新股無實
體換發,若有畸零股款移作劃撥費用。
4.換發股票基準日:99/03/23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新股票,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99/04/02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換發之新票,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採
無實體發行,將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之相關事宜。
(二)本次換發之新股票,依公司法第二七九條之規定,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
以上之期限(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通知各股東換
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權利,本公司得將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
給付該股東。
(三)換領新股票手續:
(1)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規格股票連同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寄發之新股無實體換發申請書、原留印鑑及集保存簿等,至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
(2)未過戶舊股票換發:凡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且尚未辦理過戶者請備妥股票、
買進報告書、股票領回號碼清單(以上皆蓋有股票領回日期章)、身份證正反
面影印本乙份、印鑑卡及集保存簿至本公司股務代理部先辦理過戶手續,並填妥
新股無實體換發申請書辦理換發。
(3)送存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舊股票由本公司統一辦理新股無
實體換發。
(4)股票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420號5樓,電話:(02)2509-1277)
(5)本次減資暨更名併同作業。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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