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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美國五家律所吁投資者起訴麥考林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2-22 10:35

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企業麥考林被質疑財務造假,美國五家律所吁投資者起訴麥考林。據稱,美證交會已開始調查中國公司會計違規和審計不嚴問題;美眾議院可能在2011年舉行有關中國公司會計問題聽證會。

據經濟參考報12月22日報道,美國律師事務所RosenLawFirm于當地時間12月20日發出公告稱,今年10月26日至11月29日購買麥考林股票的投資者,在2011年2月1日前將有權加入集體訴訟,并可依相關法規向麥考林提出索賠。在這之前,對麥考林發起集體訴訟的SarrafGentile、KahnSwick& Foti、BrowerPiven和HowardG.Smith四家美國律師事務所,已經對外發出類似公告,號召更多已購買麥考林股票的投資者加入集體訴訟。

麥考林是一家主要經營服裝的中國電子商務網站,今年10月26日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以上5家美國律師事務所均質疑麥考林財務作假,稱其招股說明書沒有披露“公司不能按照事先公布的計劃來運營”這一事實。據稱,在一位股東變現價值1.2897億美元的股票后,麥考林財報才披露稱毛利率大幅下滑,同時成本和費用上漲。這導致信息披露第二天麥考林股價大跌40%。因此,希望能通過訴訟來挽回麥考林股價暴跌帶給投資者的財務損失。據部分美國媒體估計,根據目前的訴訟規模(人數)來看,這5家針對麥考林的集體訴訟,涉及的索賠金額可能超過百萬美元,但如果加入集體訴訟的人數繼續增加,這一數字還將持續攀升。

截至美國當地時間12月20日,麥考林每股報收7.18美元,比最高時的18.5美元,累計下跌超過60%。

與此同時,外媒報道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開始有針對性地調查個別中國公司是否存在會計違規和審計不嚴的問題;而美國眾議院金融機構委員會則可能在2011年舉行有關中國公司會計問題的聽證會。

有業內人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分析,中國企業本身存在問題較多,加上沒有按照美國市場法規進行及時的信息披露,就給人造成了目前美國證券監管機構“拿中國企業開刀”的印象。

記者調查發現,除了麥考林外,網易、江西賽維僑興環球、空中網、中華網、UT斯達康、前程無憂、晶澳太陽能、華奧物種、諾亞舟教育、昆明圣火藥業、富維薄膜、LJ國際、亞信科技、和信超媒體、太平洋寬頻、Accuray、AstroPower、RINO等20余家赴美上市的中國公司都曾因“財務問題”和“信息披露不透明”招來集體訴訟。其中,除了網易被判賠償435萬美元外,RINO(大連綠諾環境工程科技)還在12月3日被SEC以財務作假為名勒令退市,成為2010年首家被勒令退市的中國企業。

有業內人士指出,赴美上市并非坦途,如果中國企業在不了解美國證券市場相關法規的情況下,匆忙上市,結果將深陷泥潭。

據法律界人士介紹,美國有大量的證券法律師,常年關注各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與相關發布,一旦信息披露中出現疑點、誤導信息,并判斷這些信息對股東造成損失(主要是股價下跌),就會對上市公司發起訴訟。只要勝訴,受害者均可依據同一判決,在特定時間內向上市公司提出索賠。而代理集體訴訟的律師事務所也可因此拿到巨額律師費,一般高達20%到30%,一些特殊的訴訟的分成則達到50%。

記者查詢相關資料后發現,專門代理證券訴訟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在美國超過200家,而上述5家美國律師事務所均專職代理證券集體訴訟案件,在美國業內地位非常顯赫。其中,KahnSwick& Foti曾聯合參與對RINO的集體訴訟。

一位長期從事中國企業赴美上市工作的業內人士指出,美國證券監管部門以及投資者拿中國企業“開刀”,主要問題還是出在中國企業本身。

該業內人士介紹,一些企業為成功赴美上市,往往不主動披露負面信息,特別是一些不良財務數據,更是遮遮掩掩。盡管這可能幫助企業得到最終的IPO機會,但卻和美國相關證券監管法規相抵觸,一旦被發現,將重蹈麥考林的覆轍。

另一位長期從事海外資本市場法律業務咨詢的事務所律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赴美上市的法律法規門檻絕對不低,由于國內財務標準較為落后,國內企業很難達到SEC制定的標準水平。因此,按照SEC標準解決自身財務問題,是中國企業消除赴美上市后隱患的首要任務。”

“1990年代美國頒布嚴格上市企業規范的‘薩班法’后,赴美上市的成本也大幅提高了。”該律師指出,這一法令不僅嚴格,范圍也極為寬泛,“不經意間就會違犯該法令,例如規定上市企業員工不得以禮物的方式賄賂政府人員,可醫生都算政府人員。據我估計已觸犯美國證券交易法規的中國企業大約有15家,未來麥考林這樣的訴訟還將上演。”

紐約證券交易所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楊戈在《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介紹,美國市場是以信息披露為原則的監管,很多信息SEC和交易所并不對其本身好壞作出評價,而是交給市場和投資者來判斷,但SEC和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對這些信息進行披露。

楊戈認為,中國企業一定要按相關法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果企業盡到信息披露的責任,即使遭投資者控告,也不會敗訴;但如果企業在上市后,被發現路演宣傳情況和實際情況有一定出入,并且在信息披露上存在問題,企業敗訴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另據SEC數據,截至今年春天,在美上市的約340家中國公司,都在使用不知名的小型美國審計公司,而這些公司可能將項目承包給中國本地公司,然后再分包給中國本地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SEC認為,這雖然是合法的,但鑒于距離和語言障礙,卻會給上市公司帶來隱患。

對此,上述業內人士提醒,和中國移動、中國石油等在海外上市的大型企業相比,國內中小企業往往缺少專業的財務、法務團隊,在籌劃境外上市時,會將財務、法務等準備工作,交給有境外背景的財務、法務機構打理。而這會在很大程度上給上市公司埋下麥考林一樣的隱患。因此,希望赴美上市的國內中小企業,在完善自身財務、法務工作的前提下,應該盡快培養自己的財務、法務團隊,吃透《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訴訟改革法》等法規,以及SEC的監管政策。另外,企業還要甄別和防范一些資質低、信譽差的境外中介機構,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發生。

(尹薇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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