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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摔成傷殘,保險賠付10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2-25 10:07


農民曹建(化名)投保后,騎摩托車發生意外摔成一級傷殘。要求賠付時,某保險公司以曹建從事“陸運職業”為由,只同意賠付20%。為此,雙方對簿公堂。順慶區法院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全額賠付曹建保險金10萬余元。

保險約定“職業分類”

2009年7月8日,儀隴縣復興鎮農民曹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雙方約定:意外身故、殘疾和燒燙傷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醫療1萬元,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賠額后,按照100%比例賠付;意外住院津貼每天35元,免賠3天,保期一年。雙方還特別約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職業分類表”中,職業分類一至三類,賠償保險金100%;四類賠付40%;五類賠付20%;保險費100元。

騎車摔成一級傷殘


2009年7月18日中午,曹建駕駛摩托車從儀隴縣金城鎮向土門鎮方向行駛,因措施不當,車翻于公路邊魚池內,曹建受傷。后經交警責任認定,曹建承擔全部責任。事發當日,曹建被送進醫院治療,10日后出院,共花治療費7054.08元。診斷結論:舌裂傷、牙折、頸胸部多處燙傷,舌功能障礙。同年8月4日,司法鑒定曹建傷殘等級為一級。

曹建出院后,隨即書面向某保險公司索賠,并提供了相關資料。某保險公司認為:曹建駕駛摩托車,從事“陸運職業”,只能按五類職業者賠付保險金的20%。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曹建遂請法院判令對方全額賠償。

摩托車屬“交通工具”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意外傷害保險職業分類表”中一類為農牧業、二類為漁業、三類為木材森林業、四類為礦業采石業、五類為交通運輸業……但在合同中,職業一欄未填寫。

法院認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曹建已交納保費100元,雙方保險合同已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在保單職業一欄并未明確投保人投保時的職業,曹建也未在被告提供的分類表上簽字。

雖然曹建在駕駛摩托車中受傷,但摩托車不是營運工具,而是原告工作、生活中的交通工具。原、被告雙方在保險合同中已約定了賠付范圍及標準,應當嚴格履行。某保險公司將曹建定為交通運輸業,按五類職業標準的20%賠付,證據不足。曹建系農民,應參照農牧業職業分類標準即一類職業進行賠付。雙方保單中約定免賠100元和意外住院津貼免賠3天,應予扣除。

法院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曹建殘疾金、醫療費等10719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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