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成城涉嫌違規被處罰 律師征集索賠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09 16:10
2013年9月2日,ST成城(600247)稱《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其因虛假陳述而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與市場禁入。
2014年3月5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贛證調查通字(2014)21號)。2014年5月21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吉證調查字2014002號)。2014年10月9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吉證調查字2014054號)。
2014年6月19日,ST成城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2014年7月16日,ST成城發布《吉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相關問題的整改進展公告》。
2016年9月1日,ST成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分別針對上述三項立案調查的三份《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編號:處罰字[2016]82號、處罰字[2016]83號、處罰字[2016]84號)。同時針對一家上市公司出具三份《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情況,在資本市場中十分罕見。
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6]82號)
成城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一案(贛證調查通字[2014]21號),中國證監會擬對成城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並擬對有關責任人處以罰款。
中國證監會查明,成城股份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其一,2011年至2013年,成城股份存在以下7起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未及時披露,也未在相應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其二,2011年至2012年,成城股份存在以下3起重大擔保、關聯擔保事項,未及時披露,也未在相應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其三,成城股份在2004年至2012年年度報告中關於對安華保險投資存在虛假記載。
其四,成城股份未及時披露與上海中強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土地合作開發協議終止的重大信息。成城股份2012年11月15日發布公告稱,與上海中強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框架協議,約定合作開發上海康橋地產項目,開發土地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康橋鎮御水路603、605號,為成城股份自有土地。雙方於2013年7月5日補充簽訂了上述土地合作開發的終止協議,成城股份未及時公告與上海中強的土地合作開發框架協議終止的情況,直至2014年2月20日才進行公告。
其五,成城股份虛構與上海科泉物資供應有限公司交易事項,導致虛增2012年度收入18,444萬元、利潤總額5265萬元。成城股份2012年11月2日發布公告稱,公司與上海科泉物資供應有限公司簽署《資產轉讓協議》,成城股份通過偽造虛假的銀行扣稅憑證,設計與深圳中技、深圳市龍源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展電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之間資金的閉合資金循環,完成此次虛假交易的資金流轉,意圖做實交易事項,虛增收入利潤。
二、《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6]83號)
成城股份因涉嫌未按期披露2013年年度報告一案(吉證調查字2014002號),中國證監會擬對成城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並擬對有關責任人處以罰款。
三、《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6]84號)
成城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一案(吉證調查字2014054號),中國證監會擬對成城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並擬對有關責任人處以罰款。
中國證監會查明,成城股份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其一,2012年6月25日,成城股份與深圳市中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海優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深圳簽署《股份預認購框架協議》,約定優道投資通過其有限合伙企業為中技科技籌集3億元資金補充流動資金,中技科技向優道投資支付以不超過籌資總額10%為限的服務費用。成城股份負責提供監管賬戶,並對優道投資為中技科技籌集的資金進行監管,確保監管賬戶內資金的流向符合中技科技和優道投資協議約定。成城股份為此收取的服務費用,由中技科技與成城股份結算。但成城股份未按規定披露。
對於《股份預認購框架協議》,成城股份未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義務,也未在2012年的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4年6月19日,成城股份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才有涉及,2014年7月16日,成城股份發布《關於吉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相關問題的整改進展公告》,才披露了相關詳細信息。
其二,2013年至2014年4月,成城股份對外開出商業承兌匯票59張,票面金額共計70,840萬元,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直至2014年6月19日,成城股份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才有涉及。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ST成城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征集訴訟委托,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律師表示,司法解釋規定,確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聯系律師辦理索賠:
一、在2005年4月27日(2004年年報公告日)至2014年3月4日之間買入ST成城股票,並且在2014年3月5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資者。
二、在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2月19日之間買入ST成城股票,並且在2014年2月20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資者。
三、在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18日之間買入ST成城股票,並且在2014年6月19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資者。
宋一欣律師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或證券開戶信息確認單(加蓋證券營業部業務印章)、首次購買該股票至今的交易記錄原件或交割單原件(加蓋證券營業部業務印章),並附上您的聯系電話/手機/地址郵編/電子郵箱/QQ號/微信號。免費審核後,律師將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托訴訟的投資者,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及委托代理文件。律師不預先收取任何律師服務費,實施共同承擔風險、共同獲得利益的風險代理模式。
友情提示: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電話: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68號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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