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普建設: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16 16:03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16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擇定特定人
3.私募股數:200,000,000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發行時所訂價格而定。
6.私募價格:擬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自律規則」規定訂定。
7.員工認購股數:0
8.原股東認購股數:0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支應營運所需資金,償還借款以降低負債比率、改善財務結
構,及籌措新建案之開發費用,有效推展業務之開發,促使建案順利完工及銷售。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訂價方式依據:私募現金增資價格擬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
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規定訂定,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
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即暫訂參考價格)。
2.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成數: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之,參考價格暫定
為每股20.8元。
3.暫定私募價格:暫定為每股新台幣16.64元,實際發行價格及定價日授權董事會
(或董事長)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發行當時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期股價訂定。
(二)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由於公司需要投入營運資金以增購土地、支付工程款等,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以達到迅速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
實際需求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是以採私募方式辦理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三)非現金出資:
本次私募股票之應募人,依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五項或第二七二條但書規定,得
以非現金之方式出資。如出資方式為「以債作股」,其債權金額充抵股金金額須
為等額。
(四)分次發行:
本次所擬之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授權董事會視公司資金實際需求,自本次股東
會決議起一年內分次私募。
(五)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辦理外,其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六)本年度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
查準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該私募有價證券限制轉讓期滿,應先向交易所申請同
意函,並於據以向主管機關完成補辦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市申請。
(七)本次發行新股如有相關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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