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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架構改革:P2P歸屬普惠金融部管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21 09:20


新浪科技訊 1月20日下午消息,銀監會日前宣佈進行機構調整,將原有27個部門分拆、合併成23個部門,包括22個行政職能機構及1個事業單位。這是銀監會自2003年成立以來的首次架構大調整,但不改變編製,另外P2P將歸屬普惠金融部進行管理。

銀監會相關人士表示,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重點是清減下放行政權力,明確風險監管主體職責。


據悉,銀監會只對“三個半”部門負主體責任,即政策性銀行、五大行、股份制銀行及非銀行中的四大資管理公司。而其它的主體職責全部交到地方銀監局,由其進行監管。同時,銀監會只保留三項準入權力:新機構的出生(只批籌建不批開業),機構的重組改革、機構的破重整。(揚子)

以下為此次銀監會機構調整具體細則:

依法監管、為民監管、風險監管銀監會實行監管架構改革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深化金融改革、推進依法監管的重大決策和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銀監會黨委結合黨的群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各方面對改進銀行監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意見建議,借鑒危機后世界各國強化金融監管的普遍做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本屆政府不新增機構和人員編製的要求,眼於經濟新常態下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為民監管,對銀監會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改革,並獲中央有關部門批准通過。

改革內容包括:一是按照監管規則制定與執行相分離、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相分離、行政事務與監管事項相分離、現場檢查與監管處相分離的思路,從規制監管、功能監管、機構監管、監管支持四個條,對內設機構重新進行了職責劃分和編製調整。二是撤銷2個部門(培訓中心、信息中心),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專司對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職責;設立信托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托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三是改造3個部門(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設立審慎規制局,牽頭非現場監管工作,統一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制定;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設立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牽頭推進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四是按監管職責內容命名各機構監管部。銀行監管一部為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二部為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三部為外資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四部為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核心是監管轉型:向依法監管轉,加強現場檢查和事中事后監管,法有授權必盡責;向分類監管轉,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向為民監管轉,提升薄弱環節金融服務的合力;進一步加強風險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一是強化監管主業,傾斜資源,提升專業化監管水平。銀監會成立10年來,銀行業在資規模和業務複雜程度等方面發生巨大變化,特別是中小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穩步發展,為實體經濟提供了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銀行業的改革創新發展迫切要求監管部門提升專業化監管水平。此次監管架構改革將有限的機構和人員編製向前台監管部門傾斜,調整后內設22個部門中,監管部門由11個增加到17個,占部門總數的77.3%。差異化、專業化監管體系更加完善,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更加清晰,更有利於與各部委的對口聯絡和對銀監會派出機構的工作指導。

二是強化依法監管,法有授權必盡責,提升監管威懾力。按照中央依法治國的要求,此次監管架構改革推進檢查執法和行政處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鋪墊,旨在提升銀監會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職能力。現場檢查局將整合銀監會現場檢查力量,增強對違規經營行為和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其他監管部門不再承擔現場檢查職責。現場檢查局將按照“信息共享、查處分離和適度結合”的原則,在市場準入、日常監管、行政處等方面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的工作聯動。強化法規部在監管法律法規起草制定和審查,承擔行政處委員會和行政覆議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調整后的監管框架將突出監管權威性和專業性,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水平,規範行政處行為,加大違法懲戒力度,增強監管威懾力。本次監管架構改革后,銀監會將分級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約束清單”,推進監管服務網站建設,進一步提高政務信息公開和提高監管透明度,以加強自我約束,強化監管問責。

三是強化權責厘清,簡政放權,為創新預留空間。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重點是清減下放行政權力,明確風險監管主體職責,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銀監會本風險為本、法人監管、屬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總會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風險監管職責和權力,對於全國性機構,主要由總會各機構監管部門承擔風險監管主體責任,派出機構負相應監管協助責任;對於地方性機構,總會僅對法人機構的新設籌建、市場退出、重組改制和破重整進行審批,其他市場準入權力下放給銀監局,並由注冊所在地派出機構承擔風險監管主體責任,總會相應監管部門負指導責任。同時,銀監會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在明確職責分工和下放監管權力的基礎上,建立總會對派出機構履行準入管理和監管盡職情況的后評價機制,建立行政許可負面清單和問責清單,凡發生派出機構未盡到屬地主體監管責任的,總會可視情況約束或上收監管權力,實現對派出機構按履職能力進行差異化授權和嚴格問責。調整后,實現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放權於基層。

四是強化頂層設計,統一標準,推進政策和規制統籌。金融監管是國家現代治理體系的一部分,加強銀行業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設計和審慎監管規制體系建設,是完善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工作。此次監管架構改革中,審慎規制局將確保銀監會各類審慎監管規則標準統一;強化政策研究局在銀行業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設計與組織實施方面的牽頭職能,負責與宏觀經濟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政策協調,擬定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重大政策,並對宏觀經濟金融形勢、重大監管課題開展預測分析和前瞻研究。新框架將更好的促進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公平競爭。

五是強化金融服務,歸併功能監管,加強為民監管和薄弱環節服務合力。為適應現有業務佈局和形勢需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手抓促發展,一手抓防風險”的要求,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統籌銀行業金融服務工作,大力發展普惠金融。按照為民監管導向,強化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和小貸、網貸、融擔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方面的抓總職責。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創新部、消保局、信科部等功能監管部門的職責,完善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有效聯動的架構體系。調整后的架構完善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分工合作,更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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