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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縣級以上政府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免營業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1-13 10:36


財政部下發通知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網站1月13日消息,財政部、國稅總局近日發布《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經濟發展形勢,經研究,現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有關營業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鄧海英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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