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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09(2)條而作出。
茲載列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章刊登及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的《第六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告》及相關的《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僅供參閱。
證券代碼:600548 股票簡稱:深高速 公告編號:臨2012-031
債券代碼:126006 債券簡稱:07 深高債
債券代碼:122085 債券簡稱:11 深高速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根據日期為2012 年10 月15 日的會議通知,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於2012 年10 月29 日(星期一)上午在深圳舉行。會議應到董事12 人,出席及授權出席董事12 人,其中,董事楊海、吳亞德、李景奇、趙俊榮、胡偉、謝日康、趙志?、張楊以及獨立董事王海濤、區勝勤、張立民親自出席了會議;獨立董事林鉅昌因公務無法親自出席本次會議,委派獨立董事區勝勤代為出席並表決。監事鐘珊群、何森列席了會議。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會議由董事長楊海主持,審議討論了通知中所列的全部事項,各項決議均為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審議通過2012 年第三季度報告。
二、審議通過關於修訂《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議案。修訂后的《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全文已登載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sse.com.cn)。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的資訊披露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指引》、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交易商協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稱資訊披露是指將公司經營運作中可能對公司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資訊以及相關監管機構要求披露的資訊,在規定時間內、在規定的媒體上、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並按要求送達監管機構的一種行為。
根據《證券法》規定,涉及本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本公司的內幕資訊。
第3條 本制度適用於:
1、 本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董事會秘書處;
2、 本公司董事和董事會;
3、 本公司監事和監事會;
4、 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 本公司總部各部門(含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負責人以及其他所投資企業的委派代表;
6、 本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東(代名人公司(NomineesCompany)除外,以下同);
7、 其他負有資訊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以及其他有可能擁有或接觸公司內幕資訊的人員。
第4條 本公司的資訊披露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 及時性:及時披露對公司證券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資訊以及監管機構要求披露的資訊。
2、 公平性: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資訊,不向單個或部分投資者透露或泄漏。由於不同證券交易市場的監管規定及投資者的閱讀習慣存在差異,公司在披露同一資訊時,可根據不同上市地的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分別采取適當的披露方式和表達方式。
3、 真實性:以客觀事實或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進行資訊披露,沒有虛假和不實的陳述。
4、 準確性:客觀披露資訊,不夸大其辭,沒有誤導性陳述。
5、 完整性:所披露的資訊內容完整,沒有重大遺漏。
6、 自愿性:在不涉及敏感財務資訊、商業秘密的基礎上,公司應主動、及時地披露可能對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資訊,提高公司透明度。
第二章 資訊披露責任
第5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處為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履行以下相關職責:
1、 協調有關中介機構、公司各部門及/或所投資企業以及其他資訊披露當事人,負責起草、組織編制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保證資訊披露工作按時、準確完成;
2、 反饋監管機構對所披露資訊的審核意見或要求,組織資訊披露相關當事人的回復工作;
3、 匯總各部門和所投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報告,收集相關資料並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匯報,並根據董事會秘書的安排跟進有關重大事項的進展;
4、 負責完成資訊披露的申請和對外發布工作,並通過檔案、網絡等方式及時在公司內部傳遞;
5、 負責起草有關資訊披露事務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6、 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披露檔案和資料的管理,妥善記錄和保管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第6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的資訊披露事務,包括匯集公司應予披露的資訊並報告董事會,負責公司資訊對外公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導並主動求證報導的真實情況,組織和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資訊披露事務的管理制度等。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資訊披露事宜的所有檔案。公司在做出重大決定前應從資訊披露角度征詢董事會秘書意見。
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證券事務代表根據相關監管規定或授權代為履行職責並行使相應權力。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資訊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第7條 公司各部門(含分公司)及所投資企業是公司資訊披露的協辦單位。各部門(含分公司)負責人、全資及控股子公司的總經理、其他所投資企業的首席委派代表為資訊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履行以下相關職責:
1、 負責本部門和企業的資訊組織和提供工作;
2、 負責指定專人作為資訊披露事務的指定聯絡人;
3、 督促本部門或企業嚴格執行本制度,確保本部門或企業發生的應予披露的重大資訊及時通報給董事會秘書處或董事會秘書。
在定期報告、財務資訊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資訊披露等方面,財務部應配合董事會秘書處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在重大資產收購、出售、資產重組等方面,投資發展部應配合董事會秘書處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第8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體系。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體系的有效運作,根據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執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保證所提供的財務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並配合董事會秘書在財務資訊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負有監督的責任和義務。
第9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資訊披露檔案的編制情況,保證資訊披露檔案在規定期限內披露,並配合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內部的職責分工與授權安排,視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擬披露事項進行評估,判斷該事項的性質、狀況以及對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以及償債能力等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對資訊披露中涉及其所分管業務范圍內的資訊和資料進行審核,保障公司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10條 公司董事和董事會應確保公司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董事應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公司已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公司董事會負責檢查監督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保證相關控制規範的有效實施。
第11條 公司監事和監事會應確保有關監事會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資訊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並關注公司資訊披露情況。若發現公司資訊披露存在違法違規的,應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12條 公司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人員有責任保證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秘書處及時知悉公司組織與運作的重大資訊、對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或較大影響的資訊以及其他應當披露的資訊。
第13條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配合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及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接受監管機構對其資訊披露活動的監督。
第14條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第15條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向所聘用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與執業相關的所有資料,並確保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章 資訊披露內容
第一節 基本標準和內容
第16條 公司資訊披露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等規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公司按規定須進行資訊披露的主要事項包括:
公司應及時發布和更新法定資訊披露標準指引,明確本公司各類法定資訊披露的具體標準。法定資訊披露標準指引為本制度的附件,與本制度享有同等的效力。
為明晰相關工作要求,公司已制訂法定資訊披露標準指引第五號(“第五號指引”),用以明確和規範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資訊披露工作。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資訊披露時,如果本制度其他部分的規定與第五號指引的規定存在不一致的,按照第五號指引的規定執行。
第17條 法定資訊披露標準指引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處根據不時制訂和修訂的法律法規以及境內、外監管規則編制和完善,經董事會秘書核准后發布執行,並報董事會備案。
公司在執行相關標準時如有疑問,或不能確定有關事項是否必須披露的,應向公司法律顧問、交易所或交易商協會咨詢,並按咨詢結論開展后續工作。
第18條 如已發生的事項未達到監管規則或公司資訊披露標準指引所規定的披露標準,或者上述規則或指引中沒有具體規定,但監管機構或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項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在履行必要的程式后及時、主動披露。
第19條 公司一般不會就一項可能會影響本公司證券交易價格但已被公眾所周知的公開資訊(例如利率的變化)而發布公告,除非該事項或資訊對公司有重大或超出預期的影響、社會公眾對獲取該資訊有困難或監管機構要求本公司作出公告。
第20條 若擬披露的資訊屬於臨時性商業機密或存在不確定性,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公司應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暫緩披露相關資訊:
1、擬披露的資訊尚未泄漏;
2、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3、公司證券的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暫緩披露的原因消除后,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21條 若擬披露的資訊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履行相關披露義務可能導致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豁免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節 發行資訊披露
第22條 有關發行的資訊披露檔案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發行公告等,遵照適用的監管規則執行。有關發行的資訊披露檔案由公司和保薦機構、承銷機構共同制作,披露的程式和要求由保薦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等證券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向公司提供建議和支援,或由承銷機構根據交易商協會的相關自律規則向公司提供建議和支援。
第三節 定期報告
第23條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1、 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以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彌補虧損的;
2、 擬在下半年提出再融資申請,根據相關規定需要進行審計的;
3、 證券監管機構認定的情形。
第24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及第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25條 定期報告的內容和編制規則應當按照本公司上市地證券市場的相關規定執行。當不同證券市場對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存在差異時,公司遵循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編制。對於定期報告的具體披露格式,公司可根據不同證券市場的要求以及投資者的閱讀習慣進行適當調整。
第26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監管規則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定期報告中的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董事會應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第27條 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的,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
1、 凈利潤為負值;
2、 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3、 業績由虧損轉為盈利。
第28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漏、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司應按相關要求及時披露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四節 臨時報告
第29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應當按照相關監管規則的規定以及交易所的要求,在會議結束后對會議決議進行披露。
第30條 在發生了根據上市地上市規則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和其他須披露交易時,公司應當按要求及時披露。有關交易的類型、關聯人士的界定、披露及計算的標準等,公司在法定資訊披露標準指引中公布並適時更新。
第31條 在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而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及時披露。
須披露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裁無法履行職責;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 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式、被責令關閉;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15、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8、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21、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22、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23、 回購股份;
24、 吸收合並;
25、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26、 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關上述事項的具體披露標準,公司在法定資訊披露標準指引中公布並適時更新。公司根據交易商協會的相關規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重大事項及其他資訊的具體要求和標準,按照第五號指引的規定執行。
第32條 公司證券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訊息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公司應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以書面方式問詢。
第33條 公司發生重大無先例事項(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為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保留視窗指導的重大事項)時,應按規定進行資訊披露,包括:
1、 就無先例事項進行溝通前,公司應主動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並按相關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2、 公司中止並撤回無先例事項、或該事項經溝通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應第一時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復牌並按相關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3、 無先例事項經溝通可進入報告、公告程式的,應第一時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復牌並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34條 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資訊披露義務:1、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2、 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3、 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1、 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2、 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3、 公司證券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35條 公司發布臨時公告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36條 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發生本制度第30~31 條規定的事項,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公司其他所投資企業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公司應當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四章 資訊報告制度
第37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含分公司)負責人、所投資企業的首席委派代表及其指定聯絡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本公司資訊報告義務人,須按本制度及相關監管規則的規定履行資訊報告的職責,及時將相關資訊通知或按要求報送公司董事會秘書處、董事會秘書或董事長。
第38條 資訊報告義務人所提供的資訊應在履行其內部的審批或復核程式后報送,確保資訊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39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資訊。
第40條 公司各部門(含分公司)及所投資企業的負責人,根據公司會議管理制度及委派代表管理辦法的規定,定期履行資訊報告的職責。
公司及各部門召開會議,所決策的事項涉及應披露資訊時,應通知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列席會議,並向其提供資訊披露所需要的資料。各部門及所投資企業commit的資訊報告,應及時抄送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
第41條 公司各部門(含分公司)的負責人及所投資企業的首席委派代表應了解公司法定資訊披露標準指引的相關規定,發生符合本制度第30~31 條規定事項的,應盡快對照披露標準做出基本判斷,並按以下要求及時向董事會秘書處或董事會秘書報告:
1、 事項發生后的第一時間;
2、 與有關當事人有實質性接觸、或該事項有實質性進展時;
3、 與有關當事人簽署協議、或已簽署協議發生重大變更、中止或解除時;
4、 該事項獲有關部門批準或已披露的事項被有關部門否決時;
5、 該事項實施完畢時。
如責任人無法判斷有關事項是否屬於應報告事項,應及時咨詢董事會秘書處或董事會秘書的意見。
公司各部門(含分公司)及所投資企業在報告上述事項時,應附上書面的說明檔案,並commit相關的備查檔案,例如:所涉及事項的協議書、政府批文、所屬企業的董事會決議(或有權決定該事項的有關書面檔案);所涉資產的財務報表;中介機構對所涉資產出具的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等。
第42條 公司各部門(含分公司)及所投資企業在進行有關財務、經營、投資、重大人事變動等宣傳報導時,應主動與董事會秘書處或董事會秘書溝通協調。
第43條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或知悉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及時告知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秘書或董事會秘書處,並配合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1、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2、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3、 擬對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4、 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若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並配合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通過接受委派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派人情況告知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第44條 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發行對象應當及時向公司提供相關資訊,配合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45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送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說明。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第46條 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向董事長匯報所獲取的重大資訊,並從資訊披露的角度提供建議。董事長接到報告后,應根據資訊的性質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章 資訊披露事務的管理
第47條 本公司實行對外發言人制度。本公司指定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為對外發言人,有權以公司的名義披露資訊。未經董事會或指定發言人的授權,其他員工不得代表公司對外進行資訊披露。董事會秘書處和投資者關係部協助對外發言人做好資訊披露和溝通工作,包括收集、分析及編制有關資料。
第48條 公司按照監管規則的規定,將公開披露的資訊在指定的網站、報紙及/或其他媒體上發布。公司資訊披露的指定報紙為《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指定網站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hkex.com.hk);與債務融資工具相關的資訊披露檔案應通過中國貨幣網( http://www.chinamoney.com.cn )、中國債券資訊網(http://www.chinabond.com.cn)等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或其他指定媒體發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資訊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報紙或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和資訊披露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49條 資訊披露檔案及相關備查檔案分別置備於公司董事會秘書處或公司香港主要營業地點,供投資者查閱。
第50條 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流程:
第51條 臨時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流程:
1、 根據董事會秘書的安排,董事會秘書處按照披露規則的要求以及相關資訊披露當事人提供的資料,起草或組織主辦部門、中介機構等起草臨時報告的文稿。
2、 董事會秘書進行合規性審查。
3、 臨時公告所涉及的事項或交易須履行法定審批程式(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的審批,視情況而定)的,董事會秘書在該等事項或交易的審批程式完成后,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的內容批準公告文稿並組織完成披露工作。
4、 臨時公告所涉及的事項或交易不須履行法定審批程式的,董事會秘書處應及時通報董事會及監事會,並在履行以下審核程式后,由董事會秘書組織完成披露工作:
(1) 以董事會名義發布的臨時公告文稿,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的任一董事批準;
(2) 以監事會名義發布的臨時公告文稿,由監事會主席或監事會授權的任一監事批準。
5、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規則的規定,在臨時報告中為公司出具專項檔案的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對其所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52條 已披露資訊的內部通報:
1、 除非另有通知,有關資訊在公司指定的資訊披露網站、報紙或媒體登載之時即解除保密狀態。
2、 資訊對外披露后,董事會秘書處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將資訊披露文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送達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秘書,並上傳公司內部網供全體員工查閱。
第53條 向監管機構報送報告的工作程式:
1、 資訊對外披露后,董事會秘書處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訊披露文字以及相關備查檔案,以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按要求報送中國證監會、上市地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深圳證監局”)及/或交易商協會(如適用)。
2、 公司根據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專項報告、請示或說明等檔案,應履行公司內部審批程式,由相關部門或企業負責人、分管該業務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核,commit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后簽發或根據其授權審批簽發。
第54條 資訊披露檔案的檔案管理:
1、 公司資訊披露檔案的檔案管理實行書面文檔與電子文檔相結合的方式。
2、 董事會秘書處指定專人負責資訊披露檔案的檔案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和保管資訊披露的正式文字、有關審核意見及相關備查檔案、保管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辦理檔案的查詢和調閱等,並根據本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將檔案及時移交至公司檔案室。
第55條 公司根據監管要求及本公司實際,制訂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就公司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資訊溝通活動提供規則和指引,明確公平披露的原則,保證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56條 公司根據監管要求及本公司實際,制訂內幕資訊管理制度,明確內幕資訊的管理原則,規範內幕資訊知情人的登記備案程式,加強對內幕資訊的保密管理,切實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以及資訊披露的公平原則。
第57條 公司的子公司發行股票或債務融資工具的,應相應制訂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並報公司審核,經子公司董事會或有權機構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六章 罰則
第58條 在資訊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發生以下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致使公司的資訊披露違規,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根據有關員工違紀處罰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通報批評、降職、撤職、辭退等形式的處分;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相關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 資訊報告義務人發生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造成公司資訊披露不及時的;
2、 泄漏未公開資訊、或擅自披露資訊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
3、 所報告或披露的資訊不準確,造成公司資訊披露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的;
4、 其他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違規或失職行為。
第59條 依據本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處理結果在五個工作日內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60條 公司聘請的保薦人、債券主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資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61條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內幕資訊的,公司有權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62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63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不時頒布及修訂之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64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實施本制度,公司董事長為實施本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公司董事會應對本制度的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自我評估,在披露年度報告時,將關於本制度實施情況的董事會自我評估報告納入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部分進行披露。
第65條 公司監事會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實施情況。監事會應對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發現的重大缺陷及時督促公司董事會進行改正,並根據需要要求董事會對制度予以修訂。董事會不予更正的,監事會可以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並發布監事會公告。
公司監事會應當形成對本制度實施情況的年度評價報告,並在年度報告的監事會公告部分進行披露。
第66條 本制度於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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