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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下一站?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2-13 10:07


曾剛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

范建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員

周德文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副會長、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

已經過去的2011年,民間借貸的“是”與“非”,相關政策的“堵”與“疏”,一直是社會各界爭論的焦點。剛剛開始的2012年,從“吳英案”到溫州立人集團董事長被拘,民間借貸依然是最熱的關鍵詞。


就在如此風口浪尖上,我國首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監管辦法——《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監管暫行辦法》悄然出臺,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經營將全程納入工商日常監管之中。而就在此消息出臺的前兩日,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也出臺了《關于金融支持浙江省實體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兩則消息撞在一起頗有深意。前者是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經營規范了具體的監管部門,是從源頭上“管”的舉措;后者則提出強化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是一個解答資金應該流向何處的“疏”的舉措。“堵疏并舉”會否是監管機構對民間借貸的施政新思路?而作為民間借貸“合法軍”的小貸公司,僅由工商部門進行監管是否足夠?民間借貸合法化、陽光化的下一站又在哪里呢?圍繞上述問題,多位業內人士接受了中國經濟時報記者的采訪。

誰來監管?

曾剛:從小額貸款公司原先設計的模式來講,他不吸收存款也不發債券,主要靠股東自己的錢來投資,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是給了他一個貸款權而已,雖然這個部分涉及到一點點銀行的業務,但不算是銀行的類型,不涉及到銀行的外部性問題,就不像銀行一樣需要審慎性監管,所以從一開始監管就比較松散。原來央行試點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很多,把有限的監管資源用到這上面,別的地方就沒得用了,所以監管機構也沒辦法一一監管。小額貸款公司不拿別人的錢來放貸,就沒有風險外溢,這跟拿自己的錢去炒股票沒什么區別。只要貸款利率是符合規定的,沒有出現高利貸,收款程序是合法的,不對其進行金融監管是有道理的。

現在要進行監管,是因為有一些公司的做法超出了原來設定的范圍,比如說有可能違規吸收存款,變相吸收一些資金,這樣貸款的資金不僅僅局限于股東的資本金,就產生了一定的風險外溢性,另外可能貸款的利率比較高,超過了司法規定的范圍,需要進行一定規范。但這種規范和銀行監管比起來還是要差很多,畢竟性質是不一樣的。第一沒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嚴格監管的必要,第二即使要進行監管,這個監管主體也沒有太多可以選擇的余地。小額貸款公司數量多,規模又小,在其身上耗費太多精力,和監管成本是不成正比的,這就好像為什么銀行不愿意做小微企業貸款一樣,數量多、規模小、風險還比一般的大企業大,為什么要做這個?不如去做大企業的貸款,一個客戶經理就解決問題了。而且小額貸款公司的運行管理不規范,不太會有監管機構愿意主動去監管,所以能把其放到地方工商局去管,算是有個組織去負責這個事情,比以前來講是個進步了。一定要把他推到銀行的高度,用巴塞爾協議Ⅲ來監管,那也不現實,主觀客觀都不具備那個條件。

周德文: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已經很多年了,試點推進是比較慢的,政府顧慮比較多,一直不知道由哪個部門來監管。原來說由地方政府七個部門聯合監管,但聯合監管又等于沒有監管,政府也沒有指定一個部門來監管,所以這個事情就一直拖下來,造成實際上是沒有什么監管的。這兩年小額貸款公司總體上是健康發展的,多數都是遵紀守法的,但也有小部分公司從事違規業務,比如放高利貸等,釀成了一些社會問題。民間借貸目前沒有立法,監管也很困難,但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如果不監管出了問題更說不過去。所以浙江省出臺這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條例,由工商局來監管。對工商出面我是贊賞的,至少負起了一定的責任,避免出現一些違法的事情。

范建軍:小額貸款公司因為不吸收存款,和普通企業沒有什么區別,只要他滿足資本充足率、不違法,由工商來監管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涉及吸收存款的話,就需要公共金融監管,如果不吸收存款只是拿自己的錢來玩,就沒必要進行金融監管。

疏還是堵?

周德文: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一天不解決,民間借貸就會存在。現在民間借貸已經達到很大規模,像溫州市是1200億元,浙江省是1.5萬億元,全國是3.7萬億元,這么大規模的民間借貸,如果國家不進行監管,會有更大的案件爆發,帶來嚴重的社會后果。對于民間資本,一方面我們要采取謹慎態度;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民間金融一棍子打死,一味采取堵、塞等簡單、粗暴方式加以打壓非法融資方式,不但會屢禁不止,恐怕更多的草根銀行甚至地下錢莊都要冒出來了。因而,最好的辦法是改變民間資本的尷尬境地,通過法律手段為民間資本驗明正身,從地下走向地上,進行陽光化運作,這是必經之路,也是大勢所趨。但法律的出臺有個過程,在此之前地方政府要負起監管的責任,在你這個地方發生的民間借貸,地方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但如果只加強政府監管這邊的砝碼,往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標不治本。以浙江為例,浙江民間集資是非常普遍的行為,而政府監管部門的人卻寥寥,這對于規模浩大的民間借貸簡直是杯水車薪,無濟于事。再者法不責眾,這么多人都卷入其中,到底懲罰誰好?即使是正規金融機構加大資金供應量,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地下金融猖獗的問題,只能暫時緩解。畢竟銀行很難取代民間融資的地位。而且,金融資本完全掌握在國家手里,會帶來大量的道德與法律風險,大量的金融創新被阻礙,金融創新所需的制度變革也會停滯,而且權貴資本主義會更為泛濫,更為不合理的資源配置產生。所以要從根本上解決民間資本的混亂問題,就需要將那些原來不合法的善意民間集資轉為合法化,并對之進行規范。當大量善意的民間集資合法化之后,只剩下惡意的集資行為,那么打擊非法金融就易如反掌,也就能結束非法金融猖獗的局面。

曾剛:這個事情就好像民主是我們改革的方向一樣,在金融領域是同樣的問題。金融體系都被市場化了,把政府的控制力擺在什么位置?這個是調控整個經濟體系的血脈之所在,如果都放給民間了那政府怎么辦?我只能說對于民間借貸,從長期看有必要去做一些發展,只不過現在我們的體制和基本環境還不是很完善,需要慢慢去調整,需要相關風險的防范措施,需要相關的法規條例,需要利率市場化的條件,需要健全完善的監管體制。但不能為了解決中小企業的問題就把國家整個經濟體系搞亂了,這個問題還沒有危及到整個宏觀經濟的穩定,還是要有大小輕重緩急之分,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需要制度上、監管上的保證。過去我們也是一直在做,不是已經有了小額貸款公司這個產品了嗎,未來肯定還會有其他的產品,可以拭目以待。要記住不能“舍本逐末”,不能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把其他東西搞壞了,這顯然不是一個目標。

范建軍:要想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小額貸款公司不是一個最終之路,他只是資本金作為放貸來源,規模是比較小的,即使是批發貸款,也需要銀行機構同意。這意味著他的盈利能力很弱,而且放貸只靠資本金來周轉,利率肯定會很高,否則不盈利,小打小鬧不解決問題。最關鍵是要向民間真正開放銀行牌照。雖然現在有村鎮銀行,但有一條限定是必須是現有的大銀行作為大股東,這一條限制了民間資本的積極性,甚至限制了規模。必須說服一家大銀行來做大股東,這就相當于大銀行開了一個營業部,這樣民間資本肯定沒什么興趣。我覺得沒必要限制這一條,完全可以由私人來成立銀行。另外,向民間開放銀行牌照,不單單是村鎮銀行,還有社區銀行。監管機構可以給個門檻,必須達到多少資本金才可以成立銀行,但不要找個現有銀行做大股東,這就沒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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