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熱錢!金管會:外資投資公債無利基 投資範圍設紅線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繼財政部提出熱錢管理費後,金管會今 (9) 日也把逾一年買賣斷公債納入外資管制範圍,外界解讀為打擊外資熱錢,但金管會強調,是考量現階段外資投資國內公債市場,相對較無投資利基,且外資買賣斷金額佔總債券市場成交值比重只有約為1~2%,所以修法對外資投資公債的範圍設限。
金管會表示,現行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投資於公債、貨幣市場工具,前揭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30%。但投資買賣斷公債,其剩餘年限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指出,據中央銀行提供數據顯示,截至今(2010)年9月底止,外資持有公債總額達新台幣2418億元, 2 年來大幅增加,另截至10月26日止,外資持有公債剩餘年限逾一年之公債占55.7%,考量我國公債殖利率遠低於美元及歐元公債殖利率之情況下,外資投資國內公債並無投資利基,所以建議恢復原1995年7月19日(84)台財證(四)第01680號公告規範,也就是將剩餘年限逾一年以上之買賣斷公債部位納入30%限額計算。
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向為金管會努力之目標,且外資管理政策亦需兼顧金融及外匯市場之穩定,考量現階段外資投資國內公債市場,相對較無投資利基,且外資買賣斷金額佔總債券市場成交值比重約為1-2%。
金管會表示,若依中央銀行建議,對我國公債市場造成影響尚屬可接受範圍,金管會因此配合中央銀行外匯管理政策需要,依其建議修正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函令,恢復1995年之作法,自發布日起外資投資國內公債,不論剩餘年限長短,均納入匯入資金30%額度規範;但原買賣斷持有剩餘年限逾一年之公債部位,併計入30%額度後如有超限部分,得持有至到期日止,惟不得新增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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