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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中國趨勢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上環德輔道西九號25樓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考慮并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1. 省覽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與核數師報告;

2. 重選董事,并授權董事會(「董事會」)厘定董事酬金;

3. 重新委聘本公司核數師,并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4.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并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作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動議:

(a) 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配發、發行及處理未發行股份,并作出或授出或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認購股份之認股權證);

(b) 上文(a)段之批準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作出或授出或須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c) 董事根據上文(a)段批準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根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總面值(不包括因(i)配售新股(定義見下文);或(ii)行使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授出之任何購股權;或(iii)有關根據本公司不時生效之組織章程細則(「組織章程細則」)規定配發及發行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或(iv)因根據本公司任何認股權證或可兌換股份之證券之條款行使認購權或兌換權而發行之股份)不得超過下列兩者之總和:

(i) 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20%;及

(ii) (倘第6項決議案獲通過)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後購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

而本決議案(a)段之授權亦須以此數額為限;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通過本決議案當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組織章程細則、開曼群島法例(「公司法」)或開曼群島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

(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訂本決議案給予董事之授權時;

「配售新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間,向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持股比例發售股份或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其他可認購股份之證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額或考慮到任何香港以外司法權區法律限制或責任,或當地任何認可管制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或確定上述法律限制或責任是否存在或有關程度而涉及之開支或延誤,作出其認為必需或適當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并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作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動議:

(a) 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交所之規則與規例、公司法及此方面一切其他適用法例,在聯交所或股份上市而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據(a)段之批準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購回之股份總面值,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而本決議案(a)段之授權亦須以此數額為限;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通過本決議案當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組織章程細則、公司法或開曼群島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

(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訂本決議案給予董事之授權時。」

6. 「動議待上文第4及5項普通決議案獲正式通過後,擴大根據上文第 項決議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未發行股份之無條件一般授權,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後所購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惟該數額不得超過第5項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10%。」


注冊辦事處:       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Cricket Square      香港
Hutchins Drive      上環
P.O. Box 2681       德輔道西九號
Grand Cayman KY1- 1111  26樓
Cayman Islands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上述通告召開之股東周年大會并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并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之規定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惟必須親身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以代表股東。倘受委代表超過一人,則委任書須列明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數目及類別。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須與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核實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及轉讓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中央廣場褔利商業中心18樓,方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屆時仍可親身出席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并於會上投票。

3. 就上文第2項決議案而言,向心先生、黃澤強先生、張占良先生及安靜女士將於上述大會退任其董事職務,惟彼等均合資格并愿意在股東周年大會上重選連任。

4. 就上文第4及6項決議案而言,現正徵求股東給予董事一般授權,以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配發及發行本公司股份。董事現時并無計劃發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惟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或轉換本公司可換股債券或任何獲股東批準之以股代息計劃而須發行之股份除外。

5. 就上文第5項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聲明會於彼等認為對本公司股東有利時行使據此獲授有關購回股份之權利。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之通函附錄一載有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之說明函件,當中載有所需之資料,以便股東可就所提呈決議案之投票作出知情之決定。

6.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之任何表決須以投票方式進行。因此,本通告所載之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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