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月餅稅”本能反感 人情必須讓位于法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人們對“月餅稅”的不理解,除了來自字面上的誤解,最重要的癥結還在于月餅價位虛高導致納稅人心理上的不認同。
人民網8月29日發表評論文章稱,人情必須讓位于法理。所謂的“月餅稅”實質就是所得稅,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為工作取得的現金和非現金都應交稅,是納稅人的義務
高價月餅本就買不起,再交稅更讓人傷不起!
日前有媒體證實,單位向職工發放的月餅雖然是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形式發放,但也應計入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昨日,稅務專家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這確實是個稅法律中的明文規定。公眾的不理解,除了來自對“月餅稅”字面上的誤解,癥結還在于月餅價位虛高致納稅人心理不認同。
法律規定在先
實際上,自2009年“月餅稅”的字眼“驚現”至今,仍為不少職工所不知。
據媒體測算,一個月薪4000元的職員,價值300元的月餅被計入月薪計稅后,大概要為這盒月餅繳45元的“月餅稅”。然而,盡管多數公眾對于這一福利性質的所得需征個稅表示不滿,但稅務專家依然指出此納稅義務無可厚非。
有稅務專家表示,所謂的“月餅稅”實質就是所得稅,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公眾的不滿更多緣自對“月餅稅”這三個字的直觀反應。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員工所得的紅包、月餅等均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當納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世界上兩件事不可避免:一是稅收,二是死亡。”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教研組組長汪蔚青昨日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因為工作取得的現金和非現金都應交稅,這是納稅人的義務。
但反對征收“月餅稅”的人認為,《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上位法《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應繳納個稅的項目并沒有涉及“實物福利”。
對于稅收法律存在彈性的說法,汪蔚青表示,中國法律屬大陸法系,法文下面有相應的實施條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存在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的情況。南開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馬蔡琛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上位法中有個“其它”,因為經濟法具有滯后性,這就要求下位法對具體條例進行完善,本身并不矛盾。
月餅價虛高乃癥結
“人們對‘月餅稅’的不理解,除了來自字面上的誤解,最重要的癥結還在于月餅價位虛高導致納稅人心理上的不認同。”馬蔡琛提供了另外一種解釋。
天價月餅已成行業“頑疾”。《國際金融報》記者近日走訪上海浦東新區的幾家大型賣場發現,禮盒裝月餅價位普遍偏高,最貴的668元,即使是最便宜的品牌月餅也要198元。然而,同樣價位的月餅,據廣東某媒體調查,其本身制作成本大概為每個4元左右,但經過20元以上的包裝加工,5個/盒裝的月餅價格可翻數倍。
去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湯燕雯就在提案中指出,關稅及商品稅的稅率過高和重復征稅的現象,直接導致了國內物價虛高,必須減少稅負。
此外,也有分析認為,在整個月餅征稅環節,繳納了包含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最終還轉化出所得稅,一方面這些稅費成了月餅價格虛高的推手,另一方面虛高的月餅價格又會“墊”高繳稅比例,因此對員工征收“月餅稅”有雙重征稅之嫌。
但對于這種說法,汪蔚青和馬蔡琛都明確指出,由于是跨稅種的征收,稅種不一,因而不存在重復征稅的說法,且稅費不足以推高月餅價。
值得注意的是,一邊是公眾對這一稅收的不滿,另一邊則是實際操作中征收難度的現實存在,這也可能是長久以來,公眾沒有意識到發月餅也要繳個稅的另一個原因。
一位財稅業內人士昨日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很多單位不會把發放的月餅等福利物品的費用計入職工工資,而會列在業務招待費、管理費等項目上,因此,一直以來,這些單位的職工可能都沒有繳納所謂的“月餅稅”。但是,那些福利超高的大企業恐怕很難逃過稅務部門的眼睛。
也有專家提醒,如果單位發月餅,員工須弄清是稅前還是稅后,員工也有權利選擇拿月餅還是拿貨幣。同樣,如果企業給員工發月餅要從員工身上扣企業所得稅,必須事先征得員工的同意,否則,只能給員工發等值貨幣。
(韓娜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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