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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興銀行有關相關迷債最終處理方案的建議(摘要)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而作出。

創興銀行董事會茲宣布有關相關迷債最終處理方案的建議。

創興銀行的股東及有意投資創興銀行證券的投資者於買賣創興銀行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茲提述(i)創興銀行日期為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內容關於創興銀行,在不承認任何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就回購計劃回購迷你債券的某些系列,與證監會、全管局及其他十五間分銷銀行訂立的協議,并據此創興銀行已向透過其本行購買該等迷你債券的合資格客戶,要約回購某些迷你債券的系列,以及(ii)由創興銀行及其他十五間分銷銀行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就有條件協議項下的擬定安排而刊發之報章聯合公告,其副本已列載於本公告內的附件(「聯合公告」)。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二十八日,接管人宣布,雷曼兄弟、受托人、接管人(作為發行人的代理人)及其他有關 各方已達成有條件協議,排除雷曼兄弟就抵押品提出的對立申索。接管人表示,待有條件協議成為無條件後,相關迷債的投資者將可收回投資金額的70%至93%。各組相關迷債的收回水平有所不同。至於實際分發予第一投資者則要視乎其具體情況而定。欲悉進一步詳情,請參閱聯合公告。

有條件協議須符合以下先決條件後方可作實:

(1)美國破產法院確認雷曼兄弟先前就若干衍生工具合約所產生的申索達成和解的程序的法令,乃適用於與抵押品有關的和解。接管人已表示雷曼兄弟將就此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向美國破產法院提出申請;以及

(2)就相關迷債的每一系列通過特別決議案。就此,發行人會就相關迷債的每一系列召開會議,與會者必須是持有相關迷債實益所有權的人士。投資者和已參加回購計劃或與創興銀行達成其他和解,即已把其相關迷債實益所有權轉讓予創興銀行,在這情況下,將由創興銀行出席債券持有人會議及投票。

創興銀行了解到,於與雷曼兄弟廣泛的商議後,接管人相信,基於對抵押品優先權的權利要求帶來法律有關的不明朗因素,所建議可收回之平屬向相關迷債的投資者最可行的結果。據此,接管人推薦與雷曼兄弟推行所建議的安排。因此,創興銀行已,根據本行於本公告日期所得悉的資料,決定接受接管人就其持有的相關迷債的推薦及將會於相關迷債持有人的會議中投票贊成有關的特別決議案。

誠如聯合公告的描述,在回購計劃及有條件協議項下的安排以外,創興銀行出於對客戶的誠意,已同意,如有條件協議獲得通過及全面實施,向相關迷債的合資格客戶作出特惠款項。就特惠款項安排而言,合資格客戶是指有資格參與回購計劃的投資者,或那些原應符合資格參與回購計劃但其在回購計劃前已與創興銀行以個案方式達成和解的投資者。在特惠款項安排項下,特惠款項是指相當於每一合資格客戶收回之款項與其投資金額之差的50%之款項。而特惠款項向相關迷債的合資格客戶支付的實際金額,則取決於抵押品收回金額,以及早前根據回購計劃下經創興銀行支付作為與創興銀行和解金額的一部份(如有)或其他方式。因此,特惠款項的金額因投資者而異。有關特惠款項安排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聯合公告。

如按接管人所述收回比率介乎70%至90%,加上特惠款項的要約,合資格客戶將合計可收回其投資本金額的85%至96.5%之水平。

對相關迷債的合資格客戶提供特惠款項的建議,純為創興銀行在極不尋常且無先例可援的情況下對客戶表達的誠意,并不是回購計劃的一部份,也不可援引作為創興銀行的其他投資者其或其他投資產品的先例。

創興銀行按開支資金協議,已向受托人提供約一千二百萬港元的可用資金(相當於創興銀行銷售迷你債券所得的擁金收入)。這次,作為本最終處理方案建議的一部份,創興銀行將受托人的可用資金增加至約二千三百萬港元,用以支付所有可能與收回若干迷你債券系列的抵押品及受托人就迷你債券所擔任角色相關的費用、開支和其他金額。如果沒有這一安排,受托人有權從抵押品中保留部份或全部款項,用以彌補其本身(或其代理人)在和解過程中所產生的債務和開支;倘若如此,可付予相關迷債持有人的金額便會相應減少。

截至本公告日期,創興銀行根據回購計劃或與客戶達成的和解協議,已回購合計約四億五千八百萬港元本金面值的迷你債券。因此,就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財政年度,創興銀行,透過就其所回購的迷你債券及根據開支資金協議的原有條款所需的資金作出全面的撥備後,已確認有合計三億四百萬港元的虧損。

如有條件協議獲得通過及獲得全面實施,創興銀行作為已回購的相關迷債的持有人,有權收取根據有條件協議所分發的款項。在考慮到按有條件協議項下相關迷債預期能收回的款項、按特惠款項安排下創興銀行潛在需支付的款項及於開支資金協議項下已增加的資金,創興銀行預計將收回有關其回購的迷你債券的部份開支。現估計該回撥將能有效地減少創興銀行原本確認之虧損至約七千三百萬港元。

假設有條件協議項下的擬定安排能獲得全面實施以及特惠款項安排於其後亦能因而獲得全面實施,按上述預算,現估計從創興銀行購買迷你債券的投資者將就其投資的相關迷債承受合計四千六百萬港元本金面值的虧損(此金額并沒有計算該等投資者已收取的利息)。

創興銀行特此重申上述資料僅代表創興銀行根據其現時對有條件協議項下擬定安排的理解作出的估算。實際收回及因而對創興銀行的整體影響將取決於按有條件協議及特惠款項安排下的最終分發和款項。

重要

創興銀行的股東、有意投資創興銀行證券的投資者及相關迷債的客戶須注意,有條件協議須待兩項條件得以符合後方可作實,故有條件協議可能會或可能不會進行。除非有條件協議項下的兩項條件得以符合,發行人將不會從抵押品中獲取收回的款項。由於特惠款項安排將以有條件協議獲得批準及全面實施為前提,特惠款項安排可能會或可能不會進行。實際分發予相關迷債客戶的金額將取決於創興銀行從或代表發行人就每一項相關迷債從收回抵押品實收的款項。任何由創興銀行提供有關按有條件協議及特惠款項安排向相關迷債客戶支付潛在及估算款項的資料僅屬估計,并無保證該款項會獲得支付。就算有條件協議及特惠款項安排得以進行,由於最終付款將取決於有條件協議及特惠款項安排的實施,并無保證該款項將等同本公告或聯合公告內描述的金額。

因此,創興銀行的股東及有意投資創興銀行證券的投資者於買賣創興銀行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釋義

「創興銀行」創興銀行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操守準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條發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準則》

「抵押品」相關迷債的相關抵押品

「有條件協議」一份由雷曼兄弟、受托人、接管人(作為發行人的代理人)及其他有關各方達成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有條件協議,內容關於排除雷曼兄弟就抵押品提出的對立申索

「分銷銀行」創興銀行、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東亞銀行有限公司、集友銀行有限公司、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豐明銀行有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大眾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蘇格蘭皇家銀行、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永享銀行有限公司及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合資格客戶」透過創興銀行購入相關迷債(及迷你債券系列5、系列6、系列7及系列9)作為初次銷售的一部份并持有該等迷你債券未平倉的持倉人士,但以下人士則除外:(i)在首次購入迷你債券之前的三年內,曾進行五次或以上杠桿式產品交易、結構性產品交易或這兩者的組合產品相關的人士;(ii)屬非個人的人士,即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注冊成立或組成的實體(不包括獨資經營,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規定的獲豁免慈善團體以及其資產并非由持證監會所發牌照的基金經理管理的非牟利組織)的名義在創興銀行持有賬戶的人士;(iii)屬《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專業投資者」定義中第(a)至(i)段所指的專業投資者;(iv)屬《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香港法例第571D章)第3條所指的專業投資者,并且在其購入迷你債券時已按照《操守準則》第15.3段及第15.4段規定,被創興銀行歸類為且獲客戶同意被視為專業投資者的人士;或(v)先前已就其有關分銷迷你債券的申索與創興銀行達成和解的人士

就特惠款項安排而言,合資格客戶是指有資格參與回購計劃的投資者,或那些原應符合資格參與回購計劃但其在回購計劃前已與創興銀行以個案方式達成和解的投資者

「特惠款項」相當於每一合資格客戶收回之款項與其投資金額之差的50%之款項

「特惠款項安排」由創興銀行向相關迷債的合資格客戶提供的安排,以向相關迷債的合資格客戶於有條件協議獲得通過及全面實施後支付特惠款項

「開支資金協議」一份日期為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由受托人、創興銀行及其他十五間分銷銀行訂立的協議,內容有關於收回迷你債券的抵押品,據此,創興銀行已向受托人提供約一千二百萬港元的可用資金,用以支付受托人就套現抵押品之價值所需的開支。就此,創興銀行於其後亦同意將受托人的可用資金增加至約二千三百萬港元

「港元」香港的法定貨幣,港元

「全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

「發行人」Pacific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

「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Special Financing Inc.

「杠桿式產品」任何非上市證券產品,當中涉及由投資者采用任何方法(不論是透過供入現金、透過使用衍生工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增加其對特定市場、風險或資產類別的投資

「《上市規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迷你債券」根據發行人的「有抵押連續招售券計劃」發行的零售結構性票據,通常稱為雷曼兄弟迷你債券

「接管人」香港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Ted Osborn先生、Anthony Boswell先生和Jan Blaauw先生,彼等獲受托人委任為相關迷債的接管人

「相關迷債」下列迷你債券系列:系列10、系列11、系列12、系列15、系列16、系列17、系列18、系列19、系列20、系列21、系列22、系列23、系列25、系列26、系列27、系列28、系列29、系列30、系列31、系列32、系列33、系列34、系列35及系列36

「回購計劃」根據基於證券及其他天下為公第201條,由創興銀行、證監會、金管局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達成的協議,由創興銀行向合資格客戶要約回購相關迷債(及迷你債券系列5、系列6、系列7及系列9)的計劃

「證監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結構性產品」一種在結構上被設計成債權證、證券或存款形式的衍生產品,而該衍生產品含有、參照或依據某一衍生產品或某一衍生產品策略。此定義意含:(i)信用掛?票據或信用掛?工具;(ii)股票掛?票據、存款或工具及(iii)私人配售票據;但結構性產品不包括任何保本類金融產品或上市證券

「受托人」HSBC Bank USA, Nation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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