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III緩沖資本危機下允許動用
鉅亨網新聞中心
GHOS要求各個國家的銀行系統抓緊時間為《巴塞爾協議III》做好準備,但是允許這些國家的銀行在經濟危機的時候動用這些緩沖資本。
綜合媒體1月9日報道,監管巴塞爾委員會的機構--央行總裁和監管機構主管集團(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GHOS)周日(1月8日)表示,將要抓緊時間推進《巴塞爾協議III》(Basel III)的實施,不過表示在經濟危機的特殊時刻可以動用緩沖資本。
央行總裁和監管機構主管集團稱,《巴塞爾協議III》作為一種監管手段,主要是確保銀行銀行系統有穩定的融資機制和儲備足夠的高質量流動資產,以作為銀行經濟動蕩時的緩沖資金。
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管機構稱,一旦銀行的速動比率實施之后,在正常的情況下是要100%確保達標的,但是在經濟緊張的時期,銀行允許動用這些流動資金,所導致的暫時性低于最低的速動比率是能接受的。
《巴塞爾協議III》將于2013年施行,主要是預防下一次經濟危機爆發的時候,銀行業不至于要靠納稅人的援助金來度過難關。
很多銀行已經就《巴塞爾協議III》的資本要求提前達標,但是由于流動性要求較以往要高,有些銀行認為儲備如此高水平的緩沖資金要求太高,在目前融資困難的時期買入政府債券成本太高,銀行或被迫減少對實體經濟的借貸。
央行總裁和監管機構主管集團要求,銀行系統大部分的緩存資金必須是頂級的政府債券,其余的將是高等級的企業債券。不過銀行希望更多元化,如允許證券化債券等,但是央行總裁和監管機構主管集團不同意這個要求。
此外,監管巴塞爾委員會的機構--央行總裁和監管機構主管集團的聲明中對巴塞爾委員會(Basel Committee)做出要求,稱巴塞爾委員會要明確銀行平時儲備的資金在經濟危機的時候是能夠被動用的,還需要界定怎樣的時期才算是合理時期。
《巴塞爾協議III》規定速動資金比率,主要是為確保銀行有足夠的流通性以應對融資困難而出現資金外流的情況下,至少能存活30天。
監管巴塞爾委員會的機構--央行總裁和監管機構主管集團稱,已經提議巴塞爾委員會在2012年年底前公布指引。
監管巴塞爾委員會的機構--央行總裁和監管機構主管集團的主席稱,巴塞爾委員會要求的速動資金比率,是為了確保銀行在正常的情況下,有足夠的流動資金和穩健的融資機制,以確保各國央行有能力充當“最后的貸款人”而不是“最先的貸款人”。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稱,目前處于經濟困難的時期,銀行現在就能動用這些緩存資金。
巴塞爾委員會現在開始對各個國家,包括全球最大的發達國家(20國集團)的銀行系統進行審核,監察這些國家如何執行《巴塞爾協議III》要求的資本要求。央行總裁和監管機構主管集團對此表示支持。
瑞典央行(Swedish Riksbank)行長兼巴塞爾委員會主席韋林克英弗斯(Stefan Ingves)稱,巴塞爾委員會對于各國家銀行的緊密視察正是清晰地表明,銀行如何有效率地執行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是巴塞爾委員會首要關心的事。
巴塞爾委員會還同時檢驗銀行如何執行2012年12月底施行的過渡性的所謂的“巴塞爾協議2.5版”(Basel 2.5)。“巴塞爾2.5”定義是一套會計標準與方法,旨在明確銀行如何在其營業帳冊中報告并計算風險敞口。
(黃皓宜 實習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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