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東盛(600771)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ST東盛(600771)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關于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張圣懷律師、馮玫律師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一次臨
時股東大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
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已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在公司六樓會議室如期召開,董事長張斌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會議
由董事楊紅飛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則》、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77,437,844 股,占
公司總股份的 31.76%。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
會。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經本所律師審查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以及召集人資格符合
《公司法》、《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
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與公司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對提案進行修改。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表決的方式對前述事項逐項進行了表決,本次股東大會
審議的提案獲得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規則》、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
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
《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議形成的決議合法、有
效。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簽字)
(蓋 章)
張圣懷:
馮 玫: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世華財訊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
世華財訊資訊中心:editor@shihua.com.cn 電話:010-58022299轉235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