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勁勝股份(300083)關于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的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勁勝股份(300083)關于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的公告

證券代碼:300083 證券簡稱:勁勝股份 公告編號:2011-054
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勁勝股份”)股票
期權激勵計劃規定的股票期權授予條件已經成就,根據公司 2011 年 12 月 16 日
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
次股票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董事會同意授予 54 名激勵對象 540.8 萬份股
票期權,首次股票期權的授予日為 2011 年 12 月 16 日。
一、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概述
根據《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
(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及《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調整后),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主要內容
如下:
1、該計劃擬授予給激勵對象的激勵工具為股票期權;
2、該計劃標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票;
3、該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為人民幣 A 股普通股,擬向激勵對象授予 611
萬份股票期權(其中預留部分為 61.1 萬份),約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
總額 20,000 萬股的 3.06%。
由于激勵對象黃肖恒、李炳哲因個人原因離職。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及相關規定,該 2 人已不具備激勵對象資格,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
議,取消了上述人員的激勵對象資格并取消了擬授予其的股票期權(共 9.1 萬
份) 。
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股票期權數量為 601.9 萬份(預留期權
61.1 萬份不變),約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 20,000 萬股的 3.01%。其
中:首次授予 540.8 萬份,占本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 20,000 萬股的 2.70%;
預留 61.1 萬份,占本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的 0.31%;
4、該計劃擬授予的股票期權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調整后)如下表
所示:
本次獲授的 占本次授予
占目前總股
姓名 職務 股票期權份 期權總數的
本的比例
數(萬份) 比例
王建 副董事長、總經理 45 7.48% 0.23%
王瓊 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36 5.98% 0.18%
錢程 副總經理 31 5.15% 0.16%
盧紅 副總經理 31 5.15% 0.16%
張學章 副總經理 24 3.99% 0.12%
方榮水 財務總監 15 2.49% 0.08%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及董事會認為對公司有特 358.8 59.61% 1.79%
殊貢獻的其他人員共計 48 人
預留期權 61.1 10.15% 0.31%
總計 601.9 100.00% 3.01%
5、股票期權的行權安排:
本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效期為:本計劃有效期為自首次股票期權授權之日
起計算,最長不超過6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自本期激勵計劃首次授權日起滿 24 個月后,激勵對象
應在未來 36 個月內分三期行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各行權期行權安排如表所
示:
可行權數量占獲
行權期 行權時間
授期權數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24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個
第一個行權期 30%
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授予日起36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個
第二個行權期 30%
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授予日起48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個
第三個行權期 40%
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預留部分的股票期權自相應的授權日起滿 24 個月后,激勵對象應在未來 36
個月內分三期行權,行權時間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權數量占獲
行權期 行權時間
授期權數量比例
自預留部分期權的授權日起24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
第一個行權期 30%
至相應的授權日起36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預留部分期權的授權日起36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
第二個行權期 30%
至相應的授權日起48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預留部分期權的授權日起48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
第三個行權期 40%
至相應的授權日起60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公司每年實際生效的期權份額將根據激勵對象績效考核和公司業績考核結
果做相應調整。行權期結束后,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未行權
的股票期權由公司注銷。
6、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包括預留部分):
6.1、公司層面考核內容:本計劃首次授予在 2012—2014 年的 3 個會計年度
中,分年度進行業績考核并行權,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以達到業績考核目標
作為激勵對象的行權條件。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行權期 業績考核目標
2012年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以2010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2年營業收入增長
率不低于80%,以2010年凈利潤為基數,2012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25%。且等待
第一個行權期
期內,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
的凈利潤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2013年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0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3年營業收入增長
第二個行權期
率不低于120%,以2010年凈利潤為基數,2013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55%
2014年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0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4年營業收入增長
第三個行權期
率不低于200%,以2010年凈利潤為基數,2014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80%
預留部分在 2013-2015 年的 3 個會計年度中,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
示:
行權期 業績考核目標
2013年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0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3年營業收入增
第一個行權期
長率不低于120%,以2010年凈利潤為基數,2013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55%
2014年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0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4年營業收入增
第二個行權期
長率不低于200%,以2010年凈利潤為基數,2014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80%
2015年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以2010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5年營業收入增
第三個行權期
長率不低于280%,以2010年凈利潤為基數,2015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100%
以上凈利潤及用于計算凈資產收益率的凈利潤指標均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
前后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孰低值作為計算依據。若公司發生再融資行為,
則融資當年以扣除融資數量后的凈資產及該等凈資產產生的凈利潤為計算依據。
由本次股權激勵產生的期權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若公司業績考核達不到上述條件,則激勵對象相對應行權期所獲授的可行權
股票期權由公司注銷。
6.2、激勵對象層面考核內容:
在公司層面業績考核達標的情況下,按照《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
司績效管理規定》的規定,激勵對象上年度績效考核合格的情況下才能獲得授權
和行權的資格。
根據激勵對象的績效考評評價指標確定考評結果(S),原則上績效考評結果
劃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需改進(D)和不合格(E)五個檔次。
激勵對象當年實際行權額度=激勵對象上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相對應的標準
系數×激勵對象當年計劃行權額度
績效考評結果(S) 優秀(A) 良好(B) 合格(C) 需改進(D) 不合格(E)
標準系數 1.0 0.9 0.8 0.6 0
注:各個檔次均不設人數上限
具體內容詳見《勁勝股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辦法》。
若根據《勁勝股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辦法》,激勵對象考核不合格,
則其相對應行權期所獲授的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即被取消。
7、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股票期權提供貸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同時公司將根據國家稅
收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其它稅費。
二、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審議情況
1、2011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開的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東
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的議案》。同日,公
司召開的第二屆第三次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的議案》,并對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進行
了核查。公司獨立董事已對該議案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上述股權激勵計劃(草
案)公司已上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2、2011 年 11 月 21 日,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反饋意見,公司召
開的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的議案》,同意對《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部分條款進行相應修改,并形成《東莞勁勝
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該激勵計劃(草案
修訂稿)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無異議。同日,公司召開的第二屆第
六次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
劃(草案修訂稿)〉的議案》,并對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公
司獨立董事已對該議案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
3、2011 年 12 月 9 日,公司 201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逐項審議通過了《關
于〈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的議案》、
《關于修訂〈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辦法〉
的議案》、《關于〈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管理辦法〉
的議案》、《關于將持股 5%以上的股東王建作為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議案》、《關于將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
制人的近親屬王瓊女士作為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激勵對象的議案》、《關于將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近親屬王
曉東先生作為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議
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
案》。
4、201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
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人員及股票期權數量調整的議案》、《關于公司股票期權激
勵計劃所涉首次股票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同日,公司召開的第二屆監事
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人員及股票期權數量調整
的議案》、 關于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次股票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
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授予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公司獨
立董事對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次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發表了明確的同意
意見。
三、股票期權的授予條件及董事會對授予條件滿足的情況說明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2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3 號》
以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等有關規定,董事會認為公司滿足授予條件,并同意
授予 54 名激勵對象 540.8 萬份股票期權。滿足授予條件的具體情況如下: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審計機構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公司 2010 年度財務報
表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深鵬所審字[2011]0071 號《審計報告》,公司不存在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
見的審計報告”,也不存在“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
行政處罰”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情形的。
經董事會核查,激勵對象未發生上述情形。
四、實施股權激勵的方式、股票來源及調整
1、本次實施股權激勵的方式系股票期權;
2、公司將通過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票作為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來源;
3、《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后,
公司未發生派息、送股、轉增、配股等影響公司總股本數量或直接影響股票價格
的情況。因此,《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定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無需進行調整;
4、本次實施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與已披露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差異說明:
由于激勵對象:黃肖恒、李炳哲因個人原因離職。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及相關規定,該 2 人已不具備激勵對象資格,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
議取消了上述人員的激勵對象資格并取消授予其的股票期權(共 9.1 萬份)。
公司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次期權的激勵對象為 56 人,股
票期權數量為 549.9 萬份;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次期權的激勵
對象為 54 人,股票期權數量為 540.8 萬份。除該等差異外,不存在其他差異。
五、《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的授予情況
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決定股票期權的首次授予具體情況如下:
1、根據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本次股票期權的授予日為 2011
年 12 月 16 日。
2、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共 54 人,授
予的股票期數量為 540.8 萬股(具體內容詳見同日披露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創業
板信息披露網站上的《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
象名單(調整后)》。
3、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每股 13.95 元。
4、參與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王建、王瓊、錢程、
盧紅、張學章、方榮水等 6 人,該 6 人在本次股票期權授予日前六個月內均不存
在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
六、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獨立董事、監事會的核實意見
1、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議情況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2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3 號》以及《股
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股票期權激
勵計劃》所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授予 54 名激勵對象 540.8 萬份股票
期權。
2、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經審議認為:
(1)《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確定的 2 名激勵對象離職,根據《股票期權
激勵計劃》及相關規定,該 2 人已不具備激勵對象資格,公司取消了該 2 人的激
勵對象資格并取消了擬授予其的股票期權(共 9.1 萬份),公司本次對《股票期
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及股票期權數量的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
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
忘錄 2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3 號》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關于股
票期權激勵對象人員及數量調整的規定,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2)董事會確定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授權日為 2011 年 12 月 16 日,該
授權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2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3 號》以及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關于授予日的相關規定,同時本次授予股票期權也符合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關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條件。
(3)公司董事會會議在審議關于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次股票期權
授予相關事項時,公司董事會 7 名董事中的 3 名關聯董事根據《公司法》、《證
券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2 號》、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3 號》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關規定回避表決,由
其他非關聯董事審議表決。
綜上,獨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次期權的授予日為
2011 年 12 月 16 日,并同意 54 名激勵對象獲授 540.8 萬份股票期權。
3、監事會意見
監事會經核查認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確定的激勵對象黃肖恒、李炳哲
因個人原因離職,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規定,上述 2 人已不具備激勵對
象資格,同意董事會取消上述人員的激勵對象資格并取消授予該等人員的股票期
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前所涉股票期權首期激勵對象為 56 人(不包括
預留期權擬授予人員),股票期權數量為 549.9 萬份(不含預留期權);調整
后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股票期權首期激勵對象為 54 人(不包括預留期
權擬授予人員),股票期權數量為 540.8 萬份(不含預留期權);預留期權 61.1
萬份不變。
監事會通過對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確定的本次獲授股票期權的
54 名激勵對象名單核查,一致認為:公司獲授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不存在最近
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內因
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情形;公司獲授股票期權的激勵
對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
錄 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2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3 號》等
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獲授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應具備的條件,符合
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
劃》獲授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且滿足《股票期權激勵計
劃》規定的獲授條件,同意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次股票期權的授予日為
2011 年 12 月 16 日,并同意激勵對象按照《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關規定獲授
股票期權。
七、 股票期權的首次授予對公司相關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司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期權的授予將對公司今后幾
年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公司選擇 Black-Scholes 模型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首次期權授予日)對首次授予的 540.8 萬份(不包括預留
部分)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進行測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權價值約為 2.89 元,首
次授予的 540.8 萬份股票期權總價值為 1562.32 萬元。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的有關規定,公司將在等待期
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后
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并按照股票期權授權日的公允價值,
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則 2011 年-2015 年期權成
本攤銷情況的預測算結果見下表:
經測算,預計激勵計劃實施(不含預留期權)對公司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如
下:
期權份額 期權公允價 期權成本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萬份) 值(元/份)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540.8 2.89 1562.32 22.47 546.81 537.18 306.04 149.81
受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際期權行權數量的變動,期權的實際成本可能會
與此處的數據有所差異(由于激勵對象存在業績考核不達標或在股票期權的等待
期內離職等情況,獲授股票期權可能有部分最終不能行權,期權的實際總成本可
能會小于本次估算的成本)。
八、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意見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對本次授予等事項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
本次期權授予事項已經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授權和批準;授權日的確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本次股權激勵授予對象及授予數量的相關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
法》(試行)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本次期權授予的授予條件已
經滿足,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
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2 號》、《股權
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3 號》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
九、其他事項說明
1、本次激勵對象行權資金以自籌方式解決,本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獲取
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2、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由公司注銷。
十、備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
3、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權激勵計劃期權授予事項的法律意見》
4、獨立董事發表的《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公司股
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次股票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 0 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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