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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保險(601336)公司章程(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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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保險(601336)公司章程(2011年12月)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國務院關于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
別規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
備條款》”)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
下簡稱“《香港上市規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
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
《特別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6〕255 號文批準,以發起方式
設立;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登記,并于 1996 年 9 月 28 日
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的營業執照號碼為:
110000009900854。
公司的發起人為:中國愛地集團公司、中國物資開發投資總
1
公司、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華遠集團公司、寶山
鋼鐵(集團)公司、神華集團有限公司、新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黑龍江龍滌集團有限公司、信泰珂科技發展中心、錦州港務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大慶石油化工總廠、中國石化
集團金陵石油化工公司、儀征化纖工業聯合公司、安徽省糧油貿
易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NEW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英文縮寫:NCI
第四條 公司住所:北京市延慶縣湖南東路 1 號
郵政編碼:102100
電話號碼:010-85210000
傳真號碼:010-85210101
網站地址:www.newchinalife.com
第五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
管轄和保護,并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
監會”)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由董事長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全部資本金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
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
責任。
2
第九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組織與行為,
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
的文件。本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及其他高級
管理人員均有法律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本章程提出與公
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
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股東
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和公司可以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裁及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
裁。
第十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裁、副總裁、
總裁助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總精算師等經董事會確定
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
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以更好的產品、更優的服務滿
足客戶的需求,以更專業的人才、更精細的管理提升公司的綜合
實力,以更高的誠信標準、更強的責任意識鍛造公司長遠發展的
堅實基礎,為股東,為客戶,為員工,為社會創造更高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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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
1、人民幣、外幣的人身保險(包括各類人身保險、健康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
2、為境內外的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檢驗、理賠等業務;
3、保險咨詢;
4、依照有關法規從事資金運用業務;
5、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中國保監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項
目為準。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十四條 公司在任何時候均設置普通股;公司根據需要,
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準,可以設置其他種類的股份。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格。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為
人民幣壹元。
第十七條 經中國保監會、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公司
可以向境內投資人和境外投資人發行股票。
前款所稱境外投資人是指認購公司發行股份的外國和香港、
4
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人;境內投資人是指認購公司發行股份的,
除前述地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投資人。
第十八條 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的股份,
稱為內資股。
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以外幣認購的股份,稱為外資股。
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發行,并經境內證券交易所審核同
意,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為同一類別股份,統稱為
境內上市內資股;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發行,并經境外證券
監管機構核準,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為同一類別股
份,統稱為境外上市外資股。
前款所稱外幣是指國家外匯主管機構認可的,可以用來向公
司繳付股款的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定貨幣。
第十九條 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準,公司可以發
1
行的普通股總數為 311,696 萬股 ,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 50,000
萬股,占公司可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的 16.0413%。公司成立時發起
人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
中國愛地集團公司 5,000 萬股 10%
中國物資開發投資總公司 5,000 萬股 10%
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0 萬股 10%
北京市華遠集團公司 5,000 萬股 10%
寶山鋼鐵(集團)公司 5,000 萬股 10%
神華集團有限公司 5,000 萬股 10%
1
該股本未包含因行使 H 股超額配售選擇權所發行的股本,將根據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情況進行調整。本章程第 20、
23 條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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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000 萬股 10%
黑龍江龍滌集團有限公司 4,000 萬股 8%
信泰珂科技發展中心 3,500 萬股 7%
錦州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500 萬股 7%
中國石化大慶石油化工總廠 1,000 萬股 2%
中國石化集團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1,000 萬股 2%
儀征化纖工業聯合公司 1,000 萬股 2%
安徽省糧油貿易公司 500 萬股 1%
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 500 萬股 1%
合計 50,000 萬股 100%
公司成立后,發行了 210,000 萬股普通股。公司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并上市前,公司股份結構為:
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股) 持股比例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1,009,190,000 38.8150%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 488,150,000 18.7750%
蘇黎世保險公司 390,000,000 15.0000%
河北德仁投資有限公司 126,987,805 4.8841%
天津信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81,454,878 3.1329%
世紀金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78,000,000 3.0000%
富登管理私人有限公司
78,000,000 3.0000%
(Fullerton Management Pte Ltd)
中金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65,000,000 2.5000%
(CICC Securities(HK)Limited)
野村證券株式會社 65,000,000 2.5000%
上海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46,865,000 1.8025%
廈門合信投資有限公司 40,426,829 1.5549%
渣打股權投資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Principal Finance 39,000,000 1.5000%
(Cayman)Ltd.)
華澤集團有限公司 31,745,000 1.2210%
北京市太極華青信息系統有限公司 26,000,000 1.0000%
上海復星工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 23,780,488 0.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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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公司
10,400,000 0.4000%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合計 2,600,000,000 100%
第 二十 條 公司首次公 開發 行股票并 上市 時發行普 通股
516,960,000 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資股 358,420,000 股,占公司可
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的 11.4990%;境內上市內資股 158,540,000 股,
占公司可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的 5.0864%。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
股總數 3,116,960,000 股,其中境內上市內資股 2,085,698,000
股,占公司已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的 66.9145%;境外上市外資股
1,031,262,000 股,占公司已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的 33.0855%。
公司發行的內資股,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發行的外資股,在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的公司發行境外上
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公司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
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
劃,可以自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之日起 15 個月內分別實施。
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公司內資股股東可將其持有的
股份轉讓給境外投資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轉讓的股份在境
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還應當遵守境外證券市場的監管程序、
規定和要求。所轉讓的股份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
不需要召開類別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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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分別發行
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
能一次募足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也可以分次發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311,696 萬元。
第二十四條 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規定,經股東大會決議,報中國保監會和其
它有關監管部門批準,公司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冊資本:
(一)向非特定投資人募集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許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批準后,根據國家有
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減資和購回股份
第二十五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規定,
經股東大會決議,報中國保監會和其它有關監管部門批準,公司
可減少注冊資本,并按照《公司法》、《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
規定和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公司應在股東大會表決前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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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相關文件提交股東審閱。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
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
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償債擔保。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六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本章程規定程序,并報
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
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四)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
機構許可的其他情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
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
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三)
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經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購回股份,可以
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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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
(四)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
機構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股份時,
應當事先經股東大會按本章程的規定批準。經股東大會以同一方
式事先批準,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變經前述方式已訂立的合同,
或者放棄其合同中的任何權利。
前款所稱購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擔購回股份
義務和取得購回股份權利的協議。
公司不得轉讓購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規定的任何權
利。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購回本公司股份而注銷該部分股份的,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應向原公司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
更登記。
被注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應當從公司的注冊資本中核減。
第三十條 除非公司已經進入清算階段,公司購回其發行在
外的股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司以面值價格購回股份的,其款項應當從公司的可
分配利潤帳面余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價格購回股份的,相當于面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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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帳面余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
減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辦法辦理:
(1)購回的股份是以面值價格發行的,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
帳面余額中減除;
(2)購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價格發行的,從公司的可分
配利潤帳面余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但是從
發行新股所得中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購回的舊股發行時所得的
溢價總額,也不得超過購回時公司溢價帳戶(或資本公積金帳戶)
上的金額(包括發行新股的溢價金額)。
(三)公司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項,應當從公司的可分配
利潤中支出:
(1)取得購回其股份的購回權;
(2)變更購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購回合同中的義務。
(四)被注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根據有關規定從公司的注冊資
本中核減后,從可分配的利潤中減除的用于購回股份面值部分的
金額,應當計入公司的溢價帳戶(或資本公積金帳戶)中。
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的
相關規定對股票回購涉及的財務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購買公司股份的財務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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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時候均不應當以任何
方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財務資助。前述
購買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購買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間接承擔義
務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時候均不應當以任何方式,為減少
或者解除前述義務人的義務向其提供財務資助。
本條規定不適用于本章第三十三條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財務資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饋贈;
(二)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或者提供財產以保證義
務人履行義務)、補償(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過錯所引起的
補償)、解除或者放棄權利;
(三)提供貸款或者訂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義務的合同,
以及該貸款、合同當事方的變更和該貸款、合同中權利的轉讓等;
(四)公司在無力償還債務、沒有凈資產或者將會導致凈資
產大幅度減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財務資助。
本章所稱承擔義務,包括義務人因訂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
論該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強制執行,也不論是由其個人或者與
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擔),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了其財務狀況
而承擔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下列行為不視為本章第三十一條禁止的行為,
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予以禁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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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提供的有關財務資助是誠實地為了公司利益,并
且該項財務資助的主要目的不是為購買本公司股份,或者該項財
務資助是公司某項總計劃中附帶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財產作為股利進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據本章程減少注冊資本、購回股份、調整股權結構
等;
(五)公司在其經營范圍內,為其正常的業務活動提供貸款
(但是不應當導致公司的凈資產減少,或者即使構成了減少,但
該項財務資助是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東名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票采用記名式。
公司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五)《公司法》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
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發行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可以按照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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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法律和證券登記存管的慣例,采取存托憑證或股票的其他派生
形式。
第三十六條 股票由董事長簽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
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還應當由其他有關高級管
理人員簽署。股票經加蓋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蓋印章后生
效。在股票上加蓋公司印章,應當有董事會的授權。公司董事長
或者其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在股票上的簽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
式。
在采用無紙化發行和交易的條件下,適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證
券監管機構的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設立股東名冊,登記以下事項:
(一)各股東的姓名(名稱)、地址(住所)、職業或性質;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的類別及其數量;
(三)各股東所持股份已付或者應付的款項;
(四)各股東所持股份的編號;
(五)各股東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六)各股東終止為股東的日期。
股東名冊為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但是有相反
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公司可以依據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與境外證券
監管機構達成的諒解、協議,將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存放在
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機構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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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冊正本的存放地為香港。
公司應當將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的副本備置于公司住
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機構應當隨時保證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
冊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副本的記載
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保存有完整的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項規定以
外的股東名冊;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
外資股股東名冊;
(三)董事會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決定存放在其他地方
的股東名冊。
第四十條 股東名冊的各部分應當互不重疊。在股東名冊某
一部分注冊的股份的轉讓,在該股份注冊存續期間不得注冊到股
東名冊的其他部分。
股東名冊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應當根據股東名冊各部分
存放地的法律進行。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
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因股份轉讓而發生的股東名冊的
變更登記。
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5
第四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
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應當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決定
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終止時,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任何人對股東名冊持有異議而要求將其姓名
(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要求將其姓名(名稱)從股東
名冊中刪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更正股東名冊。
第四十四條 任何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或者任何要求將
其姓名(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
票”)遺失、滅失,可以向公司申請就該股份(即“有關股份”)
補發新股票。
內資股股東遺失、滅失股票,申請補發的,股東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遺失股票、滅失,申請補發的,可以依
照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證券交易場所規
則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遺失、滅失股票申請
補發的,其股票的補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人應當用公司指定的標準格式提出申請并附上公
證書或者法定聲明文件。公證書或者法定聲明文件的內容應當包
括申請人申請的理由,股票遺失的情形及證據,以及無其他任何
人可就有關股份要求登記為股東的聲明。
(二)公司決定補發新股票之前,沒有收到申請人以外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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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對該股份要求登記為股東的聲明。
(三)公司決定向申請人補發新股票,應當在董事會指定的
報刊上刊登準備補發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間為 90 日,每 30 日
至少重復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準備補發股票的公告之前,應當向其掛牌
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擬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該證券交易
所的回復,確認已在證券交易所內展示該公告后,即可刊登。公
司在證券交易所內展示的期間為 90 日。
如果補發股票的申請未得到有關股份的登記在冊股東的同
意,公司應當將擬刊登的公告的復印件郵寄給該股東。
(五)本條(三)、(四)項所規定的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
限屆滿,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對補發股票的異議,即可以根據申
請人的申請補發新股票。
(六)公司根據本條規定補發新股票時,應當立即注銷原股
票,并將此注銷和補發事項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七)公司為注銷原股票和補發新股票的全部費用,均由申
請人負擔。在申請人未提供合理的擔保之前,公司有權拒絕采取
任何行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根據本章程的規定補發新股票后,獲得前
述新股票的善意購買者或者其后登記為該股份的所有者的股東
(如屬善意購買者),其姓名(名稱)均不得從股東名冊中刪除。
第四十六條 公司對于任何由于注銷原股票或者補發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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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到損害的人均無賠償義務,除非該當事人能證明公司有欺詐
行為。
第七章 股份轉讓
第四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證券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另有規定外,所有股本已繳清的股份可
以依法轉讓,不附帶任何留置權。
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轉讓,需到公司委托香港當
地的股票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第四十八條 所有股本已繳清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
股,皆可依據本章程自由轉讓;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條件,否則董
事會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件,并無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與任何股份所有權有關的或會影響股份所有權的轉讓
文件及其他文件,均須登記,并須就登記按《香港上市規則》規
定的費用標準向公司支付費用;
(二)轉讓文件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
(三)轉讓文件已付應繳香港法律要求的印花稅;
(四)應當提供有關的股票,以及董事會所合理要求的證明
轉讓人有權轉讓股份的證據;
(五)如股份擬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聯名登記的股東人數
不得超過 4 位;
(六)有關股份沒有附帶任何公司的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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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董事會拒絕登記股份轉讓,公司應在轉讓申請正式提出之
日起 2 個月內給轉讓人和受讓人一份拒絕登記該股份轉讓的通知。
第四十九條 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轉讓皆應
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為董事會接受的格式的書面轉讓
文件;書面轉讓文件可以手簽。如股東為《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
所定義的認可結算所(以下簡稱“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
書面轉讓文件可用機器印刷形式簽署。
第五十條 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的轉
讓,應按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有關上市規則的規定進行。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第五十一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
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
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
同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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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以上的人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股東,他們應被視為
有關股份的共同共有人,必須受以下條款限制:
(一)公司不必為超過四名人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股東;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聯名股東須承擔支付有關股份所應付
的所有金額的連帶責任。
在聯名股東的情況下:
(一)若聯名股東之一死亡,則只有聯名股東中的其他尚存
人士被公司視為對有關股份擁有所有權的人,但董事會有權為修
訂股東名冊之目的要求聯名股東中的尚存人士提供其認為恰當之
死亡證明。
(二)就任何股份的聯名股東而言,只有在股東名冊上排名
首位之聯名股東有權從公司接收有關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
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或行使有關股份的表決權,而任何送達前
述人士的通知應被視為已送達有關股份的所有聯名股東。
若聯名股東任何其中一名就應向該等聯名股東支付的任何股
息、紅利或資本回報發給公司收據,則被視作為該等聯名股東發
給公司的有效收據。
第五十三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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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提出建議或者
質詢;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
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在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本章程;
(2)在繳付了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所有各部分股東的名冊;
2、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資料;
3、公司股本狀況;
4、自上一會計年度以來公司購回自己每一類別股份的票面總
值、數量、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公司為此支付的全部費用的報
告;
5、股東大會記錄。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
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
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股東提出查閱本章程第五十三條所述有關信息
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要求,并提供股權
證明。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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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
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決議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
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
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
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五十六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
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一百八十日以
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可
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
律、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
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
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
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時,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
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 董事、監事、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
律、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公司、股東、被保險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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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關方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規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
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五)公司償付能力不符合監管要求時,主要股東有義務支
持公司改善償付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
他義務。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普通股股東除了股份的認購人在認購
時所同意的條件外,不承擔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除中國保監會批準外,公司單個股東(包括其
關聯方)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條 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股東持股比例達到公司股
份總數 5%以上的,應當在該等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以便公司在該實施發生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中國保
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對于
超過 5%的股份,若中國保監會要求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且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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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人未轉讓該等股份(以下簡稱“超出部分股份”)的,則持有
超出部分股份的公司股東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章程第五十三
條規定的股東權利時應當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
(一)超出部分股份在公司股東大會表決(包括類別股東表
決)時不具有表決權;以及
(二)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規定的董事、監事候選人
提名權。
盡管有前述規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公司股東在行使本章
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股東其他權利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
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之間產生關聯關系時,上述股東
應向公司董事會做出書面報告。
前述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
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
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六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
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
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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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
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六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者公司股份上市
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所要求的義務外,控股股東在行使其股
東的權力時,不得因行使其表決權在下列問題上作出有損于全體
或者部分股東的利益的決定:
(一)免除董事、監事應當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行事的責任;
(二)批準董事、監事(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
剝奪公司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對公司有利的機會;
(三)批準董事、監事(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剝奪其他股
東的個人權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權、表決權,但不包
括根據本章程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改組。
第六十三條 前條所稱控股股東是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
(一)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
的董事;
(二)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
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決權的行使;
(三)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發行在外
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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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以其他方式在事實
上控制公司。
第六十四條 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
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
構的相關規定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
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股東大會
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無須任何股東的批準手續。
任何股東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無
效。
第六十五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
策及依法開展的經營管理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第九章 股東大會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
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戰略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
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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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上市、股份回購、發行公司債券等有價證券作出決
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
項作出決議;
(十一)審定、修訂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股東大會、董事
會和監事會的議事規則,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資產管理授權制度
等相關治理制度;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
議;
(十三)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四)審議批準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產抵押、對
外擔保、對外捐贈等事項;
(十五)審議批準按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由
股東大會批準的關聯交易;
(十六)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七)審議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
券監管機構和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除為公司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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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擔保外,公司不得進行對外擔保。
第六十八條 上述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由股東大
會審議決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況下,股東大會可以授
權董事會決定。授權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如授權事項屬于本章程規定應由
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事項,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
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如授權事項屬于本章程
規定應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
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九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
事前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
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
同。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
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
月之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
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
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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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董事會決議事項可能損害公司、被保險人或者中小股
東利益,董事會不接受獨立董事意見的,半數以上且不少于兩名
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請召開時;
(七)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
日收盤時持有的股票數量計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
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
構和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四十五日
前發出書面通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的日期和地點告
知所有在冊股東。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于會議召開二十
日前,將出席會議的書面回復送達公司。
第七十二條 本公司根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收到的書面
回復,計算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擬出
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未達到本公司有表決權
的股份總數半數以上的,本公司應在五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開會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公告方式再次通知各股東,經公告通知,
本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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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連續九十天以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簡稱“提議股東”)、監
事會或半數以上且不少于兩名獨立董事(以下簡稱“提議獨董”)
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
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提議股東、監事會或者提議獨董應當
保證提案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對于提議股東、監事會或提議獨董要求召開股
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在收到請求后十日內以書面決議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反饋意見。決定不同意召
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
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臨時股東
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監事會、提議股
東或提議獨董的同意。監事會、提議股東或提議獨董不同意變更
提案的,董事會應當按照監事會、提議股東或提議獨董的書面提
案辦理。
第七十五條 董事會不同意提議股東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請求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或盡管作出同意召
開的反饋但在收到請求后的二十日內未發出會議通知的,視為董
事會拒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出書面請
求;監事會應當在收到請求后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
通知,監事會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提議股東
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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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董事會不同意監事會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請
求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或盡管作出同意召開
的反饋但在收到請求后二十日內未發出會議通知的,視為董事會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不接受獨立董事
意見的,獨立董事應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或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當予以配合,
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董事會未提供股東名冊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東大會通知的相關公告,向證券登記結
算機構申請獲取。召集人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于除召開股東
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十八條 監事會或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的,應當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除應符合本
章程第七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議案不得增加新的內容,
否則提議股東或監事會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臨時
股東大會的請求。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提議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七十九條 股東大會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
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充分披露該提案事項所涉及的
重要信息,并且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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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八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 10 日前提出臨時議案并書面召
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
公告臨時議案的內容。前述召集人指根據本章程規定有權召集股
東大會的人。
股東大會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
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一條 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包括以
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并將所有議案的內容充分披露
(含議案正文及附件、提案人、提出時間),需要變更前次股東
大會決議涉及事項的,議案內容應當完整,不得只列出變更的內
容;
(四)向股東提供為使股東對將討論的事項做出決策所需要
的資料及解釋;此原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回購
股份、股本重組或者其他改組時,應當提供交易的具體條件和合
同(如有),并對其起因和后果做出認真的解釋;
(五)如任何董事、監事、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與擬討
論的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應當披露其利害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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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要討論的事項對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股東的
影響有別于對其他同類別股東的影響,則應當說明其區別;
(六)載有任何擬在會議上提議表決的特別決議的全文;
(七)以明顯的文字說明“有權出席和表決的股東有權委任
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東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該股東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八)股東授權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九)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十)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八十二條 召集人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后,股東大會
不得無故延期,除按本章程規定、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
原因,不得變更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 2 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還應當在通知中說明延期后的召開日期。
第八十三條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大會通知可向股東
(不論在股東大會上是否有表決權)以專人送出或者以郵資已付
的郵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東名冊登記的地址為準。對于內資
股股東,股東大會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進行。
前款所稱公告,應當于會議召開前 45 日至 50 日的期間內,
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指定的網站或者一家或多家報刊
上刊登,一經公告,視為所有內資股股東已收到有關股東大會的
會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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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
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
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若根據上述辦法仍無人主
持股東大會會議的,出席股東大會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
可主持會議。
會議由監事會自行召集的,由監事長主持,監事長不能履行
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主持。
提議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的,由提議股東推舉
的股東代表主持會議。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提議股東,而
又無法推選出主持人時,由持有表決權股份較大的提議股東指定
股東代表主持會議
第八十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
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經其授權的其他代理人出席會
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
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股東依法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持股憑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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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任何有權出席股東會議并有權表決的股東,有
權委任一人或者數人(該人可以不是股東)作為其股東代理人,
代為出席和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依照該股東的委托,可以行使下
列權利:
(一)該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發言權;
(二)自行或者與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三)以舉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但是委任的股東代
理人超過一人時,該等股東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
如該股東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關法律法規所定義的認可結
算機構(或其代理人),該股東可以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一名或一
名以上人士在任何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會議上擔任其代表;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獲得授權,則授權書應載明每名該等人士經
此授權所涉及的股份數目和種類。經此授權的人士可以代表認可
結算機構(或其代理人)行使權利,猶如該人士是本公司的個人
股東一樣。
第八十七條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
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
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
人簽署。
股東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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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
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列明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數額;
(六)如委托數人為股東代理人,委托書應注明每名股東代
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數額;
(七)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
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八十八條 授權委托書至少應當在討論該委托書委托表決
的有關事項的會議召開前 24 小時,或者在指定表決時間前 24 小
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
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和授權委托書
同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決
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八十九條 任何由董事會發給股東用于委托股東代理人的
空白委托書的格式,應當允許股東自由選擇指示股東代理人投贊
成票、反對票或者棄權票,并就會議每項議題所要作出表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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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分別作出指示。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指示,股東代理
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九十條 表決前委托人已經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或撤回委
托或撤回簽署委托書的授權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轉讓的,只要公
司在有關會議開始前沒有收到該等事項的書面通知,由股東代理
人依委托書所作出的表決仍然有效。
第九十一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
冊載明股東單位名稱及住所、參會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代表
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九十二條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五)獨立董事的年度盡職報告;
(六)公司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七)公司年度對外投資、出售或購買重大資產的方案;
(八)其他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審議的事項。
第九十三條 董事、非職工監事候選人名單應以提案的方式
提請股東大會表決。提交提案的同時應當提交董事、監事候選人
的簡歷和基本情況,以及該董事、監事候選人接受提名并表示其
符合任職資格的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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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董事、非職工監事的選舉和就任:
選舉、更換董事、非職工監事時,應對每一董事、非職工監
事候選人采取逐個表決的方式。每個股東投贊成票的候選人數不
得多于本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或監事會組成人數。若根據本章程被
提名的董事、非職工監事候選人多于應當選人數的,選舉應以差
額選舉的方式進行,得票多者按照本章程的規定依次當選。
有關允許提交提名董事、非職工監事候選人的意圖以及候選
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兩份書面通知的最短期限不少于七天。 該
期限最快應當在股東大會的通知書發出后開始計算,且該期限不
得遲于股東大會召開日期之前七天結束。
新任董事、非職工監事自股東大會選舉并經中國保監會核準
任職資格之日起就任,任期截至該屆董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時
止。
第九十五條 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總裁及其他高級管
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
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和建議。
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做出答復或說明。
如果股東要求進行書面答復或說明,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在質詢
和建議提出之日起十日內進行書面答復或說明。
第九十六條 股東(包括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
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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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第九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做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超過半數的贊成票通過。
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應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或
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通過。
第九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公司年度報告及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三)董事會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聘任、解聘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
(六)董事和非職工監事的任免、獨立董事的選任及前述人
員的報酬和支付方法;
(七)除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
管機構或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九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等有價證券、股份回購、上市;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變更公司形式;
(四)罷免獨立董事;
(五)修訂本章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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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
機構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認為會對公
司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不得參與投
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
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第一百零一條 除非特別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
的相關規定以投票方式解決,或下列人員在舉手表決以前或者以
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股東大會以舉手方式表決:
(一)會議主持人;
(二)至少兩名有表決權的股東或者有表決權的股東的代理
人;
(三)單獨或者合并計算持有在該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股份
10%以上(含 10%)的一個或者若干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決,會議主持人根據舉手表決的
結果,宣布提議通過情況,并將此記載在會議記錄中,作為最終
的依據,無須證明該會議通過的決議中支持或者反對的票數或者
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一百零二條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事項是選舉主席
或者中止會議,則應當立即進行投票表決;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
表決的事項,由主席決定何時舉行投票,會議可以繼續進行,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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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其他事項,投票結果仍被視為在該會議上所通過的決議。
第一百零三條 在投票表決時,有兩票或者兩票以上的表決
權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決權全部投贊成票、
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大會對所提提案應當逐項表決。對同一
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當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
大會不得將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
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記錄在案。
審議事項和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不
得參加計票、監票,其他股東可以另行推舉股東代表參加計票、
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
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
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
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投票結果。
第一百零六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
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
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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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
行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
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
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股東大會如果進行點票,點票結果應當記入會議記錄。
第一百零七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或
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指定的地點。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
網絡或證券監管機構認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
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采用網絡形式投票的,應當為股東提供安
全、經濟、便捷的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
票系統身份驗證的投資者,可以確認其合法有效的股東身份,具
有合法有效的表決權。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采用證券監管機構認可
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關的業務規則確認股東身份。
第一百零八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
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裁
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
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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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
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一百零九條 股東可以在公司辦公時間免費查閱公司會議
記錄復印件。任何股東向公司索取有關會議記錄的復印件,公司
應當在收到合理費用后七日內把復印件送出。
第一百一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
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
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一百一十一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
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
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
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為永久。
第十章 類別股東表決的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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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條 持有不同種類股份的股東,為類別股東。
類別股東依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規定,享
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無投票權的股份,則該等股份的名稱須加
上“無投票權”的字樣。
如股本資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則每一類別股份(附
有最優惠投票權的股份除外)的名稱,均須加上“受限制投票權”
或“受局限投票權”的字樣。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擬變更或者廢除類別股東的權利,應
當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和經受影響的類別股東在按第一百
一十五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分別召集的股東會議上通過,方可進
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視為變更或者廢除某類別股
東的權利;
(一)增加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的數目,或者增加或減少與
該類別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決權、分配權、其他特權的類
別股份的數目;
(二)將該類別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換作其他類別,或者將
另一類別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換作該類別股份或者授予該等轉
換權;
(三)取消或者減少該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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