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6月25日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6款1.事實發生日:98/06/252.發生緣由: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98年5月18日派員至本公司觀音廠進行稽查,發現本公司尚未完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變更,而有產出廢回收膠,廢光電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另查廢回收膠貯存地點未分類編號,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一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二款之規定,以上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各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3.處理過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變更已於98年5月27日取得備查;另回收膠貯存相關缺失,已立即改善處理。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12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加強員工之教育與宣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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