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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無證醉駕惹禍端,保險公司賠償后向肇事者追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01 09:53


喝醉后把車鑰匙交給了同桌的酒友,23歲的車主王華至今都在為這個錯誤的決定后悔。王華朋友無證醉駕,撞傷一名3歲男童,導致對方摘除了一個腎。保險公司在先行賠付男童后,將王華和他朋友告上法庭,追償7.7萬元。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華和他朋友承擔連帶責任。

無證醉駕肇事造3歲小孩8級傷殘

“喝醉后鑰匙傳來傳去”去年7月1日下班后,同在一個工廠打工王華和2名同事約好了一起吃飯。3個人興致很高,在一家小餐館里喝下了1斤多白酒,出餐館時,大家都有了醉意。


王華說,他醉得比較厲害,明顯騎不了摩托車,于是把車鑰匙交給了同事羅力。羅力又傳給一起吃飯的同事何喜,最終何喜騎著他的摩托車,羅力用自己的摩托車載著王華,開上了回家的路。

2輛摩托車開到鎮海臨俞工業區石柱路,碰到在外散步的孫某一家人,何喜反應不及,將孫某3歲的兒子撞成重傷。事后,孫某兒子在醫院摘除了一個腎。

事故發生后,交警對何喜進行酒精度檢測,發現何喜不僅是醉駕,而且屬于無證駕駛。2個月后,何喜被司法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3個月,并賠償了受害男童4.7萬元。

保險公司先賠了7.7萬

因為王華與何喜都是外來打工者,承擔不了男童高昂的醫療費,同年9月14日,男童及其家屬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賠償61萬元。

雖然何喜屬于醉酒且無證駕駛,保險合同也列明了這2種情況屬于拒賠的范圍,但由于交強險是法律強制推行的險種,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在面對受害人時,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償責任,不能因機動車方無證、醉酒駕駛等過錯而免除。

次月14日,受害男童及家屬與保險公司,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男童醫療費1萬元、殘疾賠償金6.7萬元。

這筆錢還得追償

原本以為事情將告一段落,但王華沒想到,去年12月9日,保險公司又一紙訴狀,將他和何喜告上法庭,要求兩人連帶清償保險公司7.7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何喜無證醉駕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王華在明知何喜無證且醉酒的情況下,還將車輛交給其使用,存在嚴重過錯,兩人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給保險公司造成損失理應賠償。

鎮海法院認為王華和何喜應當對保險公司7.7萬元的損失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保險公司和受害人的調解協議是在法律強制規定下達成的,這并沒有否定交強險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也就是說,因為何喜無證醉駕,保險公司是可以對他拒賠的。保險公司拒賠的權利,在它對男童作出賠償后,自然產生了追償權,它有權要求肇事方賠償損失。從社會意義而言,如果保險公司無權向何喜追償,將縱容何喜無證醉駕的過錯行為,引發道德風險,對社會帶來巨大危害。而王華作為車主,對自己的車輛負有管理義務。他在明知何喜醉酒的情況下,仍縱容何駕駛摩托車,也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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