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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松景科技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松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北角電氣道169 號宏利保險中心32 樓A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考慮下列事項:-

1. 省覽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董事會與核數師報告。

2. 重選即將退任之董事,并授權董事會厘定董事酬金。

3. 重新委任核數師,并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4.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并酌情通過下列普通決議案:-

A. 「動議:

(a) 在下文A(b) 段之規限下, 一般及無條件批準及授權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根據一切有關法例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不時修訂本)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在聯交所或本公司證券上市而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據上文A(a) 段批準而購回之本司股份總面值,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而A(a) 段之批準亦以此數額為限;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當日起至下列最早時間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細則或任何有關百慕達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述授權時。」

B. 「動議:

(a) 在下文B(b) 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新股份、可兌換為股份之證券或可認購股份之購股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并作出或授出或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不論是否於有關期間或其後一直生效);

(b) 於有關期間根據上文B(a) 段批準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或處理之股本總面值(因下述情況而發行者除外),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20%,而上述批準亦以此數額為限:-

(i) 供股,即於董事指定期間,向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東按當時持股比例發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額或任何香港以外地區法律限制或責任,或當地任何認可管制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作出其認為必需或適當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ii) 根據任何購股權計劃或當時通過有關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高級職員及╱或雇員授出或發行本公司股份或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權利之類似安排而發行股份;

(iii) 根據本公司細則執行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當日起至下列最早時間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細則或任何有關百慕達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述授權時。」

C. 「動議在通過4A 及4B 項決議案之情況下,擴大董事根據4B 項決議案行使本公司權力配發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權,在本公司董事根據該項一般授權而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之股本總面值,加入本公司根據4A 項決議案之授權而購回之本公司股本總面值,惟增加之數額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附注:

(1) 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投票之股東,可委派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不必為本公司之股東。任何股東如持有本公司兩股或以上股份可委派一名以上之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若委任之代表人數超過一名,須注明每名獲委任之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數目及類別。

(2)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必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舉行時間48 小時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28 號金鐘匯中心26 樓,方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依愿親身出席大會并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視作已被撤回。

(3) 如屬本公司股份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就所持之股份投票,猶如彼乃唯一有權投票之人士,惟若超過一位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則只有排名較先之股東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而其他聯名持有人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股東名冊內有關聯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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