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乘飛機被拒載現象嚴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11-01 20:09
航空公司拒載殘疾人的理由一般有三類:其一、未提前申請或告知,其二、未提供相關(醫療)證明,其三、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適或反感的情況。
財新網11月1日消息,公益組織衡平機構11月1日發布的《殘疾人乘機狀況調查報告》(下稱《報告》)指出,殘疾人被航空公司拒載情形多發,殘疾人平等出行權亟待保障。
該調查針對全國24家航空公司展開。在被調查的航空公司中,有22家要求殘疾人乘機“事先告知”并經承運人同意,占全部航空公司的92%。其中,有8家公司要求限定殘疾人在指定售票點提出乘機申請,還有13家航空公司規定有權拒絕承運“對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適或反感”的殘疾人。
《報告》認為,航空公司拒載殘疾人的理由一般有三類:其一、未提前申請或告知,其二、未提供相關(醫療)證明,其三、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適或反感的情況。
該項調查考查了七起航空公司拒絕殘疾人登機案例的原因,有2起為“沒有事先告知”,2起為“缺乏醫院開具的適宜乘機的證明”,2起為“安全因素”,1起為“不具備承載高危病人的能力”。
航空公司拒載殘疾人的條款,其法律依據是1998年《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 ,該《規則》規定,當“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者健康狀況不適合旅行,或者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適,或者可能對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員的生命或者財產造成危險或者危害”時,航空公司有權拒絕運輸并不承擔責任。
《報告》指出,《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不歧視、不侮辱、不侵害、不貶損殘疾人人格,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輔助性服務及無障礙設施。《民航運輸規則》作為下位法,違反了《殘疾人保障法》這一上位法,因此建議有關部門,修訂涉嫌歧視殘疾人的《民航運輸規則》。
公益人士認為,2009年實施的《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 充分保障了殘疾人乘飛機的權利,明確規定航空公司和機場應該為殘疾人乘飛機提供便利條件和無障礙設施。涉及殘疾人乘機的法規修訂,應以這一《辦法》為基礎,保證該《辦法》落實,從而維護殘疾人的平等出行權。
據了解,該報告已經寄送到交通部民航局,希望民航局根據報告內容對相關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
(賈芳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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