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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鴻基公司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及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

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與聯合集團訂立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據此,就有關管理人員向本集團提供管理服務及償付聯合集團之應付成本,本公司同意重訂及延長管理服務分攤協議之年期。

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新鴻基保險與聯合集團、聯合地產、AOL、禹銘投資及天安中國各自訂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各份協議均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兩年。

上市規則之規定

鑒於聯合地產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而聯合集團、AOL、禹銘投資及天安中國均為聯合地產之聯系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聯合集團、聯合地產、AOL、禹銘投資及天安中國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持續關連交易涉及本公司在日常及一般業務中持續或經常性提供之服務,根據上市規則而構成持續關連交易。由於就以下各項而言:(i)本公司就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應付予聯合集團之費用及(ii)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應收費用總額,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之一個或多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每年將少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4條,本公司及新鴻基保險分別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i)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及(ii)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將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條至14A.47條有關申報及公布規定、第14A.37條至14A.40條有關年度審核規定及第14A.35(1)條及14A.35(2)條之規定,惟將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獨立股東批準之規定。

有關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詳情,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5條及14A.46條載錄於本公司下一年度刊發之年報及賬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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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與聯合集團訂立管理服務分攤協議,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據此,管理人員將向本集團提供管理服務而本集團則償付有關成本予聯合集團。

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有關訂約方同意重訂及延長管理服務分攤協議之年期,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訂約方: 本公司及聯合集團

有效期: 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交易性質: 本公司同意向聯合集團償付就管理人員向本集團提供管理服務所產生之成本。

條款: 本集團同意參照向本集團提供管理服務之管理人員成員之薪酬之指定百分比,償付聯合集團就該等服務而實際產生之部份成本,并將由本集團按每一季度支付一次。管理人員各成員之該等百分比均有所不同,將參照現時估計管理人員個別成員就本集團事務所付出之時間,相對彼等作為聯合集團全職雇員所投放於聯合集團事務上之時間百分比而厘定。

每年上限金額: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總金額分別為3,240,000港元、3,630,000港元及4,080,000港元

過往數字: 在簽訂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前,於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本集團就管理人員所提供之管理服務支付及應付予聯合集團之費用總額分別約為2,800,000港元、3,080,000港元及3,400,000港元。過往本集團所支付之上述服務費用反映其對管理人員所提供管理服務之實際需求水平。

厘定每年上限 金額之基準: 在厘定每年上限金額時,除計及上述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支付及應付之服務費用外,董事亦已考慮到本集團之現有經營規模、本集團之預期增長(僅就厘定每年上限金額而言),以及預計為本集團提供管理服務之管理人員薪酬之增幅。經考慮一切因素後,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本集團就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項下之管理服務應付之總金額預計各年分別不超逾3,240,000港元、3,630,000港元及4,080,000港元,因此,已采納上述金額為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項下之交易於同期之每年上限金額。

進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由於聯合集團及本集團均可享有分攤管理服務所帶來之規模經濟,從而將提高成本效益及管理效率,故董事認為,管理服務分攤之安排將對本集團有利。此外,由於管理人員之成員將在對本集團履行管理服務時貢獻彼等部份時間於本集團事務上,故董事認為,就管理服務收取本集團費用乃屬合理,從而可分攤聯合集團就此所承擔之成本。

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新鴻基保險分別與聯合集團、聯合地產、AOL、禹銘投資及天安中國訂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各份協議均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兩年,詳情如下:

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訂約方: 新鴻基保險作為服務供應商及聯合集團作為客戶

有效期: 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兩年

交易性質: 新鴻基保險將向聯合集團系公司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聯合集團獲取由第三方承保人提供之保單。

新鴻基保險所提供之服務范圍包括(但不限於)風險分析、保險計劃設計、保險報價安排、保險投保、索償處理及管理、損失監控及保險諮詢。

條款: 新鴻基保險根據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提議任何保單之保費將按公平合理的條款,并計及任何其他特別情況(如公平磋商下之總額折扣)後向獨立第三方收取。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條款將不遜於由獨立第三方所提出之條款。聯合集團系公司將根據來自第三方承保人所提出之保單條款向新鴻基保險支付及繳付保費。在一般情況下,聯合集團系公司可獲30日的信貸期以繳付保費。

每年上限金額: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分別為800,000港元及880,000港元

厘定每年上限金額之基準: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聯合集團系公司向新鴻基保險支付之保險經紀服務費用總額約為609,000港元。該筆過往由聯合集團系公司所支付之服務費用反映其對保險經紀服務之實際需求水平,而在厘定每年上限金額時,除計及上述由聯合集團系公司於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已支付之服務費用外,董事亦已考慮到本年度整體保險市場并檢討現時承保范圍。經考慮一切因素後,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聯合集團系公司根據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應付之總金額預計各年分別不超逾800,000港元及880,000港元,因此,上述金額已被采納為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項下之交易於同期之每年上限金額。

進行交易之理由: 聯合集團系公司需要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其透過不同保險產品來識別及減低所承擔之風險。因此,保險經紀服務對聯合集團系公司之業務營運乃屬必需。聯合集團聘用保險經紀以獲取專業保險意見,及以最具競爭力之價格獲得最切合聯合集團系公司需要之保障服務。新鴻基保險擁有市場地位、能力及經驗為聯合集團提供服務。

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訂約方: 新鴻基保險作為服務供應商及聯合地產作為客戶

有效期: 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兩年

交易性質: 新鴻基保險將向聯合地產集團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聯合地產獲取由第三方承保人提供之保單。新鴻基保險所提供之服務范圍包括(但不限於)風險分析、保險計劃設計、保險報價安排、保險投保、索償處理及管理、損失監控及保險諮詢。

條款: 新鴻基保險根據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提議任何保單之保費將按公平合理的條款,并計及任何其他特別情況(如公平磋商下之總額折扣)後向獨立第三方收取。

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條款將不遜於由獨立第三方所提出之條款。聯合地產集團將根據來自第三方承保人所提出之保單條款向新鴻基保險支付及繳付保費。

在一般情況下,聯合地產集團可獲30日的信貸期以繳付保費。

每年上限金額: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分別為1,200,000港元及1,320,000港元

厘定每年上限金額之基準: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聯合地產集團向新鴻基保險支付之保險經紀服務費用總額約為455,000港元。該筆過往由聯合地產集團所支付之服務費用反映其對保險經紀服務之實際需求水平,而在厘定每年上限金額時,除計及上述由聯合地產集團於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已支付之服務費用外,董事亦已考慮到本年度整體保險市場、聯合地產集團之現有經營規模并檢討現時承保范圍。經考慮一切因素後,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聯合地產集團根據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應付之總金額預計各年分別不超逾1,200,000港元及1,320,000港元,因此,上述金額已被采納為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項下之交易於同期之每年上限金額。

進行交易之理由: 聯合地產集團需要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其透過不同保險產品來識別及減低所承擔之風險。因此,保險經紀服務對聯合地產集團之業務營運乃屬必需。聯合地產聘用保險經紀以獲取專業保險意見,及以最具競爭力之價格獲得最切合聯合地產集團需要之保障服務。新鴻基保險擁有市場地位、能力及經驗為聯合地產提供服務。

AOL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訂約方: 新鴻基保險作為服務供應商及AOL作為客戶

有效期: 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兩年

交易性質: 新鴻基保險將向AOL集團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AOL獲取由第三方承保人提供之保單。新鴻基保險所提供之服務范圍包括(但不限於)風險分析、保險計劃設計、保險報價安排、保險投保、索償處理及管理、損失監控及保險諮詢。

條款: 新鴻基保險根據AOL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提議任何保單之保費將按公平合理的條款,并計及任何其他特別情況(如公平磋商下之總額折扣)後向獨立第三方收取。AOL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條款將不遜於由獨立第三方所提出之條款。AOL集團將根據來自第三方承保人所提出之保單條款向新鴻基保險支付及繳付保費。在一般情況下,AOL集團可獲30日的信貸期以繳付保費。

每年上限金額: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分別為1,500,000港元及1,650,000港元

厘定每年上限金額之基準: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AOL集團向新鴻基保險支付之保險經紀服務費用總額約為4,350,000港元。該筆過往由AOL集團所支付之服務費用反映其對保險經紀服務之實際需求水平,而在厘定每年上限金額時,除計及上述由AOL集團於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已支付之服務費用外,董事亦已考慮到AOL集團之現有經營規模(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AOL完成重大出售以致經營規模大幅縮減)、本年度整體保險市場并檢討現時承保范圍。經考慮一切因素後,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AOL集團根據AOL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應付之總金額預計各年分別不超逾1,500,000港元及1,650,000港元,因此,上述金額已被采納為AOL保險經紀服務協議項下之交易於同期之每年上限金額。

進行交易之理由: AOL集團需要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其透過不同保險產品來識別及減低所承擔之風險。因此,保險經紀服務對AOL集團之業務營運乃屬必需。AOL聘用保險經紀以獲取專業保險意見,及以最具競爭力之價格獲得最切合AOL集團需要之保險服務。新鴻基保險擁有市場地位、能力及經驗為AOL提供服務。

禹銘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訂約方: 新鴻基保險作為服務供應商及禹銘投資作為客戶

有效期: 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兩年

交易性質: 新鴻基保險將向禹銘投資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禹銘投資獲取由第三方承保人提供之保單。新鴻基保險所提供之服務范圍包括(但不限於)風險分析、保險計劃設計、保險報價安排、保險投保、索償處理及管理、損失監控及保險諮詢。

條款: 新鴻基保險根據禹銘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提議任何保單之保費將按公平合理的條款,并計及任何其他特別情況(如公平磋商下之總額折扣)後向獨立第三方收取。

禹銘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條款將不遜於由獨立第三方所提出之條款。禹銘投資將根據來自第三方承保人所提出之保單條款向新鴻基保險支付及繳付保費。在一般情況下,禹銘投資可獲30日的信貸期以繳付保費。

每年上限金額: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分別為144,000港元及160,000港元

厘定每年上限金額之基準: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禹銘投資向新鴻基保險支付之保險經紀服務費用總額約為101,000港元。該筆過往由禹銘投資所支付之服務費用反映其對保險經紀服務之實際需求水平,而在厘定每年上限金額時,除計及上述由禹銘投資於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已支付之服務費用外,董事亦已考慮到本年度整體保險市場并檢討現時承保范圍。經考慮一切因素後,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禹銘投資根據禹銘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應付之總金額預計各年分別不超逾144,000港元及160,000港元,因此,上述金額已被采納為禹銘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項下之交易於同期之每年上限金額。

進行交易之理由: 禹銘投資需要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其透過不同保險產品來識別及減低所承擔之風險。因此,保險經紀服務對禹銘投資業務營運乃屬必需。禹銘投資聘用保險經紀以獲取專業保險意見,及以最具競爭力之價格獲得最切合禹銘投資需要之保障服務。新鴻基保險擁有市場地位、能力及經驗為禹銘投資提供服務。

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訂約方: 新鴻基保險作為服務供應商及天安中國作為客戶

有效期: 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兩年

交易性質: 新鴻基保險將向天安中國集團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天安中國獲取由第三方承保人提供之保單。新鴻基保險所提供之服務范圍包括(但不限於)風險分析、保險計劃設計、保險報價安排、保險投保、索償處理及管理、損失監控及保險諮詢。

條款: 新鴻基保險根據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提議任何保單之保費將按公平合理的條款,并計及任何其他特別情況(如公平磋商下之總額折扣)後向獨立第三方收取。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條款將不遜於由獨立第三方所提出之條款。天安中國集團將根據來自第三方承保人所提出之保單條款向新鴻基保險支付及繳付保費。在一般情況下,天安中國集團可獲30日的信貸期以繳付保費。

每年上限金額: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分別為4,000,000港元及4,400,000港元

厘定每年上限金額之基準: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天安中國集團向新鴻基保險支付之保險經紀服務費用總額約為3,000,000港元。該筆過往由天安中國集團所支付之服務費用反映其對保險經紀服務之實際需求水平,而在厘定每年上限金額時,除計及上述由天安中國集團於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已支付之服務費用外,董事亦已考慮到本年度整體保險市場并檢討現時承保范圍。經考慮一切因素後,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天安中國集團根據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應付之總金額預計各年分別不超逾4,000,000港元及4,400,000港元,因此,上述金額已被采納為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項下之交易於同期之每年上限金額。

進行交易之理由: 天安中國集團需要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其透過不同保險產品來識別及減低所承擔之風險。因此,保險經紀服務對天安中國集團之業務營運乃屬必需。天安中國聘用保險經紀以獲取專業保險意見,及以最具競爭力之價格獲得最切合天安中國集團需要之保險服務。新鴻基保險擁有市場地位、能力及經驗為天安中國提供服務。

持續關連交易

於本公布日期,

(a) 聯合地產持有本公司約62.72%之已發行股本、持有AOL約69.76%之已發行股本及持有天安中國約40.00%之已發行股本;

(b) 聯合集團實益擁有聯合地產約72.34%權益;及

(c) 聯合集團實益擁有禹銘投資100%權益。

上市規則之規定

鑒於聯合地產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而聯合集團、AOL、禹銘投資及天安中國均為聯合地產之聯系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聯合集團、聯合地產、AOL、禹銘投資及天安中國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持續關連交易涉及本公司在日常及一般業務中持續或經常性提供之服務,根據上市規則而構成持續關連交易。由於就以下各項而言:(i)本公司就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應付予聯合集團之費用及(ii)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應收費用總額,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之一個或多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每年將少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4條,本公司及新鴻基保險分別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i)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及(ii)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將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條至14A.47條有關申報及公布規定、第14A.37條至14A.40條有關年度審核規定及第14A.35(1)條及14A.35(2)條之規定,惟將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獨立股東批準之規定。

有關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詳情,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5條及14A.46條載錄於本公司下一年度刊發之年報及賬目內。

一般事項

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控股投資。其主要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財富管理及經紀業務、資產管理、企業融資、私人財務以及主要投資。

新鴻基保險之主要業務為向其客戶提供保險經紀及顧問服務。

聯合集團之主要業務為控股投資。其主要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物業投資及發展、酒店相關業務、提供護老院服務、提供金融服務,以及上市與非上市證券投資。

聯合地產之主要業務為控股投資。其主要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物業投資及發展、酒店相關業務、提供護老院服務及金融服務。

AOL集團之主要業務為提供護老院之業務。

禹銘投資為一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之持牌法團,其主要業務為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資產管理。

天安中國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天安中國集團之主要經營范圍包括在中國開發高檔住宅、別墅、辦公樓及商用物業、物業投資、物業管理及酒店營運,以及生產及銷售建筑物料。

倘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就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而言)以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就保險經紀服務協議而言)就任何持續關連交易所支付之服務費用總額超逾各自有關每年上限金額,或當任何持續關連交易協議獲重訂或上述協議之條款出現重大變動時,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6條之規定。本公司亦將會就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持續關連交易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7條至第14A.41條之規定。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乃經公平磋商後簽訂,并反映一般商業條款,而該等持續關連交易(包括持續關連交易之各自每年上限金額)之條款對本公司及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李成煌先生(執行董事兼主席)為全權信托Lee and Lee Trust之信托人之一,連同李成輝先生合共擁有聯合集團已發行股本約53.32%,而聯合集團擁有聯合地產已發行股本約72.34%。因此,李成煌先生被視為於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并已就有關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李成偉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天安中國之董事總經理兼執行董事。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李成偉先生僅作為天安中國董事於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中擁有權益,并已確認彼或其任何聯系人均未實益擁有天安中國已發行股本合計5%或以上。因此,李成偉先生已就有關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案進行投票。

釋義

於本公布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聯合集團」指聯合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73),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透過其於聯合地產之權益);

「聯合集團系公司」指聯合集團及其附屬公司,不包括聯合地產集團、AOL集團及禹銘投資

「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指聯合集團與新鴻基保險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就新鴻基保險向聯合集團系公司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而訂立之協議;

「AOL」指Allied Overseas Limited(前稱卓健亞洲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593),為聯合地產之非全資附屬公司;

「AOL集團」指AOL及其附屬公司;

「AOL保險經紀 服務協議」指AOL與新鴻基保險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就新鴻基保險向AOL集團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而訂立之協議;

「聯合地產」指聯合地產(香港)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56),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并為聯合集團之非全資附屬公司;

「聯合地產集團」指聯合地產及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及AOL集團;

「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指聯合地產與新鴻基保險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就新鴻基保險向聯合地產集團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而訂立之協議;

「聯系人」指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會」指董事會;

「本公司」指新鴻基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86);

「關連人士」指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持續關連交易」指有關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項下分攤管理服務之持續關連交易以及保險經紀服務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

「持續關連交易協議」指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及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指獨立於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董事、高級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系人及與彼等概無關連之人士,或并非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

「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指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AOL保險經紀服務協議、禹銘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及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管理服務」指管理人員向本集團提供之管理、顧問、策略性及業務建議之服務;

「管理人員」指聯合集團之高級管理層及特選雇員;

「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指本公司與聯合集團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就重訂管理服務分攤協議而訂立之協議;

「股東」指本公司股東;

「管理服務分攤協議」指本公司與聯合集團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就聯合集團與本集團之管理服務分攤而訂立之協議;

「新鴻基保險」指新鴻基保險顧問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安中國」指天安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8),為聯合地產之聯系人;

「天安中國集團」指天安中國及其附屬公司;

「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指天安中國與新鴻基保險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就新鴻基保險向天安中國集團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而訂立之協議;

「禹銘投資」指禹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聯合集團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禹銘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指禹銘投資與新鴻基保險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就新鴻基保險向禹銘投資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而訂立之協議;

「主要股東」指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及

「%」指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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