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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任大法官爭議許宗力贊同立委提釋憲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01 16:14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司法院長、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宗力因曾擔任大法官,部分人士認為「再任」有違憲政精神,記者詢問如果立法院要求先釋憲、再行使同意權,許宗力 1 日回應說,「這是非常好的解決方式,我會尊重立法院的決定」。


許宗力在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中表示,「我個人是有不違憲的確信,否則不會接受提名,總統會提名我,也應有她不違憲的確信」。

許宗力完整說明如下:根據修憲實錄修憲國代的發言,其規範目的似乎是為避免出現現任大法官為求獲得總統關愛眼神,繼續予以提名,而刻意迎合總統意志做解釋,以致傷害大法官獨立性的情事發生。解釋上,條文所禁止之連任應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指大法官於一任任滿後,無縫接軌,繼續任下一個任期之謂。第二種情形,指大法官於一任任期屆滿前的一段時間前,例如幾個月或一年甚至二年前,先行辭職,惟離職後所空出來的缺並未補人,等到原任期快屆滿時,總統再次提名該名已辭職大法官回鍋擔任大法官,重新起算八年。這種情形之所以也應禁止,理由很明顯,因如果不禁止,經由這種規避途徑,大法官可以取巧地經由短暫辭任大法官的方式,達到實質連任的目的,則不得連任的原意將完全被架空了。

本人的情形,是完全任滿後一段時間,再任大法官,明顯與前述兩種連任的情形不同。再任雖然與連任有別,且不在憲法所明文禁止之列,但會否影響大法官的獨立性,因此政治上應認為不妥,宜予避免?我認為確實是有可能影響審判獨立的,但應該視再任間隔時間的久暫而定,未可一概而論。明顯地,再任間隔期間越長,越不會影響審判獨立;反之,間隔期間越短,越會影響審判獨立。畢竟如果可以在卸任後的一定短暫時間經過後再任大法官,難保不會存在現任大法官為求卸任後有再任大法官機會,而巴結、迎合未來仍擁有大法官提名權的現任總統做解釋的風險。我想這也是有些朋友質疑再任合憲性之所在。

問題是,再任間隔多短,會被認為有過大影響獨立審判的風險,而應予避免?或換另一個說法,再任間隔至少多久,方可認為影響獨立審判的風險較小,而可以被容忍?有無可資依循標準?1997 年修憲時的國民大會修憲實錄並未有隻言片語提到再任,倒是當時的國大代表,同時也是現行大法官任期條款的提案人彭錦鵬教授,今年 8 月 9 日於蘋果日報投書,對此問題有所說明。彭教授指出其制度設計的原意是禁止連任,至於「大法官卸任之後,其優秀者再獲總統提名擔任大法官而再任,一方面確保任命之公正,另一方面再用卓越的司法精英,都是當初設計大法官任期結構的原意。」換言之,彭教授認為制度設計原意並不禁止再任,甚至對再任持一定的肯定態度。至於有無再任間隔多久的要求,彭教授說,「從目前大法官任期個別計算並已充分交錯的實際情形而言,大法官受到任命干涉之制度風險已大幅降低。大法官再任之間隔期間衡量總統任期 4 年,並參考選制補選成例訂為至少 2 年,應屬適當。」

彭教授認為間隔 2 年為適當。也有人主張 8 年。但考量總統任期 4 年,以及 1997 年修憲時,為交錯任期而規定 92 年提名的大法官有 8 年及 4 年任期者兩類,足見修憲者當時預想的提名大法官間隔也是 4 年,則再任間隔期間應該是至少 4 年為當。畢竟政治情勢變化莫測,現任大法官實難以預知現任總統是否一定也將是其卸任 4 年後,或甚至更久遠之後的總統候選人,並且一定會勝選,因此較難想像會出現為求卸任間隔 4 年或更久之後再任大法官而巴結、逢迎現任總統的風險。當然,風險不能說絕對沒有,但實在太小了,如果連這也要防,則所有現任法官,尤其辦過涉及政治人物案件的法官,也都會因為有預先巴結未來可能的總統,而影響審判獨立的風險,必須一律被阻絕於大法官之門外了。

至於有人進一步質疑,如果大法官卸任後可以再任,那是不是表示我們也可以恭迎已卸任多年的 70 或 80 歲老前輩「再戰江湖」?也有人因不為其所喜的特定大法官日後不排除可能再任大法官,甚至「高昇」院長,而驚嚇連連,對再任期期以為不可。我認為只要經過至少 4 年的間隔,且未設年齡上限(德國上限 68 歲,我國未來也可考慮修法設年齡上限),剩餘的只是適任與否,而不是違憲與否的問題,重點在國會的把關。如果不信任國會的把關,那就表示對民主沒信心了。況如果擔心國會把關不嚴謹,可能放不適任的卸任大法官進來,然事實上國會同樣可能放不適任的初任大法官進來,這個風險是同樣存在的。另外也有人質疑,適任大法官的人選,所在多有,何需再開一扇允許卸任大法官再任的方便巧門,阻撓新陳代謝?我認為這層顧慮有點多餘,再任如果允許的話,考量一般卸任後的年紀,加上至少 4 年間隔,再任絕對只會是少數,加上中華民國大法官人數在比較法上少見的多達 15 名,還擔心阻撓新陳代謝嗎?

總之,法律解釋,始於文義,終於文義,在文義許可範圍,有解釋空間,可能嚴格解釋,或擴張解釋,但無論如何,不能逾越文義許可範圍。連任的中文含意不難懂,就是一任任滿後無縫接軌繼續任下一任,修憲實錄也是舉過去大法官可以一屆屆的連任下去為例,說明修憲者對連任的理解,才規定以後禁止連任。既然憲法是規定不得連任,怎能超越文義,強解釋成也包括禁止再任,一生只能任職一次?

我自 100 年 9 月卸任大法官迄今已將近 5 年,考量既非連任,再任間隔也超過 4 年,並無違憲疑慮,因此經考慮後決定接受總統提名。近一週來質疑違憲聲浪一波波襲來,對我來說確實是始料未及,雖然令我個人感到沮喪,但沒有影響我對並未違憲的確信。如果大家無論如何一定要禁止再任,我的建議,就修憲吧,學學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 4 條規定,明文把連任(anschliessende Wiederwahl)與再任(spätere Wiederwahl)兩者都一併列舉禁止掉,同時修法規定年齡上限(例如 70 歲)。說真的,8 年並不長,對很多大法官而言,經過開始的摸索、學習,再過一段時間鍛鍊,剛開始感到比較成熟、得心應手沒多久,倏忽就要卸任了。當初修憲時,將大法官任期從 9 年減為更短的 8 年,只禁連任,不禁再任,從經驗傳承與新陳代謝兩種法益之權衡來看,似乎也有其一定道理的。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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