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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創達:代重要子公司上海迪比特實業有限公司公告—收受上海市閔行區行政規劃和土地管理局責令交還土地通知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4 08:37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4/09/24

2.公司名稱:上海迪比特實業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上海市閔行區土地和規劃管理局(下稱“閔行土地規劃局”)於

2008年企圖奪取本公司所全資擁有的迪比特公司合法取得的在莘莊地鐵總站

邊建設4.5萬平方米研發大樓的巨大利益,一方面以行政不作為的方式,拒

絕受理迪比特公司的開發申請,在迪比特公司的設計已取得相關證照的情形

下,竟然以最後拒發開工許可證的方式,不讓迪比特公司開工;另一方面卻

假稱迪比特公司不開發,強行違法發函妄圖以閒置土地為由收回迪比特公司

的土地使用權,但當時被上海市土地和規劃管理局制止。

其後,閔行土地規劃局仍不死心,在原告以現代設計院之規劃設計多次送件

申請開發後,閔行土地規劃局再次以行政不作為的方式拒絕受理。如今,閔

行土地規劃局仍企圖搶奪在莘莊地鐵總站邊建設4.5萬平方米大樓的巨大利益

,遂又巧立以公共利益名義的手段來違法收回迪比特公司應受法律保護的土

地使用權與依批租合同建設4.5萬平方米大樓的權利,其背後隱藏的目的是搶

奪建設4.5萬平方米大樓的權利,為了達到以低價奪取建設4.5萬平方米大樓

的利益,就巧立以公共利益之名義。

其實不收回迪比特公司土地使用權,亦可完成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迪比特公司

先前以現代設計院之規劃多次送件申請開發方案中,早已將所需公共利益的公

交站與停車場予以實現,閔行土地規劃局只要批准迪比特公司的設計,公共利

益即可實現,無須閔行土地規劃局花錢收回土地使用權。何況,該土地至今仍

保留4.5萬平方米大樓容積率,如果容許他人興建而不准迪比特公司興建,或

將容積率轉予鄰地他人,則與搶劫財物無異,如放空不建,則浪費地鐵口寶

貴的黃金土地,于閔行區不利,根本不符合“公共利益”。

閔行土地規劃局的行為私心謀私利,昭然若揭,完全違背習近平總書記行政

(三嚴三實)的要求,迪比特公司基於維護大陸政府威信,一直不願提出訴訟,

已隱忍委屈多年,此次閔行土地規劃局違法強收土地,犧牲已至最後關頭,如

閔行土地規劃局仍然違法行政,本公司與迪比特公司被逼上梁山,一定會上書

習總書記,請求還我公道,相信人間總存正道。

閔行土地規劃局為了掩飾其非法的私利意圖,竟然採取故意抹黑迪比特公司名

譽的手段,造謠迪比特公司無錢開發或是只能倒賣。眾所周知名譽是公司的第 

二生命,迪比特公司為捍衛公司名譽,現就自1993年來,迪比特公司對閔行區

之巨大貢獻與閔行土地規劃局對原告之抹黑打壓來搶奪原告財產的相關事項作

如下陳述:

(一)關於本公司的經營狀況,為恐閔行區一些利益團體以不實謠言破壞本公

司名譽以阻撓本公司之土地開發,敬謹虔誠的向台灣所有投資人以及外界說明

實際狀況,以免誤導,以使本集團能順利依法開發所合法取得的大陸土地,並

保障臺灣數萬股東多年辛苦投入資金與貢獻,謹說明如下:

本公司自1993年以來陸續以臺灣募集之資金、人才以及無線通訊技術,合法投

入上海市閔行區,開設了包括迪比特公司在內多家集生產、研發於一體的企業,

截至目前累積已投入且尚未收回的金額約人民幣十餘億元。本公司以在地生根

之精神,努力拼搏及合法經營,多次榮獲上海市前十名之出口廠商,為上海市

政府創造巨額之外匯收入,累計繳稅金額超過人民幣15億元,培育數萬名研發

、管理人才,對整體社會所創造之利益更是無法估計。

早期上海缺乏無線通訊工業人才,歐美日外商大廠亦不肯轉移任何尖端技術,

因兩岸同胞感情,本公司不惜投入鉅資,引進尖端無線通訊技術與設備,年

年編列龐大之經費,砸下重金作育千千萬萬大陸技術人才,大陸現有的無線通

訊人才相當比率培育自本公司,因此,本公司素有上海市無線通訊產業的黃埔

軍校之稱。而上海市閔行區更從1993年時人煙稀少、經濟落後、土地價格極低

之地區,轉變為今日經濟繁榮、土地價格飆漲之區域,本公司所累積投入之龐

大資金、技術的努力累積以帶動整個莘莊乃至閔行區之區域發展,實為不可抹

滅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本公司與迪比特公司多年來實際投資及合法擁有之

莘莊地鐵站北廣場13畝土地增值與開發權益,理應由本公司暨全體股東所共有

共享,方屬至理。過去為上海市創造巨額之外匯收入(多年來外銷為上海市前

十名)與廣大培育人才、提升產業技術、增進上海市文明所產生之總體社會效

益已經遠遠超過一般企業對於上海市的貢獻以及目前本公司合法擁有土地使用

權的開發價值。然而,上海市閔行區部分官員為牟取特殊私人利益,竟然強迫

迪比特公司以招拍掛方式廉價轉讓13畝土地,且指定將此土地之開發利益轉送

予對閔行區毫無貢獻之某房產開發公司,致使本集團將平白蒙受巨額之損失與

土地開發權益,以如此非法無理且無情之惡劣手法來強索民財,豈是開明守法

之泱泱大陸政府與堂堂上海市政府所樂見,又豈能令所有台灣投資大眾安心與

信服。本公司深恐有負于臺灣廣大股東與社會輿論之期望,甚至造成各種無

可補救之社會傷害,為平息紛爭,達成兩岸和諧社會,當時即予以拒絕,因此

得罪某些利益團體,但本公司相信人間有正道,上海市政府與大陸中央政府一

定會制止如此不公不義

的利益團體的私利行為。

(二)迪比特公司過往的優異表現:

上海迪比特實業有限公司優異表現簡史:

1.多年為上海市前10名之出口廠商。

2.曾雇用培訓上海各類技術專業人才高達5萬人次。

3.獲得大陸中央以及上海各式獎章高達42項。

4.大陸中央核定為技術與資本雙密企業。

5.臺灣累積總投入資金人民幣十餘億元。

6.繳交增值稅稅金超過人民幣15億元。

7.迪比特品牌曾為台商在大陸最受歡迎之品牌第三名。

(三)迪比特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臺灣之上市櫃公司,受到臺灣政府的監管,

必須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法處理資產,於2008年6月27日本公司股東大會上通過

《上海迪比特土地開發利益大、交通便利,土地勿賤賣》之決議,此決議受臺

灣政府監管,並已公告周知於臺灣社會大眾,由於已有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

並無賣地之決策權,只能依原有合同自行開發,否則可能面臨違法之民、刑事

追究責任,為此,本公司已於2010年8月10日向臺灣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報告在

案。本公司依法取得的13畝土地使用權,依批租合同規定可成立項目公司開發

研發大樓,並得以出租、出售所開發之房產。

本公司自1979年元月創立,迄今已36年,目前噴墨頭產量占全臺灣產量約90%,

並於臺灣新北市嵿埔捷運站開發嵿埔之星科技園區占地3.75公頃,預計開發

167300平方公尺之2.5G科技總部園區,一期開發已完成70,950平方公尺,二

期開發繼續進行中,本公司現金充足,絕對有能力、經驗與財力辦理好目前的

上海莘莊總站的開發項目。

(四)本公司對於上海市之經濟發展有卓越之貢獻,為了鼓勵以及回饋本公司

轄下相關企業對於閔行區經濟發展的貢獻,上海市閔行區政府2002年發閔府

[2002]29號文,同意自2003年的10年內,對於本集團在閔行區投資的企業給

予退稅之行政獎勵(包括:退還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屬地方實得部分的全額以

及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中屬地方實得部分的50%)。迪比特公司自2002年至2006

年所累積繳交增值稅即超過人民幣15億元。根據該項獎勵措施至今閔行區

區政府拖欠迪比特公司應得之退稅款累計高達人民幣16,000萬元,迪比特公司

相信閔行區政府一定會還錢,所以至今尚未向閔行區政府提起訴訟,此亦證明

迪比特公司維護閔行區政府威信的善意,也證明本公司與迪比特公司絕對有資

金合法並且立即開發莘莊地鐵總站口之4.5萬平方米研發大樓,絕無閔行土地

規劃局抹黑造謠迪比特公司無錢開發或是只能倒賣之事實。至於市場競爭劇烈

,迪比特公司營業曾經遇到困難,此為任何公司長期發展的客觀規律,現迪比

特公司營業已恢復正常。

綜上所述,閔行土地規劃局在法庭審理中陳述之迪比特公司有關經濟情況與本

案徵收土地沒有關聯性,且所述情況與事實不符。顯然有人惡意捏造事實來誤

導上海市人民政府與法院,其目的非常單純,就是藉抹黑來侵吞本公司與迪比

特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在此,希望上海市政府與閔行法院能考慮兩岸交流的新

契機與中華民族發展的新希望,能顧念本公司與迪比特公司過去對上海市與閔

行區巨大的貢獻,對於本公司與迪比特公司遭到不法與不公正的待遇,對於迪

比特公司依約興建4.5萬平方米研發大樓遲遲未獲得開工許可的事實妥善進行 

處理,並給予本公司與迪比特公司開工許可證。

本公司集臺灣之資金前往中國大陸發展,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與兩岸和諧共榮。

而正值本公司數萬股東期望上海開發案能幫助上海迪比特公司轉型升級,再創

兩岸交流佳績之時,如有不肖人員妄圖違法自肥,將嚴重傷害兩岸交流和諧與

政府威信。

8.因應措施:(1)敬請台灣政府領導出面爭取公道。本公司已委請臺灣律師依兩

岸投保協定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協處,至今尚無成果。本公司亦將全力協助

迪比特公司循法律途徑解決,以維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2)敬請上海市政府領導與閔行法院領導排憂解難。

9.其他應敘明事項:(1)上海迪比特實業有限公司係依與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

理局之合約付清全部價款以取得系爭土地之開發權利,並取得房地產權證,依

法可興建4.5萬平方公尺之大樓。

(2)閔行土地規劃管理局的收地,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 

用地規劃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8年閔行區閔

行新城MH010102-01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法令,並無視於迪比特公司之設計

,已以共構大樓的方法(一樓設公交站,地下室設停車場),符合公共利益的

需要,完完全全無收地之必要。

(3)本案對本公司轉型升級,利益影響重大,涉及股東權益,依大陸專業評估公司

報告,研發大樓建成後,市值將達18億人民幣,此應為本公司台灣數萬股東之

應得利益,台灣政府應出面

保護本公司數萬股東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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