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史上最嚴P2P監管!個人限貸20萬 八成抵押類業務都被掃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25 09:46
昨日(8 月 24 日),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網絡借貸的限額,其中,個人和企業在同一平台借款上限分別為 20 萬元和 100 萬元,而在不同平台借款上限分別不超過 100 萬元和 500 萬元。
“做出這種安排主要是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進一步明確網貸機構的定位;二是從目前互聯網技術來看,在風險控制和信息蒐集上也只能定位為這種小的融資需求;三是從其他國家網絡借貸發展的情況來看,它們現存的比較規範的網絡借貸機構,定位就是"小額"。”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會上表示,此外,做大額的平台,多數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錯配、設立資金池等問題,背離了網絡借貸本身的意思。
捷越聯合創始人王曉婷則分析,這一規定對以大額借款標的為主的網貸平台以及部分較高金額的借款業務影響比較大,例如現在一些平台中的房貸抵押、高端車輛抵押以及其他業務等,多數是超過上述限額的。
同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上述《辦法》還明確了只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才是 “網貸” 資金的存管者。
對此,神仙有財 CEO 惠軼坦言,監管立場十分明確,在 P2P 資金應實行隔離管理和銀行存管這兩個核心點上進行了強調與重申。個人看來,銀行存管更像一塊隱形牌照,而監管趨嚴也是網貸行業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
業內:網貸金額上限偏低
記者註意到,上述《辦法》明確了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
具體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 20 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 100 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 100 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 500 萬元。”
“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對於平颱風控來說,可以有效地防範風險過度集中,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王曉婷表示。
不過,投之家聯合創始人 CEO 黃詩樵則分析指出,這個金額上限比較低,不太符合現實情況。無論是車貸還是房貸,供應鏈金融等有抵押業務,這個金額太低了。按照當前國內的房價,一套房子價值幾百萬元,就算抵押成數按五成計算,20 萬元也太低了,導致平台沒法正常做業務。如果嚴格按這個標準執行,80% 以上的抵押類業務要暫停。平台也只能往小額分散的消費金融業務轉型,但目前國內的徵信體係不完善,在這種信用環境下大規模開展消費金融業務,將生成很大的不良貸款風險。
米缸金融董事長曹曉峰也向記者表示,個人認為對於個人信用類貸款在網絡上的限額是合理的,而對於有抵押物的借款客戶,這個限額仍值得商榷。
對此,李均鋒坦言,這只是暫行辦法,允許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據實踐和事物的發展再進一步進行觀察和探索,總的來說,暫行辦法目前定的這個上限是符合國際要求,也符合國內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當然,現存機構多數不符合這個要求,《辦法》也給從業者機構 12 個月的整改安排時間。
那麼,目前這一限額究竟會對現存的哪類平台產生較大影響?
“這對於網貸平台的資產端形態影響巨大,在當前 P2P 網貸平台所涉及的資產類型中,像大額企業借貸、房抵贖樓等房貸業務乃至部分車貸業務、供應鏈金融及保理業務等底層資產所形成的借款項目均可能超過限額"紅線"。” 融 360 分析師表示。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分析師陳莉也指出,平台中涉及到房產、汽車抵押等大額貸款項目的將面臨調整和轉型,不過消費信貸有望成為平台主要發展方向。
美利金融相關負責人士亦表示,這將對以企業貸款為主的互聯網金融平台影響較大,可能會導致平台集中轉型,轉向更小額分散的資產。小額抵押貸款、消費金融等具有小額特點的資產勢必會迎來激烈的搶灘與競爭。
銀行資金存管是大勢所趨
除了網絡借貸的限額之外,一直以來,資金存管也是行業關注的重點。
來自融 360 網貸評級課題組統計,截至 2016 年 6 月底有 100 多家平台與相關銀行簽訂了資金存管協議,然而簽約率不及全部正常運營平台的 5%,真正實現存管系統上線的平台僅有 54 家。
同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髮現,目前 P2P 資金存管主要有三種模式,銀行直連;與銀行合作直接在銀行進行資金存管;以及銀行 + 第三方支付公司聯合存管。
不過,上述《辦法》中明確提出,“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網貸"的資金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進行存管,只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才是網貸資金的存管者,而不是其他機構,這是明確的。” 李均鋒表示,存管者和委託者要通過雙方市場的辦法協商來形成一種合約關係,要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監管則將根據不同方的意見來進一步完善這個第三方資金存管的指引。
對此,融金所創始人孫明達分析指出,再次強調了資金存管的重要性,銀行資金存管是大勢所趨,能有效防止 p2p 平台設立資金池,避免平台直接接觸,甚至挪用投資人資金,但目前成功存管的平台還很少,而且大多數採取銀行與第三方聯合存管的方式。
融 360 分析師亦表示,目前有一部分平台正在與銀行對接的路上,更多的平台自簽訂協議後,並無實質性進展,資金存管合規化進程進展緩慢。接下來,按照《辦法》的要求,有將近 95% 的平台會被 “銀行資金存管” 這道坎淘汰。
此外,信息披露也是此次《辦法》的重點之一,比如要 “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對此,91 金融許澤瑋分析指出,這說明,一方面投資人需要提高理財意識以及分析甄別能力,另一方面要平台的透明度要提高。
銀監會方面則透露,目前《辦法》只對信息披露進行原則性規定,擬在後續有關細則中,結合行業的一般做法和監管需要,對行業的相應指標,包括壞賬率、逾期率和代償金額等進行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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