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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規定打工族將可請育嬰假、生理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16 18:38


記者陳彥驊/台北報導

 


為使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權益更有保障,勞動部今(16)日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打工族除了可享《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相關假期,如產假、生理假、育嬰假以外,也可在即將離職前擁有「謀職假」的權利。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其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因此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勞動部業就工資、休假及請假、資遣及退休、職工褔利、勞工保險、安全衛生等相關議題,於2014年訂定「應行注意事項」,以提醒事業單位及勞工法令上之權益保障。

有鑒於「應行注意事項」實施至今已有一段時日,且為配合相關法令的修正,勞動部修正「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8點規定。

本次「應行注意事項」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配合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調整婚、喪、事、病假計算方式,現修正為: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原為42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二、明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假別計給方式及相關權益,如育嬰假、產檢假、生理假。

三、新增謀職假計給方式及預告期間。

四、配合2015年4月24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相關規定。

勞動部強調,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與全職工時勞工均受《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保障,休假及相關權益均依照均等待遇原則及比例原則,給予相當日數。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勞工保險局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另外,勞動部也指出,若雇主刻意拉長資遣預告期,不讓勞工在正常時間離職,將會有「違反預告期」之罰則;至於雇主如未依規定給予勞工應有的謀職假,勞工也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雇契約。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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