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矽:公告更正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相關 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12 18:00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8/12
2.公司名稱: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旺矽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說明
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旺矽三」)於105年11月18日發行
屆滿二年,依據本公司旺矽三發行及轉換辦法十九、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本債券
以發行滿二年之日(105年11月18日)為本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債券之賣回基準日
。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105年10月9日)前,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
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
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債券持有人,則
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
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00% (賣回年收益率0%)將其所持有
之本債券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前以現
金贖回本債券。
二、注意事項
1.台端若已將持有之轉換公司債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台端若逾期或未通知本公司將「旺矽三」贖回,恕不接受賣回公司債券。
3.債券賣回期間:105年10月09日起至105年11月18日止。
券商受理期間:105年10月07日起至105年11月17日止。
(105年11月18日之前一營業日止)。
4.債券賣回基準日:105年11月18日。
5.本公司將統一於105年11月25日以匯款或支票予各債券持有人。
三、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手續
請 台端在105年10月07日起至105年11月17日止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
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經紀商取得),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
存摺;(3)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已繳交者可免),逕至各原開戶券商辦理債
券賣回手續即可,無須將債券領回。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5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電話(02)2718-6425。
五、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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