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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長運:關於2015年公司債券2016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12 07:20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江西長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


2、證券簡稱及代碼:15贛長運(122441)。

3、發行總額:6.9億元。

4、債券期限:本次債券的債券期限為5年,含第3年末上調發行人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5、還本付息方式:本次債券按年計息,不計復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一同支付。

6、發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發行人有權決定在存續期限的第3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2年的票面利率,調整幅度為0至100個基點(含本數),其中1個基點為0.01%。發行人將於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個交易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發布關於是否上調票面利率以及上調幅度的公告。若發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調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債券存續期後2年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利率不變。

7、投資者回售選擇權:公司發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調整幅度的公告後,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在公告的投資者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若債券持有人未做登記,則視為繼續持有本期債券,並接受上述關於是否上調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決定。

8、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24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債券部分的付息日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24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計息。

9、兌付日:2020年8月24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債券部分的兌付日為2018年8月2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計息。

10、債券利率確定方式:本次債券為固定利率,本次債券票面利率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在存續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選擇上調票面利率,存續期後2年票面年利率為本期債券存續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上調的基點,在存續期後2年固定不變。若公司未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債券存續期後2年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

11、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

12、擔保人及擔保方式:本次債券為無擔保債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據《江西長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15贛長運」(122441)的票面利率為4.30%,本次付息每手「15贛長運」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43.00元(含稅),扣稅後個人、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實際每手(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
人民幣
34.40元,扣稅後非居民企業(包含QFII、RQFII)債券持有人實際每手(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
人民幣
38.70元。

三、債權登記日和除息日

(一)本次付息的債權登記日:2016年8月23日

(二)本次付息的兌息日:2016年8月24日

四、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至2016年8月2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部「15贛長運」公司債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公司將在本期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其它事項

(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截至債權登記日(2016年8月23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時持有「15贛長運」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人民幣
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七、相關機構

(一)發行人:江西長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廣場南路118號

法定代表人:葛黎明

聯系人:吳隼

電話:0791-86298107

郵編:330003

傳真:0791-86217722

(二)主承銷機構: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法定代表人:祝獻忠

聯系人:王勖堯、孫可

電話:010-56177568

傳真:010-56177568

(三)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系人:徐瑛

電話:021-68870114

傳真:021-68870064

郵編:200120

特此公告。

江西長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1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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