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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錦:公告信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12 11:50


依據:

一、本公司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董事會決議。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50834號函。

三、公司法第二五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司名稱:信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金額:總額上限新台幣8億元整,每張面額為新台幣10萬元整,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三、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0%。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發行期間三年,除依本公司發行及轉換辦法(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或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由本公司提前贖回或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註銷外,到期時依債券面額之101.5075%(實質收益率0.5%)以現金一次償還。

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

1.本次公司債存續期間之償債款項來源,將由每年營運活動及融資活動項下所產生之資金支應,並於債券還本付息日或到期日前一營業日交付還本付息代理機構後備附到期本息。

2.本次公司債因未設立償債基金,故無保管方式。

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劃:償還銀行借款及轉投資子公司所需資金。

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無。

八、公司債發行價格或最低價格:每張債券面額為新台幣10萬元整,依面額100%發行。

九、公司股份總數與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額定股份總數200,000,000股(含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3,000,000股)。已發行股份總數149,856,339股,計新台幣1,498,563,390元整。

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新台幣5,041,886仟元(依103/09/30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表計算),惟本公司係屬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法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規定,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不受公司法第247條規定之限制。

十一、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財務報表:依規定免公告。

十二、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代收款項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行,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9號。

十四、承銷或代銷機構名稱: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檔案:不適用。

十六、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檔案:不適用。

十七、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無。

十八、可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詳見本公司債公開說明書之發行及轉換辦法。

十九、附認股權者,其認購辦法:不適用。

二十、董事會之議事錄:依規定免予公告。

二十一、公司債其它發行事項,或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它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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