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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160725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10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
預定發行總數-股 :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4.13736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 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主管機關 關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次得認購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為4.13736%,對股權稀釋程度甚小。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次發行之認股權證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三年執行,對原股東權 益逐年稀釋,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一 條: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 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八條之三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次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二 條: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 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 三 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 以認股基準日前一年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正式 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人之 員工及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 事長核定後提交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 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 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 四 條: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單位總數為1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 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 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第 五 條:認股條件 (一) 認股價格:以每股新台幣5元為認股價格。 (二) 權利期間: 1.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 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六 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質押、轉讓、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 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 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2.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 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 方式處理: 1. 離職(含自願、解雇、資遣及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當日起30日內(期 間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個營業日)行使認股權利, 逾期未行使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如遇本辦法所定不得 行使認股期間內,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 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失效。 2.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法定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 要之繼承程序後,自認股權人死亡當日起一年內行使認 股權,惟不得逾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失效。 3.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 (1) 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仍應依本條第(二)項權利期間之規定 行使之。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自 認股權人死亡之日起由法定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 要之繼承程序後,仍應依本條第(二)項權利期間之 規定行使之。 4. 留職停薪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留職停薪期間期滿前復職 者,被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未復職之員工,被授與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日起失效。 5. 轉任從屬公司 因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 之從屬公司時,被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其權利義務均 不受轉任之影響,惟仍應依本條第(二)項權利期間之規 定行使之。 第 六 條: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第 七 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或私募)具 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 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或私 募)之普通股股數增加時(包括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私 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 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本公司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認股價格,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註1)調整之(有 實際繳款作業者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註2) +(每股繳款金額(註3)×新股發行或私募股數)/每股時價 (註4))/(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或私募股數)] 註1: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基準日;如為合併或受讓增 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如係採詢價圈購辦 里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如係採私 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則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 調整。 註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 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股數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註3: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 額為零。 註4: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股票分割基準日或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 術平均數為準。 (二)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配發普通股現金股 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3%時,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依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並於除息基準日調整之。 調降後轉換價格=調降前轉換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 股利占每股時價(註5)之比率) 註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 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計算。 (三)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或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本公 司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轉換價格(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 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註6)/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6: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 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股數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第 八 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條第(二)項所定之暫 停權利行使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權 利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 司指定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 於繳款期限前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 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 認股權利。 (二) 暫停權利行使期間: 1. 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 當年度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 3. 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 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 上櫃買賣。 (四) 本公司至少每季經董事會訂定發行新股增資基準日後向 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 年度如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 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第 九 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一)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 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 十 條: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 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辦理。 第十一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 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 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正本辦法,事後提報董事會並 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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