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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冲投書指房屋稅違法違憲 財政部回應這樣說...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07-18 10:45


前行政院院長陳冲日前像媒體投書,指自住房屋的房屋稅是「違法違憲」的稅目,呼籲內閣應一律免稅或降稅,還請屋主們打電話向立委反映,財政部回應指出,司法院大法官已做過解釋,課徵房屋稅的規定,與憲法規定並未牴觸。

陳冲投書《聯合報》指出,房屋稅,尤其自住房屋的房屋稅,是「違法違憲」的稅目。他解釋,以往因為作為稅基的房屋評定現值偏低、稅率不高,為顧全地方財政,學者及國人都容忍房屋稅的存在,但一些無知政客,挾著打房民粹話題,不但推動2014年房屋稅條例的修法,台北市又率先提高標準價格的評定方法,使台北市房屋稅普遍提高,財政收入大增,引發各地政治人物心嚮往之。


陳冲在文中表示,人類擁有遮風蔽雨的居住所,是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人權宣言所保障。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原則上人民不應單純因對財產有「所有權」而被課稅。學理上,對財產課稅通常是針對「孳息」,例如房租、利息等,但自住者沒有孳息,只有折舊,因此自住房屋不是稅率高低問題,而是應予免稅的問題。

對於陳冲這位前財政部長官(陳冲曾任財政部次長)對房屋稅的見解,財政部則以「針對民眾投書」來回應表示,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的問題,經司法院釋字第369號解釋,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既分別定有明文,則其第1條關於徵收房屋稅之依據、第5條關於稅率、第6條關於授權地方政府規定稅率之程序,及第15條關於減免房屋稅之規定,與憲法第19條規定並未牴觸。

解釋文也指出,像這類土地法及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不一的情形,應檢討修正,以兼顧法律條文相互間之協調,因此已在2001年6月20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1條為:「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財政部也強調,房屋稅的課徵自應優先適用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有關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並無違法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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