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陸正案死囚邱和順翻案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15 12:08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涉犯學童陸正撕票案與柯姓女保險員命案的死囚邱和順,日前聲請再審被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檢察署今(15)日發布新聞稿聲明,邱和順涉犯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被處死刑確定一案,因原確定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情事,檢察總長顏大和決定為邱和順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指出,邱和順所涉案件於2011年7月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後,邱和順仍以無罪抗辯喊冤,最高檢察署基於案件偵審程序周延完整,消除爭議,依法務部2016年5月4日法檢字第10504500340號函示,參考國際間如美國人權聯盟(CivilLiberty Union)「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對於死刑存廢意見及美國司法部對於死刑救濟之作法,由最高檢檢察官調卷檢視本件是否有指認錯誤、鑑定不可靠與不完善、鑑識科學欠缺一致標準、檢警偵訊不當行為、辯護不力或不適任、祕密證人不可靠等情形。
最高檢經研議,認為邱和順案確定判決對於被告邱和順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是否出於任意性,未予調查,且未傳喚命案死者柯姓女保險業務員的女兒及承辦警員到庭作證,釐清卷內所載女保險業務員屍體上游17公尺處溝中所發見黑色塑膠袋內之女鞋,與女保險業務員女兒所指認者是否同一?是否死者生前所著?即率爾認定該黑色塑膠袋與本案無關。
最高檢表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988年12月15日(77)刑鑑字第39446號函有關聲紋鑑定之勒贖錄音帶已逸失,且從未提出於法庭,最高法院確定判決竟認該聲紋鑑定有證據能力,並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核有判決不符證據法則、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等違背法令情事,且侵害被告訴訟上防禦權,顯然於判決有影響,應行提起非常上訴,並經顏檢察總長核定後,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