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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長虹:股東會決議許可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23 14:00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5/06/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法人董事代表人-李文造


法人董事代表人-李耀中

董事:李耀民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李文造:僑虹投資(股)董事、宏林營造廠(股)法人董事代表人、虹欣建設(股)

法人董事代表人

李耀中:聯虹投資(股)董事長、忠泰長虹開發(股)董事、新時代廣場實業(股)

法人董事代表人

李耀民:聯虹建設(股)董事長、僑虹投資(股)董事、忠泰長虹開發(股)董事、

忠泰長虹建設(股)董事、虹欣建設(股)法人董事代表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5/06/23~108/06/22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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