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麥企業:公告本公司股東會解除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5/06/0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涂三遷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本公司所營業務範圍內之項目
(1)因華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本屆董事任期屆滿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1)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項目為家電製造、休閒產業、全球貿易與旅遊事業,
與本公司營業項目並不相同,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2)因華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項目為腫瘤與專科治療藥物開發,與本公司營業項
目並不相同,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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