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盛 6點聲明 告華碩是依法行使權利 非惡意訴訟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2013-12-19 20:00
IC設計威盛(2388-TW)對華碩(2357-TW)與祥碩(5269-TW)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威盛今(19)由總經理陳文琦親自出面說明,並發布 6 點聲明,威盛強調,成立以來致力發展產品創新,其中包含USB相關技術,因此對華碩提起訴訟,是依法律行使之權利,絕非惡意訴訟;至於華碩對於祥碩董事長沈振來以及祥碩總經理林哲偉,在形式上非刑事被告者,卻被列為民事被告,威盛認為,只要依民法有負賠償之責任的人,也得對其提起附民請求回復其損害;另外,威盛也強調,華碩對祥碩具有實質控制權,且持股超過 5 成以上,祥碩產品也多銷售給華碩使用,因此祥碩對威盛產品侵權行為當然知悉,顯為共同侵權人,因此自得請求華碩與祥碩及其他侵權行為人負連帶法律賠償責任。
威盛聲明稿全文如下
關於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對華碩電腦(簡稱「華碩」)及其子公司祥碩科技(以下簡稱「祥碩公司」)所提出之民事求償事件,本公司謹就華碩公司於2013年12月18日對此發布之重大訊息及記者會,之以陳述說明如下:
第 1 ,本公司自成立來,致力於各種技術之研發及產品之創新,其中包含USB 產品之相關技術,多年來於研發工作中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故智慧結晶所生之智慧財產權實為本公司最重要之資產之一,基於保障股東權益及公司利益,依司法程序保護本公司智慧財產權,不但為本公司之正當權利,也為本公司對股東責無旁貸之義務。
本公司對華碩公司提起本件訴訟,完全是依據法律規定所行使的權利,絕非華碩公司所辯稱「惡意訴訟手段」或「商業手段」或「有意干擾該公司營業」。
第 2 ,關於華碩公司對其非刑事被告(指沈振來與林哲偉),卻被列名為民事被告乙事認「顯屬無稽,且於法無據」一事,係因其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所誤解,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並不以刑事被告為限,只要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得對之提起附民請求回復其損害。
第3,就本件訴訟相關事實,僅摘要如下:
2007下半年,林哲偉當時擔任本公司「系統平台事業部」應華碩執行長之邀,帶領20餘名本公司研發部門技術人員,包括張棋轉職至祥碩公司擔任祥碩研發副總。
2008、2009年,祥碩公司在沒有USB的基礎下竟能快速開發完成USB的產品並於2009年正式投入Device(裝置端)量產,2010年Host(主機端)也投入量產。
2012年8月21日,本公司向台北地檢署就祥碩涉嫌侵害本公司USB智財權對祥碩及其員工提出刑事告訴。
2012年8月30日,保智警察大隊於祥碩公司執行第一次搜索,扣得祥碩work station 中印有本公司「VIA」之電路圖及技術文件共96張。
2013年4月16日,因祥碩公司未配合檢方調查,故檢察官基於職權主動至祥碩公司執行第二次搜索,扣得與本公司電路結構高度相似之電路圖38張。
2013年11月8日,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祥碩公司及包括其研發中心副總張棋在內之四名員工。
第 4 ,按祥碩公司從來沒有USB產品,但從上述時程可知,祥碩公司短短 1 年時間即自行研發出USB 3.0 產品,明顯較習知相關技術團隊仍需2年時間才能完成研究開發產品之情況不同,再以上述檢察署扣得之資料以及查證結果可知,祥碩公司的USB 3.0 產品,係以本公司 USB 1.0 及USB 2.0 為基礎,才能迅速開發 3.0 的產品。
第 5 ,華碩公司為祥碩公司之母公司,實質持有祥碩公司超過50%的股權,且實質控制祥碩公司;而祥碩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沈振來,亦兼任華碩公司之執行長及董事;林哲偉至轉職至華碩公司後,於2012年 7 月前先後擔任開放平台業務事業群副總、主機板業務部門總經理,負責該公司之採購業務,林哲偉為華碩公司董事會依公司法內部人事規定通過任命之經理人。
再者,祥碩主要產品也均銷往華碩公司,亦即華碩公司對祥碩公司具有實質控制力,其對祥碩公司之侵害本公司產品之行為,當然知悉,顯為共同侵權人,本公司自得請求華碩公司與祥碩公司及其他侵權行為人負連帶法律賠償責任。
第 6 ,本公司一直以來堅持自主研發與創新,對華碩公司及祥碩公司之相關人員不法侵害行為,已造成本公司重大損害,本公司始循求法律途徑,以保護公司之智慧財產權,及維護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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