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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威盛 華碩:無法提出有力說明 仍有意圖干擾營業之嫌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2013-12-19 23:10


IC設計威盛(2388-TW)19日召開記者會,華碩也發布最新 2 點聲明回應,強調華碩非刑案被告,與祥碩是獨立的 2 家公司,華碩對祥碩與其員工,均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威盛恣意將華碩指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人,於法無據,純屬商業干擾;再者華碩強調,祥碩並無法提出有說服力之說明,因此仍相信威盛是商業手段,意圖干擾華碩營業之嫌。

華碩指出,威盛在12月19日記者會上對外聲稱,威盛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等規定,以華碩、祥碩董事長沈振來及總經理林哲偉等人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之共同侵權人,因而對本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云云。


華碩表示,台北地檢署已對祥碩公司之董事長沈振來及總經理林哲偉作出不起訴處分,且華碩並非前述刑案之被告,華碩與祥碩是依法獨立之 2 家公司,華碩對祥碩公司或其員工,均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故威盛恣意將本公司指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人,而對華碩提起鉅額之附帶民事請求,明顯於法無據,純屬商業干擾之手段,並不足採。

華碩也重申,尊重智慧財產權,威盛在記者會上說明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與華碩秉持的立場一致。

華碩強調,威盛在記者會上一再強調,希望透過訴訟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但是否有同理心想到,此無稽且於法無據對華碩所提出之鉅額民事索賠,已傷害到華碩股東的權益。

華碩認為,由於威盛新聞稿及記者會上,均無法提出有說服力之說明,華碩仍然認為,威盛向華碩提出鉅額求償,應是商業手段,有意圖干擾華碩營業之嫌,華碩也深信,法院將釐清曲直與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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