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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實告知欲騙保 國華人壽拒賠獲勝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16 10:30


近日,客戶張某與國華人壽公司保險理賠案因張某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國華人壽拒賠獲勝訴。該案件的勝訴成為維護保險客戶合法利益、維護行業形象的典型案例。

據悉,國華人壽客戶張某於2013年11月8日投保了國華終身壽險(分紅型)(2009)、國華終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2009)各一份,被保險人為張某本人,保險金額18萬元。2015年7月23日,被保險人被診斷為「左甲狀腺」多灶性乳頭狀微癌。2015年9月到櫃面報案申請重疾理賠。


工作人員在經過理賠調查過程中,發現其在2012年就有甲狀腺疾病治療病史。通過調取出險人的各項醫療記錄,獲知被保險人於2012年投保前已患有甲狀腺疾病,並在投保前未如實告知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2015年11月5日,被保險人張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華人壽全額支付保險金18萬元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2016年5月31日,法院依據公司提供的各項證據認定:由於原告張某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其已患甲狀腺疾病的事實,現其以罹患甲狀腺惡性腫瘤為由要求國華人壽履行保險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8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長期以來,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保險人一直處於不利的訴訟地位,曾出現司法人員認為投保人處於弱勢地位,處理保險糾紛案件時更傾向於滿足投保人的個體訴求,同時,在應對保險糾紛時,一方面,保險公司證據大多不夠完善,無法提供有利的證據形成法律邏輯嚴密的完整證據鏈;另一方面,一些地區保險意識薄弱,個別法官認為保險公司不差錢,即使投保人自身有過錯但讓保險公司拿錢結案則投保人便不會無休止的投訴或上訴。法官判案也常會重感性輕理性,重結果輕過程,如此尷尬的訴訟地位導致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糾紛中的案件勝訴率很低,但隨着綜合國力的不斷上升,社會整體經濟水平的提高,加之國家對社會保險行業的大力支持,不斷頒布、出台新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鼓勵保險行業的發展,促成了最近幾年保險行業的突飛猛進,社會大眾對保險行業的認識也大為改觀,保險企業在社會保障機制中發揮的作用日益突出,具體到每一個保險理賠案件上而言,承辦法官也越來越肯定保險公司的社會地位,對保險人的正當、合法的利益給予充分保護,法官對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投保提示、保險條款回執等也常認定為對保險人有利的證據,一改過去被認定為格式合同(條款)的不利局面,此種環境下,保險公司「一訴即敗、一敗就賠」的現象得到改善,更趨於以法判定。

本次保險理賠案的勝訴為行業開辟出好的先例,為業內其他同行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寶貴經驗,亦使投保人隱瞞病史騙取保險金成為過去,使人壽保險公司因「帶病投保、惡意理賠、侵害其他被保險人利益」的現象得以遏制,杜絕了不良客戶采取「不如實告知」騙取保險利益的行為,本案例的勝訴是維護保險客戶合法利益、維護行業形象的典型案例。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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