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5/06/0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 陳國鴻 好德科技(股)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敦陽科技(股)公司之董事兼策略長 、飛捷科技(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弘諺科技(股)公司之董事長及亮智科技 (股)公司之董事長 獨立董事 黃子軒 台灣艾華電子工業(股)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公司經營管理所需,擔任董事或法 人代表董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皆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