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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6/03 2.公司名稱: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本公司澄清永昕生物於105年6月3日所發布有關本公司推廣 TuNEX(ENIA11)中國大陸市場之重大訊息。 (1)查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昕公司」)於105年6月3日 發布重大訊息(下稱「永昕重大訊息」),指稱永昕公司2011年正式與 本公司簽署TuNEX合作開發契約,授權本公司於台灣執行第三期臨床試驗。 因TuNEX細胞株授權來自上海復旦張江(股)公司,授權區域為中國大陸以外 的全球市場,本公司有意將TuNEX推廣至中國大陸市場,除了取得永昕公司 同意之外,尚須取得原始細胞株公司的授權。 (2)本公司與永昕公司合作開發之生物藥TuNEX(ENIA11),本公司業於103年7月 取得上海復旦張江(股)公司TuNEX細胞株在中國大陸專屬授權公司之 協議合約,同意本公司於中國大陸地區銷售開發、製造、委託他人 代為製造、行銷、販賣、進口。 8.因應措施:發布本重大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產品市場開發進度請以本公司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發布之訊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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