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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25 07:20



債權登記日:2016年5月31日

債券付息日:2016年6月1日


中國石油(601857,股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者「本公司」)於2012年6月1日發行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5年期固定利率品種,以下簡稱「本期債券」)。本公司將於2016年6月1日開始支付本期債券自2015年6月1日(以下簡稱「起息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間的利息。根據《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2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及代碼:12石化01(122149)

3、發行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規模:
人民幣
130億元

5、債券期限:5年期

6、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2]344號文

7、債券利率及其確定方式: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4.26%,在債券存續期內固定不變,采取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發行人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關業務規則將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額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後,不再另計利息

8、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投資者認購的本期債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開立的托管賬戶托管記載

9、計息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10、付息債權登記日:2013年至2016年每年6月1日前的1個工作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債權登記日。在付息債權登記日當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本期債券持有人,均有權就所持本期債券獲得該登記日所在計息年度的利息

11、付息兌付債權登記日:2017年6月1日之前的第3個工作日為本期債券本金及最後一年期利息的付息兌付債權登記日。在付息兌付債權登記日當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本期債券持有人,均有權獲得所持本期債券的本金及最後一年期利息

12、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

13、付息兌付日:2017年6月1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14、信用級別:經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綜合評定,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A,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A

15、上市地點:本期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4.26%,每手「12石化01」面值
人民幣
1,000元派發利息為
人民幣
42.6元(含稅)。

三、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2016年5月31日。

2、本次付息日:2016年6月1日。

四、本次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5月31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2石化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辦法

1、本公司已與中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足額劃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本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2、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人民幣
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分別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登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後,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請非居民企業收到稅後利息後7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提交《「12石化01」債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見附件),同證券賬戶卡復印件、QFII/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等簽章後一並傳真至本公司,原件以專人或郵寄的方式送達至本公司財務部。傳真號碼:010-59969234,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22號,郵政編碼:100728。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如非居民企業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

七、本期債券付息的相關機構

1、發行人: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22號

聯系人:王岩吳高峰

聯系電話:010-59969225、010-59960000

傳真:010-59969234、010-59960386

2、主承銷商、保薦人、債券受托管理人: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聯系人:石凌怡、王睿、祁秦

電話:010-65051166

傳真:010-65059092

3、主承銷商:

高盛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北京英藍國際金融中心十八層1807-1819室

聯系人:馮燁、張璐

電話:010-66273333

傳真:010-66273300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北大街110號7層

聯系人:吳荻

電話:010-66229000

傳真:010-66578973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聯系人:許凱

電話:010-58328764

傳真:010-58328954

招商證券(60099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000402,股吧)甲9號金融街中心北樓9層

聯系人:聶冬雲

電話:0755-82960984

傳真:0755-82943121

4、托管人: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系人:徐瑛

聯系電話:021-68870114

郵政編碼:200120

特此公告。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5月24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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