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盟:公告本公司104年度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為無法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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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05/05/09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鑒: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盟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四年及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四年及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 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 果對上開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 核工作,以合理確信合併財務報告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 獲取合併財務報告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合併財務報 告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合併財務報告整體之表達。本會 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偉盟公司與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專案分公司(以下簡稱日商丸紅)間因 工程款訴訟事件,日商丸紅於民國一○四年十月間對偉盟公司主要往來銀行帳戶及資 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造成偉盟公司營運及資金週轉產生困難。因業主仍受假扣押之 影響,持續暫緩撥付工程款,由於工程款遲未能撥付,部分工地已暫緩施工,工程進 度落後,有遭受業主要求解約並予求償之可能。截至查核報告日止,是否有因工程進 度落後造成重大之工程損失尚無法確認,本會計師無法採用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得足夠 及適切之證據。 偉盟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淨損新台幣 3,553,979仟元,且截至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累積虧損新台幣3,699,120仟元 已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而前述金額尚未考慮第三段所述因工程進度落後可能產 生之工程損失,如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則對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財 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另如財務報告附註十二所述,偉盟公司已於民國一○四 年十月二十一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並於民國一○五年四月 十八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重整駁回,偉盟公司於民國一○五 年四月二十六日已依法對重整駁回提出抗告。故未來能否繼續經營,仍需視抗告裁定 結果及日商丸紅假扣押是否解除而定,據此,偉盟公司之繼續經營能力,仍存有重大 疑慮,然第一段所述之財務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 重大疑慮而有所調整。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之民國一○三年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 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偉盟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 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如第三段及第四段所述,由於本會計師無法對可能之工程損失及繼續經營假設之 適當性採用其他查核程序,查核範圍顯有不足,無法提供合理之依據以表示意見,因 此本會計師對第一段所述民國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無法表示意見。 偉盟公司已編製民國一○四年度及一○三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分別 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及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計師:王清松、陳蓓琪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金管證六字第0960069825號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九 日 3.因應措施:後續本公司與簽證會計師將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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