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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同訴訟案 仁寶決議第三度上訴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2016-04-28 08:03


仁寶(2324-TW)與大同(2371-TW)的官司仲裁案仍未落幕,仁寶27日公告,針對日前高等法院再度駁回仁寶對大同仲裁案之上訴,經與律師研議後,高等法院的判決內容顯然違背法令,因此決議提起第三審上訴事宜,並委任律師處理。

仁寶在2013年3月29日依與大同之股東協議,對大同提起仲裁,請求大同依協議支付仁寶承買大同之華映(2475-TW)股票買賣價金。仲裁庭在2014年5月16日作成仲裁判斷,命大同應給付仁寶21.18億元,其餘金額仲裁庭駁回仁寶請求,仁寶需自行吸收剩下的投資金額。


仁寶指出,經查該仲裁判斷於法有重大瑕疵之處,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隨後向法院提起撤銷該仲裁判斷之訴,台灣高等法院在今年3月29日作出判決,以2015年重上字第701號再度駁回仁寶之上訴。

仁寶指出,經與律師研議後,認為台灣高等法院之2015年度重上字第701號判決內容顯然違背法令,故在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委任律師處理上訴訴訟事宜。

仁寶強調,仲裁判斷對仁寶之不利部分,已在2014年第1季財報做一次性認列損失,因此此次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對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仁寶與大同的爭訟案,起因於仁寶當初也參與投資華映股權案,不過之後仁寶向大同主張,要求大同買回仁寶參與投資華映私募之股票,仁寶向仲裁協會申請,要求大同支付77.9億元,但仲裁庭之後判決,判大同僅需支付仁寶21.18億元的金額,其餘請求金額全數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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