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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雅:澄清大眾媒體報導之相關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07 11:51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4/01/07

2.公司名稱: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104/01/07中國時報 A8

6.報導內容:

報載寶雅遭台中市衛生局稽查到架上有過期商品

及廠商利用貼紙重製延長使用期限

7.發生緣由:無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寶雅為使消費者能瞭解並正確使用商品確保安全,

於供應商合約中特別強調協力廠商需遵守商品標示法,

若有違反,將立即下架,並停止交易,

無縱容供應商重新貼標之情事。

二、關於台中衛生局於寶雅大墩店查獲過期商品,

寶雅對於過期商品之管理,分店同仁定期檢視分店所有商品,

若發現不合格商品,即下架報廢或退貨。

即日起將再加強執行,確保商品安全。

三、公司對於不實指控的部份,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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