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主筆室〉如何解決「過度金融」與「五鬼搬運」?
鉅亨網主筆 邱志昌博士
壹、前言
本文以財務理論,討論因為社會習慣使然,存款人在與金融機構往來中忽視自己權利。以公司委任代理(Agency Problem)之觀點,存款人在與金融機構互動,是類近債權人地位,但全世界金融機構經營成果,只會嘉惠公司主管、如華爾街所稱之「肥貓」,與公司經營團隊大股東、董事會,根本不會恩澤於存款人,我們認為這是不公平的。我們認為,台灣金融業過度Over Bank的現象,不是公公併或是民營合併,所能完全解決;可以考慮,有益於存款人的良性競爭機制,使良幣驅逐劣幣。
貳、「五鬼搬運法」之財務意義?
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資產短中長期效用持續增高,甚至可供給跨世代之效用需求;因此價格上揚。如果資產價格之升高已經遠於未來無限期之折現值,則就是資產泡沫。可做為資產泡沫之衡量統計量為,企業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與企業總市值(Total Market Value),當企業之總市值已經遠超過重置成本,就是泡沫,Tobin Ratio(杜賓比率)認為,短期如果此一比率高達2、或3倍以上,而且還持續升高,這就是泡沫化!
當Tobin Ratio超過某一定程度時,資產泡沫化出現,破裂後要如何解決?半世紀以來,所有解決經濟泡沫藥方,就是緊縮貨幣政策;緊縮就是拉高機會成本,使投資行為因為機會成本高而退卻。國內在1990年,房地產高漲時,曾有兩派經濟學者展開論戰,這兩位大師多已作古,為蔣碩傑與王作榮先生。在兩派學者爭論過程中,其中最有震撼性的名言,就是蔣碩傑先生所言「五鬼搬運法」。蔣先生認為,有能力的人可以由金融機構中,以便宜之成本將資金搬去投資或投機,而獲取自己之私利。當時,台灣貨幣市場之利率正進行自由化,但市場利率仍然偏高。我們的詮釋是,「五鬼搬運」就是指間接金融行為下,企業家運用便宜之社會資金成本,但企業並沒有完全盡到對社會大眾該有之責任。就能力而言, 一個成功的企業家與一個成功的上班族,在專業或經營能力上應沒有多大差異,多是善用經濟資源,有效經營、取得重大成就。但一位上班族或中產階級,其所運用的是個人資源,如自己之學歷或專業;但企業家使用的資源是來自於社會,如公開募集資金。
所有上市公司多是透過公開募資而成立,之後則以對股東現金增資或是向金融機構融資,進行擴張。公開募資與現金增資,多是透過證券承銷商向股東要錢;而企業向金融機構之融資(Financial),金融機構資金來源大多是企業經營獲利、與上班族勞動所得之存款;就是企業與所有勞動所得者,以經營能力及勞力所獲得之貨幣所得。這一些所得存在銀行中,銀行再透過財務專業審核與專業判斷,將資金再出借給企業,及消費者。因此企業所運用的資金,其實也就是企業、消費者、上班族所提供;如果上班族不願意將資金存入銀行,則金融體系就沒有子彈可以進行放款業務。
在金融開放社會中,為公平正義,因此存款利率與貸款利率間,要有公平價差,也就是銀行業不能有暴利。我們認為,金融業對企業或消費者進行融資時,必需要有「對存款人負責」之責任觀念,對債務人也要有監督管理觀念。目前,落實在現實金融市場之融資借貸中,並不完整。我們觀察到的是,銀行業者對前者之資金運用的確小心,因為這也關係自己利益;但對存款人之照顧與給予之權利不夠。銀行經理人大多與企業關係良好,尤其與各企業財務長多有很深交往,因此對於企業情況多有非正式性掌握,但我們發現,銀行也對於企業的資金運用多以「結果」論,也就是說當企業獲利或繳息狀況出現問題之後,才真正以專業進行瞭解。但,此時多已經太慢Too Late!因為這時企業已經種下惡因,要再試圖完全扭轉局勢已不可能,只能補破網。大多數金融業者多存在著以貌取人之概念,如這是某某大集團子公司,怎麼會有問題?這是單親家庭收入微薄,倒帳機率高?就是以貌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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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銀行業者必需就事論事,在貸放之前,除針對產業競爭發展與企業財務需求進行評估外;公司治理是否完善,關係人交易之比重,與經營管團隊是否曾涉及背信、或股市內線交易?進而發現企業經營確實價值,以保障債權,對存款人負責。但,這樣的「負責」,其實在這麼低的存款利率下,機制仍嫌不足。我們認為,存款人應有對銀行要求,負面表列之權利。例如,可以要求不得將存款貸放給有內線交易記錄、與關係人交易頻繁之公司等。但因為一般存款人社會經濟地位之關係,在資本主義中幾乎沒有存款人想過有此權利;亦即所有存款人,根本不會有主張其存款用途權利,只能按就習俗,任由金融機構做處理。存款人在這一種「委任代理」制度下,所能獲得之回報是最低的,只有無風險利率。
叁、存款人應享金融業資產配置「規模經濟」報酬!
目前金融市場,SOP標準作業流程中,長期以來就是這樣。這樣的制度,不是最有效率的。銀行也是公司,其經營當然以股東權益最優先、再來是債權人、最後是員工。但,在資本主義以「私利」發展到最後結果,必然是股東與員工報酬遠比債權人高。就存款行為邏輯而言,存款人就是銀行債權人,他隨時多有向銀行要求領回全部存款之權利。但,所有金融機構之經營結果,多不會因為如此,而將經營成果分享給存款人;經營績效再好的銀行,存款人最後所得之回報,還是只有微不足道的利息收入。
銀行認為,是因為他們經營管理團隊之Talent與Skill,使資金運用靈活,創造獲利。那我們要反問,如果是經營不佳?那答案會是,因為經營管理團隊缺乏Talent?不會,大多數銀行多會說,那是因為大環境不佳,景氣不好、台灣銀行家數過多,政府遲遲未開放金融業赴大陸投資所致等等,將原因歸咎於政府。
長久以來,存款人所要求微薄之利息回報,並沒有因為銀行之經營績效轉佳,而該銀行之存款人能獲得比利息更好之回報。台灣銀行業者,在2008年金融風暴時,政府為穩定金融秩序,因此提出存款保險公司對任何一家銀行,每戶存款戶多「完全」保險;如銀行倒閉,所有的存款戶多可獲得全部存款理賠。這是非常善意照顧,但也使使存款人對獲取無風險利息之選擇更馬虎,反正在那一家銀行存款多一樣,最多只能獲取無風險利息,而這一種無風險利息在政府背書下,存款人自然會喪失,對金融機構往來的選擇性,反正那一家多一樣。因此銀行機構對存款業務之爭取,基本上已經是只靠關係就可以了,只要要求行員去動用他全部人際關係,就能達成開戶數與存款金額目標,銀行不必以其經營績效為訴求,因為這也與存款人權利無關。
全額存款保險,由非常時期成為常態政策,已使存款人對存款之風險意識「丟盔卸甲」!存款只能拿到無風險利息之報酬?從經濟學與投資學理論來看,存款人不能享受到銀行的經營成果,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存款人是資金提供者,如果沒有存款人之資金,及眾多存款人所存款所造成之資金規模效果,銀行以自有資金所創造出來的經營績效,一定顯著變差,沒有經濟規模,銀行絕對不可能創造出輝煌之經營成果。以銀行之董事會而言,它會認為是因為我們經營團隊之專業能力非常強,因此才使經營績效突出;是因為我們重金禮聘一流的經濟學家與財務金融專家,因此才能在美國QE退場政策宣佈前,適時賣掉美國公債,創造公司盈餘。
但是,個體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每一種產業多有規模經濟效果(Scale Economical Effect)。財務理論中之投資組合理論(Investment Portfolio Theory)也告訴我們,投資組合可以分散投資風險,獲取穩定報酬。銀行就是因為擁有社會大眾聚沙成塔之資金,它才能夠進行資產配置、投資組合。這種道理,只要用股票與基金投資做比較,就很清楚。
投資人如果自己選股,投資股票;則似與「射飛鏢」之情境相去不遠。常常遠睜睜地看著股票大盤指數大漲,但自己手中持股就是紋風不動。買共同基金,可以改善這種風險,因為它有規模經濟效應。它有龐大資金,可以發揮投資組合正面效應。銀行業之經營活動中,無論是以存款人之存款總額去做放款,或是進行房地產、國內外有價證券之投資資產配置,必然也有經濟學與財務理論之規模經濟效果。銀行資產配置如果少掉這一種效果,則在某一個報酬與風險組合之臨界點時,則經營績效將只有負面效應。換言之,就是所有存款人撐起一直不斷增加之經濟規模效果。但銀行給予存款人的回報,卻多只有無風險利益,銀行經營績效完全與存款人無關。在這種情形下,台灣的存款人在存款保險完全庇佑下,等同完全不必有選擇往來銀行之基本財務知識,形成每家銀行之信用多無差異的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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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如何衡量銀行存款之「規模經濟」效果?
那到底這一種經濟規模效果,要如何衡量?在財務理論上,是可以將「資金規模」效應,與基金經理人之Skill與Talent做區隔。我們的做法是,以被動式投資股票指數型基金(ETF)為標準(Benchmark)。每一期投資組合報酬扣除同類ETF之報酬率,再扣除管理及保管費用後之績效,就是基金經理人之Talent與Skill努力從事投資組合調整之績效。而ETF之淨績效,就是資金規模所產生之績效。ETF淨績效,就是本文不斷強調之資金經濟規模效果。再贅言一次,如果一家銀行之資產配置年度的投資績效表現,是超過ETF之淨績效,則這多餘之淨值就是銀行的Talent與Skill;而ETF的淨報酬率就是因為存款人聚資之規模經濟貢獻。因此,我們認為金融機構從事資產配置之投資績效,屬於經濟規模績效這一部份,應需與存款人共享。這種機制就是印度的「窮人銀行」,存款人可以在銀行經營績效表現優越時,突然多領一筆利息外之收入。
我們想過,知易行難;銀行即使有心,要將經營紅利分給存款人,也必需要有依據;沒有依據也要有方法。因為目前相關法令規定細如牛毛、動輒得咎。例如,如果銀行想以贈品方式與存款人共享經營成果。假設,銀行董事會通過決議,因為過去一年經營績效顯著優越;因此,存款戶持續十年以上、存款平均金額十萬元以上之存款戶,可獲贈電子鍋一個。這種行為是否需要經過公平會、或相關法令之認定核准?否則又會形成「非價格競爭」,觸犯公平交易法。
在企業運作上,公司經營委任代理問題,是以債權人的權益至上、其次為股東。而存款人就是銀行實質之債權人,但在金融市場各種角色扮演中,存款人卻是最卑微的;存款人只有去銀行購買手續費較高之境外基金,或是要準備辦解約與存款戶之取銷時,才會得到銀行人員應有的尊重與畏懼!這似乎與一般生產事業,對待債權銀行的態度迥然不同。
銀行業者可能會辯解說,一般企業經營成果,也不會與債權銀行分享阿!是這樣嗎?其實,在生產事業經營中,債權銀行多是企業的財務顧問,對企業有「內部效果」(Internal Effect),它可以收納該公司之員工薪資存款,也可以為公司設計財務融資,肥水不會落出外田的。企業經營成果會與規模擴張之方式,與銀行共享成果,如企業生產線擴張所需要的融資、或債券發行、股票增資之作業費用等。債權銀行是與企業共成長。但,做為銀行的「小存款人」,其Argument能力就相當低了。
伍、結論:適度競爭可以解決過度金融問題!
我們認為,台灣金融業「過度金融」問題之解決,除公公及企業彼此合併外,也應該考慮以放寬競爭、朝向對存款人有利之方向;我們要教導下一代,要選擇公司治理優、經營績效穩健的金融機構,做為長期往來;不是每一家金融機構,多沒有存款風險;也不是每家金融機構,只有對買基金的客戶尊重。存款是金融往來的第一步,一開始就應該被重視!我們再強調一次,銀行若以「公司治理」與「經營績效分享」相互競爭,就可持續成長;社會資源運用效率也可以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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