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黑心商增訂懲罰性賠償金 朝野共識最高三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11 16:24
食安問題越演越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1)日討論國民黨立委陳根德、蔣乃辛等人所提「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朝野協商後達成初步共識,未來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加重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上午討論民法修正草案,焦點鎖定國民黨立委陳根德、蔣乃辛等人所提增訂「懲罰性賠償」制度,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比照現行消保法對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增訂民法第195條之1,未來只要是「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行為」,依侵害情節酌定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加重加害人的賠償責任。最高額度三倍的賠償數額,包含財產及非財產(即精神賠償)部分。
對於朝野立委達成共識修法,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立法院備詢時則持保留態度,他表示恐怕不宜放入通案。陳指出,懲罰性賠償金只適合在個別法規定,例如現行消保法、公平交易法、專利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特別法,若對於無交易關係存在的一般行為,也設懲罰性賠償制度,實所非宜。
陳明堂表示,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與我國民法損害賠償的制度不同,也不宜以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作為制裁及預防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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