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區域計畫明確規範變更土地 未進一步鬆綁
鉅亨網記者黃佩珊 台北 2013-10-04 11:36
為先行落實國土計畫法精神及理念,內政部今(4)日表示,在國土計畫法立法通過前,內政部將依據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推動「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二層級計畫。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將區分為「全國」及「直轄市、縣(市)」等二層級,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於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通過前,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規定,將現行區域計畫調整為「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等二層級計畫,以先行落實國土計畫法精神及理念,確保國土合理使用管理。
針對週刊報導「亡國修法!政府讓96座水庫更短命」,內政部表示,報導誤認為政府在災後承諾推動水土保持,卻過一陣子就鬆綁法規,開放水庫保護區做經濟開發。內政部澄清,水庫集水區範圍內,無論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均應依全國區域計畫進行土地使用管制。此外,區域計畫也將擴大管制範圍,將非供家用或公共給水的水庫集水區予以納入環境敏感地區,並無鬆綁水庫集水區之情事。
此外,立法院在10月1日召開「內政部修訂全國區域計畫圖利誰?」公聽會中,質疑全國區域計畫一旦通過,開發將大舉進入全台灣大部分水庫集水區、農地及活動斷層等,內政部表示,這是誤解。
內政部表示,區域計畫法原本無禁止或限制條文,各環境敏感地區均依據原有之目的事業法令規定進行禁止或限制,所以,本次全國區域計畫將水庫集水區、優良農地及活動斷層列為「環境敏感地區」,各敏感區範圍禁止或限制事項,均應依農委會主管之水土保持法、農業發展條例及經濟部主管之地質法予以規範外,區域計畫並進一步予以明確規範土地變更條件或使用規定,未有鬆綁情形。
內政部指出,本次全國區域計畫延續過去作法,仍將活動斷層、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淹水潛勢地區等劃定為「環境敏感地區」,並按環境敏感程度研擬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充分將國土容受力、災害潛勢等因素納入考量。
而為改善目前非都市土地任意開發利用之情況,本次全國區域計畫並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避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及優良農地之原則下,劃設「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及「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區位」,未來於該範圍內提出申請開發許可或擬定都市計畫,皆可簡化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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