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本公司請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還溢收管理費乙案,茲收到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160號判決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21 20:22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被上訴人:本公司
法院名稱及案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160號判決主文通知書
2.事實發生日:102/06/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本公司對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下稱基隆港務分公司,更名前為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所公告於88年1月1日民
營化後,在碼頭作業之裝卸業者均應取得裝卸承攬業執照並支付28.26元/噸
之裝卸管理費等乙節,認為非當初承租基隆港西31、32號碼頭及岸肩設備等
租賃契約之約定範圍內,而有雙重收費之嫌,請求基港局應給付新台幣
123,515,149元及其法定利息予本公司,前經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
(二)字第34號審理後,認定本公司之請求有理由,基隆港務分公司仍應給付
上開金額及利息等予本公司,經基隆港務分公司上訴後,現收到最高法院通
知,將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4.處理過程: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待收到判決後,將研議後續發回台灣高等
法院開庭之事宜,以維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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