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映: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28 20:22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發行私募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選擇特定人,以規則性
性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530,000股
5.得私募額度:經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營運需求辦理,依
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實際
定價日擬於本次董事會通過後,提請102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日後洽定
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上述之參考價格計算標準如下:
1.本公司股票於興櫃市場掛牌時發行者,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
: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本公司股票於上市櫃後發行者,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因應產業發展趨勢,擬引進規則合作夥伴,確保公司
長遠的營運發展,因採私募方式可掌握資金籌措之時效性,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
定,較可確保與規則合作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
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
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轉讓對
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起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
規定,並據以向主管機關完成申報補辦私募普通股票公開發行審核程式後始得提出申請
上市或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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